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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人船为代表的智能海洋装备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入现代海洋治理体系,其应用场景包括海事监测、资源勘探以及军事巡逻与执法等领域,实现了从被动信息收集到主动安全防御的跨越式升级,成为重塑全球海洋安全格局的核心驱动技术。诸多规制存在空白,导致无人船技术应用的迅猛发展与滞后的法律规制之间的矛盾尖锐化,急需通过无人船法律与技术融合的新路径来实现国际海洋协同治理。 技术崛起带来的法律困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海洋法公约》)是公认的现代海洋治理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其本身的结构性缺陷决定了在缺乏超国家权威协调的情况下,“硬法”的刚性约束很难实现与现实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反而会加剧规则体系的支离破碎,迫使国家把目光转向“软法”和区域性的制度安排。从制度变迁理论“锁定效应”的角度看,现有的国际海洋法秩序无法通过正式修约机制有效回应新兴治理需求。 无人船的兴起进一步凸显了国际海洋治理的滞后性。自主武器系统的载入使得相关作战系统违背了国际人道法中“有意义的人类控制”的规定,产生了责任认定、道德困境等问题。虽然欧盟发布的全球第一个综合性人工智能监管法规《人工智能法案》已于2024年正式生效,但其风险等级制度仅适用于民用领域,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军事自主系统。在人工智能伦理和责任认定等方面,全球尚未达成统一共识,而相关既有条约规范对无人船而言,既无法通过《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等机制有效约束无人船作战行为,也没有建立专门规则规范其航行与交战权。 法律制度真空使得无人船技术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加剧大国间的战略猜疑。沿海国主张管辖权扩张以维护安全,海洋强国则强调航行自由以保持军事优势,双方在缺乏国际法约束的情况下,势必加速自主武器的扩散,甚至引发冲突和摩擦。技术迭代与法律滞后的矛盾,正成为国际海洋秩序新的不稳定因素。 现行法律面临多重挑战 一是主体概念过时。《海洋法公约》对“船舶”的定义聚焦于船舶登记与船旗国责任,强调船旗国与船舶的联系,而非聚焦于概念界定。船舶仅指代航行工具,未限定必须由人类操控,不排除无人船的潜在适用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具体规定了船员任职、培训以及履行应急职责。船上人员应为专业船舶人员。整部公约都是围绕人的职责而编写的,体现在瞭望、值班、应急操作等内容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规定自然人的,没有排除自动化,这种基于人类主观判断方式的表达,并没有考虑到机器人自主决策的问题。规则建立在人类是驾驶员的前提上,无人船的出现超越了已有法律的规定范围。 二是责任认定模糊。针对无人船责任认定问题,存在两类区别较为明显的理论范式。一类是工具论范式,认为无人船是一种技术工具,可套用传统的海洋法的严格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操作者或者控制者承担全部责任。在无人船技术不断发展并且开始出现高度自主的系统算法决策后,原有的工具论范式容易顾此失彼,主要是由于此时很难再将算法决策完全视作纯粹的人类行为。另一类是有限法律人格范式,该理论借鉴了公司法中关于法人的人格制度,通过拟制方式将高度自主的系统赋予有限的法律主体资格,建构起新的责任分担机制,具有解决责任链条被算法阻断的能力,如遇到自主避碰系统出错等问题,就更容易划分责任。但其难题在于立法不完善,责任划分涉及利益冲突。 三是军事应用冲突。在武装冲突法语境下,无人船可作为一种完全自主武器使用,其应用引发更为复杂的规范冲突。联合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专家组会议认为,完全自主武器系统可能违反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等国际人道法核心原则。完全自主武器系统依靠算法作出决策,无法有效遵守这些原则,将面临危害无辜者以及造成过度使用武力的风险。 此外,现行法律并没有相关算法实时合规性审查制度,无人船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得不到监督和审查,是否应当存在一种方法来确保无人船在战争状态下的行为完全符合国际法规定?当前这个问题对于智能装备来讲是个难题,因为智能装备本身是动态的行为方式,难以用传统的具有较强稳定性和约束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调整。 迈向协同治理 无人船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解构传统海洋治理体系,暴露出“技术迭代速率”与“法律修订周期”之间的深刻矛盾。急需制定规制无人船的相关法律规范,坚持“技术可控、权责明晰、全球共治”原则,推进法律创新和技术伦理的深度融合。 一是推动国际海洋法治规则升级。造船大国和海洋大国不能按照别人的规则来玩自己的游戏,应当成为规则制定者。对于《海洋法公约》中陈旧模糊的规定应当及时修订补充,并且在《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等新条约中加入无人船航行标准、数据监控以及冲突处置方面的规则。以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基础,倡议并制定自主海洋装备国际行为准则,实现技术主权和海洋公益相统一。提出世界海洋安全治理的中国方案,彰显大国担当,巩固制海权,提升海洋话语权。 二是加强国际合作和统一技术标准。作为制定全球海事规则重要平台之一的国际海事组织,在推动无人船技术标准统一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国际海事组织举行的第108届会议,制定了海上自主水面船规则。针对无人船特有的避碰算法、网络安全和数据主权等问题,推动国际海事组织或联合国框架下出台无人船国际安全公约,明确技术规范与责任边界。中国船级社应积极主导或深度参与通信协议、自主决策系统标准等无人船技术标准制定,通过建立全球统一的技术规范,可避免各国因标准差异引发的管辖权冲突,同时为法律责任认定提供技术依据。 三是创新技术伦理与责任保险机制。无人船自主决策中存在的伦理及责任问题不可轻视,需要对技术研发进行伦理方面的保障,在责任归因出现后,通过责任保险予以保障。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成立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无人船自主避碰、目标识别算法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以准确区分各类无人船的避碰对象,引入技术专家、伦理学家以及国际法律顾问等多方主体参与。就保险而言,考虑设立专门的自主系统故障险种,以市场分工为界限,由船东、技术企业及保险公司分别承担赔付责任,借助市场化路径来降低其对航运安全法律责任的影响。 无人船法律治理并不是要利用技术取代人类,而是为了强调人类最终决策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国际规则的弹性更新、技术伦理的刚性约束,才能实现技术发展与人类价值的动态平衡。正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昭示的:这片蔚蓝的共同体,需要人类以智慧与担当共同守护。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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