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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从严管党治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提供了制度遵循。 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依靠制度解决自身问题,是我们党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体现。《规定》优化了制度设计,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做到抓早抓小,做好日常研判,健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推动能上能下从日常探索向常态化制度转变。同时聚焦解决“能上不能下”的难点和痛点,弥补了党内法规制度链条上的短板,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上的重大突破。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1986年,中共中央转发中组部制定的《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几个问题的通知》,探索以干部德才表现为标准推进能上能下,从制度层面对解决不胜任现职干部“能上不能下”进行了初步探索。随着实践的发展,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现实制约因素,总体上能上能下尚未形成常态化、机制化,而经验积淀与问题反思相互交织的实践探索,为后续出台关于干部能上能下的党内法规,建构相应的制度框架奠定了基础。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这一法规文件既是多年来深化制度改革的结果,也是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更加完善的体现。2015年版《规定》共有19条,从严格程序、规范方式、严格执行、建立工作责任制、督促检查等方面作出细化措施,体现了“严”的主基调。其中明确了干部“下”的几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特别是聚焦那些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对其调整作出规范。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主要包括10种情形,从政治、组织、作风、道德、担当作为等方面进行界定;调整程序主要包括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五个步骤;调整方式包括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2015年版《规定》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通过明确的标准、规范的方式,重点解决了“下”的问题,依靠党内法规的力量,为“上”树立标尺,让有为者有位;为“下”划定边界,让无为者让位,有助于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导向。 202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这是继2015年版《规定》施行7年后所作的修订完善。《规定》删除了2015年版《规定》的“若干”和“试行”,表明这部党内法规已经成为系统完备的正式党内法规。《规定》共18条,在对2015年版《规定》进行删减、整合、文字细化优化的基础上,也依据实践的发展变化和现实需要进行了新增,如重点针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的认定,从2015年版《规定》的10种情形扩充到15种情形,针对有些干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情况,把政治建设的要求嵌入干部调整的全过程,增加了“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表述;针对有些干部存在“躺平”心理,遇事“推拖绕”,特别是面对重大考验时逃避责任,增加了“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的表述;针对有些干部违背高质量发展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到位等问题,增加了“政绩观存在偏差”的表述;针对干部存在的作风弊病使基层负担过重的问题,增加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等表述。这些新表述旨在有针对性地回应现实问题,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优化调整,如把“定期分析研判”由2015年版《规定》的第十五条工作责任条款前置到《规定》的第六条组织调整职责条款,与2015年版《规定》仅仅作为工作责任的原则性要求相比,《规定》强调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等情况,注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通过把定期研判关口前移,并把定期研判和启动调整程序有机衔接,推动研判结果真正转化为干部能上能下的客观依据。对于“下”的渠道也进行了优化调整,对2015年版《规定》明确的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渠道进行整合,现有党内法规制度已有明确规定的,做好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确保各项制度同向发力。调整方式上,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等制度规定,将2015年版《规定》“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表述修改为“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并增加“提前退休”的安排方式;适用范围上,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范围。此外,《规定》在涉及适用范围、调整程序、调整方式、工作责任等方面也作出了更详细、更严格的规定,防止制度空转、执行虚化,确保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顺畅运转。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规制度不是一纸空文,必须落地见效,只有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规定》才能真正成为从严管理干部的利器。 强化执规意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清“上”和“下”既是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组织出于信任作出的统筹安排,增强自觉遵守法规的意识,在知行合一中做到高度的思想认同和行为认同。 健全执规程序。《规定》对于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出了明确规范,同时还要把握相应的程序制度,包括如何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进行有效衔接,如何形成从分析研判到组织调整的完整闭环,使制度机制顺畅运转,依规启动干部“下”的调整程序,激发“上”的内生动力,同时必须畅通“上”的渠道,在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的双向互动中,确保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落地见效。 压实执规责任。党委(党组)要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充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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