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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围绕格陵兰岛及整个北极地区的大国地缘竞争持续升温。以美国提出购买格陵兰岛为导火索的本轮博弈,竞争态势更为直接,美国霸权主义的外交逻辑凸显。丹麦及相关国家应对力度有限,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美方单边主义倾向,不利于北极事务多边协调与规则治理,也对地区和平稳定构成潜在威胁。在此背景下,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基于坚实法理、自身发展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依法参与北极治理、推动多边合作,既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破解北极治理难题的重要力量。 北极地缘博弈加剧 资源与航道价值凸显,多极战略竞争日趋激烈。长期以来,包括格陵兰岛在内的北极地区,因自然环境恶劣、生态系统脆弱,长期以和平科考为主要活动形式,“保护北极、审慎开发”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然而,在当前国际格局深刻调整演变的背景下,北极地区丰富的战略矿产资源与潜在的航道价值日益成为各方关注与争夺的焦点。以格陵兰岛为例,相关评估显示,其境内拥有全球约四分之一的未开发稀土资源;从地缘战略上看,格陵兰岛扼守GIUK缺口(格陵兰岛—冰岛—英国)北端,是连接北大西洋与北冰洋航道的关键战略水域。尽管上述资源与航道短期内尚不足以显著改变全球关键矿产供给格局与国际航运秩序,但在气候变化加速、技术水平持续提升的共同作用下,美国、欧洲及俄罗斯等主要力量均将北极提升至重要战略区域地位,推动北极竞争持续升级。相关竞争日益呈现以综合国力与军事力量为后盾、以外交博弈与经济布局为先导的复合型战略博弈态势。 地缘冲突持续外溢,现有北极治理机制面临严峻挑战。以北极理事会为核心的北极治理架构,曾在协调各方立场、推动地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2年乌克兰危机爆发后,北极理事会中除俄罗斯外的成员方暂停俄方参与理事会及相关附属机制,俄方相应强化北极区域防卫部署,北极地区多边合作进程明显受阻。近期美国与丹麦乃至美欧之间围绕格陵兰岛问题产生的分歧,进一步加剧北极理事会内部裂痕。这种同盟内部矛盾凸显、对外阵营化对抗加剧的双重态势,导致北极理事会决策停滞与制度性功能弱化,治理效能显著下降。 合作共识不断弱化,北极多边互信基础遭到严重破坏。过去30年,气候变化议题曾是北极合作的最大公约数。近年来,在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规则体系碎片化、经贸议题被不断武器化的背景下,部分国家片面追求绝对单边安全,导致国家间战略猜忌不断加深,形成难以化解的安全困境。这一态势持续演化,使北极由全球治理与多边合作的试验示范区域,加速演变为地缘博弈加剧、区域格局割裂的破碎地带。多边合作的信任根基一旦遭到破坏,短期内难以修复,失去合作支撑的北极治理困境,最终将对全球生态安全与人类共同利益构成深远负面影响。 参与北极治理的合法性 我国拥有清晰、完整、经国际条约确认的北极活动权利。早在1925年我国就已加入《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该条约赋予缔约国自由进出北极特定区域,并依法在该特定区域内平等开展科研以及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权利。2004年,我国在此建成“黄河站”,成为全球第8个在该群岛设立科考站的国家,这是条约权利的直接行使。我国自2013年起即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享有出席全部公开会议、获取官方文件、提交技术报告的权利。根据理事会章程,观察员国可就其专业领域发表意见,这是我国科学家深度参与北极核心科学议程的法理依据。我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在北极相关海域及其上覆空域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捕鱼、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及科学研究的自由,并在国际海底区域享有资源勘探和开发等权利。 我国是北极变化的直接利益攸关方,参与治理关乎国家发展利益。我国在地缘上是“近北极国家”,是陆上最接近北极圈的国家之一。在气候方面,北极涛动(AO)指数在年代际尺度上对我国冬季气温的影响甚至强于西伯利亚高压,北极海冰范围减退则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对我国气候产生显著影响。在经济层面,北极未来的商业开发利用将深刻影响全球航运、国际贸易和世界能源供应格局,作为全球供应链的重要支柱,我国必然会受到这些变化的传导影响。在生态层面,北极生态系统的变化具有全球性溢出效应,北极冰川融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不仅影响地区生态平衡,也会通过大气环流、海洋洋流等方式,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产生深远影响。 我国始终践行以合作共赢为内核的负责任大国行动逻辑,与部分国家奉行的霸权式排他做法形成鲜明对照。其一,坚守明确的核心原则,《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明确申明,“尊重、合作、共赢、可持续”是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全过程,为各项合作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二,秉持务实实践,在北极事务中不谋求军事存在、不强推政治议程、不附加意识形态条件,始终将北极视为人类共同家园而非专属势力范围;其三,这种基于国际法、尊重各国主权、注重合作实效的北极国际合作,正是修复当前北极治理赤字最稀缺的公共产品,彰显了不同于传统地缘博弈的全新治理理念。 积极参与北极治理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参与北极治理遇到一些挑战。美西方国家试图将中国与俄罗斯在北极的正常合作污名化为“地缘政治威胁”,从而降低国际社会对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认可度,增加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政治阻力。随着格陵兰岛成为热点地区,各方围绕其展开的军事部署也将持续升温。北极安全局势紧张,导致我国正常的科考、航运活动不仅可能受到安全影响,部分国家还可能从“安全威胁”的视角对我国相关活动进行解读和评判。北极地区地缘对抗态势持续升级,部分国家将北极问题意识形态化、阵营化,刻意制造对立,进一步加剧了地区安全风险,也为我国合法有序参与北极相关活动增添了不确定性和外部阻力。面对上述复杂挑战,需坚持底线思维、强化系统施策,以更加主动务实的举措,稳步提升参与北极治理的能力与水平。 强化规则引领,推动构建完善北极治理的国际公共新产品。北极理事会面临的严峻局面及格陵兰岛问题持续恶化,凸显现有北极治理机制存在功能性失效的现实风险。因此需提出既能平衡北极国家、近北极国家及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又能妥善保障北极原住民权益的新治理方案。积极推动磋商“北极条约”的倡议,为各方充分表达立场、凝聚共识搭建平台,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北极治理需求探索新路径。 充实制度供给,丰富和完善国内涉北极相关法律体系。当前北极地缘博弈日趋激烈,参与北极事务面临的法律挑战不断增多,系统完备的国内涉北极法律体系,是依法维护我国北极合法权益、应对各类风险挑战、规范北极相关活动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既要研究在海洋法相关章节融入我国在北极的合法权益表述,夯实国内法律保障基础;也要立足既有实践经验与未来发展预判,研究反制外国在北极对我国实施遏制、围堵、打压行为的有效路径,探索防御性法律修立结合的补强策略;同时需完善涉北极领域相关法律规定,丰富对部分国家挑衅、侵权行为的威慑与惩戒授权;此外,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灵活适配作用,在不宜频繁修法的前提下,通过精准法律解释及时回应实践挑战,强化法律工具的适应性与解释力。 攻坚极地关键技术,推动极地力量从科学考察向实际参与能力转化。北极地区复杂极端的自然条件,决定了掌握技术优势是有效开展北极活动、有力维护自身北极权益的重要基础。为此,在体制层面,建立健全包含维护我国北极权益在内的联动机制,提升极地力量的综合运用效能。在硬件层面,加快极地重大装备研发与自主化进程,持续改进极地科考支持设备与航行保障设备,补齐硬件能力短板。在标准协同层面,需积极参与极地技术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我国极地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同时加强与北极相关国家的技术交流合作,共享技术成果,提升我国极地技术的国际认可度与适配性。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海洋与自然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责编: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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