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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被誉为“三江之源”“中华水塔”,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也是我国乃至东南亚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全球生态系统中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生态地位。2016年起青海省陆续启动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19年,青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正式启动。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上走在前头”。2021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守护好自然生态,保育好自然资源,维护好生物多样性”。202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打造具有国家代表性和世界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地典范”。现阶段三江源国家公园正式设园,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体制试点任务全面完成并通过国家评估验收,青海湖国家公园正式批复创建,昆仑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科考工作正式启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新格局初步形成,青海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与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的要求和目标相比,青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仍有明显差距。为此,本文系统梳理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面临的难点问题,重点分析解决对策,尝试为高质量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为推进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一、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面临的难点问题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点,是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关键路径。虽然近年来青海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客观分析在协同推进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仍然存在的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1.横向和纵向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未完全明确。政府对自然保护地起始阶段的投入是关乎其公益性发挥的关键。中央层面一般通过转移支付、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类项目资金支持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但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资金缺口较大,应由地方承担财政事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长期以来投入有限且不稳定,主要依赖自我筹集。因此,财政投入不足成为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运行和保障不可忽视的难点问题,也是自然保护地保护与发展失衡的重要原因。目前,青海省自然保护地既有中央委托青海省政府管理的,如三江源国家公园;有青海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如拟设的青海湖国家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有青海省政府委托其所在地地方政府管理的,如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但中央与地方纵向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明确,政府各部门间关于自然保护地横向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也不明确,影响了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也影响了“三定方案”落地实施。 2.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还需加强。“局地关系”依然是制约国家公园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关于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管理问题,根据《国家公园暂行管理办法》,对国家公园核心区内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保留一定程度的生产及生活设施,但在环保督察问题反馈中却提出了移民搬迁,例如: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核心保护区移民搬迁涉及514户1973人,预计需搬迁安置资金5.8亿元(含产业转型、就业安置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负担,导致无足够的财力、物力去支持大规模的移民搬迁。二是边界划定存在争议,例如:青海湖国家公园基于生态系统保护完整性和连通性,初拟划定面积2.85万km2,然而在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中,普遍认为划定范围过大,需要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当地居民必要生产生活空间,最终拟划定面积1.16万km2,面积缩小超过50%。这说明保护地管理机构的保护目标仍与地方发展目标仍存在较大分歧。 3.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统筹协调能力还需加强。一是青海省林草部门综合协调有一定的局限性。青海省国家公园面积大,跨地域性明显,例如:三江源国家公园涉及青海、西藏两省;祁连山国家公园涉及青海、甘肃两省;青海湖国家公园涉及青海省三州四县。青海省林草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基于现有职权难以充分协调和推进自然保护地各项改革事项,也难以破解当前国家公园“各自为政”的难题。二是现有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级别偏低,《青海省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办法》要求科学设置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原则上国家公园按副厅级以上设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正县(处)级设置,省级自然保护区按不低于副县(处)级设置;各类自然公园国家级按副县(处)级设置,省级按科级设置。但实际中除了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管理机构级别整体偏低且机构设置不健全,难以发挥其在资源保护和协调中的作用。 4.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制度需进一步优化。当前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制度仍存在以下难点问题。一是缺少岗位数量动态调整机制,例如:部分管护员是由贫困户直接转换而来,存在超龄问题,难以正常履职且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随着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调整扩大,需要新增一定数量的岗位。二是生态管护员的考评体系不完善,当前主要以定期检查管护员工作日志记录的方式进行考核,难以真正筛选优劣,不利于生态管护员作用的发挥。三是缺乏弹性的收入增长机制,目前生态管护员的收入较为固定,生计方式单一,然而燃料、食物、设备维护等巡护成本在不断上升,影响了生态管护的意愿和成效。 (二)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任务依然艰巨 1.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尚未健全。生态保护修复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多部门,但目前全省尚未建立统筹协同的一体化保护修复工作机制,相关生态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资金分散、项目零散、各自为战的现象。在项目设置上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是针对某个生态要素开展治理工作;在管理上表现为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顾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如何更好优化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财权事权分配,在规划协同、资金协同、项目协同上更好体现系统性,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升国家公园生态系统质量的关键所在。 2.统筹治理能力有待提升。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内在机理和规律认识不够,开展跨行政区域、山脉、流域联合生态治理,推进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不足,实际效果欠佳。例如:一些地方进行的生态修复工作只追求短时间内的复绿,忽视了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重建,修复之后的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抗干扰性差,极易发生生态退化问题。不少地方还建设了大量的人为生态工程,出现了树种单一化、植物群落多样性不足等问题。 3.生态系统保护格局亟待优化。生态环境监测薄弱,监测站点分布不够均衡,自动化程度不够高,有些地区将乡镇和行政村划入了自然保护地范围,而一些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生态系统却没有划入,直接影响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同时,缺乏生态保护修复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时多是“一建了之”,缺乏后期管护。例如:此前一些地方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在实施地质恢复和复林复草后,往往缺乏植被的后期维护措施,影响保护修复效果的长期保持。 4.保障措施仍有欠缺。青海省生态治理区域大多经济相对落后,地方财政紧张。生态保护修复的任务重、所需资金较多,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支出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地方自身难以承担高额的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需求,大多存在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投入来源单一、市场化融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缺口较大,影响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此外,从生态问题诊断、治理技术、监测监管到成效评估、适应性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尚未有效建立。同时,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少,尤其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极其匮乏,难以支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任务。 (三)生态产品价值尚未有效实现 1.难以明确界定“国家公园生态产品”概念。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举措,是体现国家公园全民公益性的关键。为此,正确理解生态产品内涵尤为重要。对生态产品的概念,学术界尚未形成明确的定义,但近年来在推进“两山”实践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程中,逐渐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概念定义,即生态产品是指在不损害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生态系统为人类生产生活所提供的物质和服务,主要包括物质产品供给、生态调节服务、生态文化服务等。因不同区域的生态系统类型不一,生态产品生产状况存在明显差异。国家公园是生产生态产品的重要区域,其属性决定了国家公园生态产品的特定内涵和重要价值。青海是国家唯一一个三个国家公园在建的省份,三江源、青海湖、祁连山等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独特而完整、生态产品珍贵而丰富,但目前尚未明晰全省国家公园生态产品的本质属性和丰富内涵,概念模糊、片面理解的问题普遍存在,成为制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源头性短板。 2.难以统一核算“国家公园生态家底”。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产品价值(GEP)核算工作,先后邀请不同科研团队对全省生态产品价值进行了多次核算,充分论证了“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这一重要省情,也全面理清了全省生态产品总量、质量、分布等问题,但以自然保护地为独立单元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工作尚未全面开展。根据调研发现,三江源国家公园大数据中心采用了科研团队核算的GEP核算数据,但尚未形成规范的核算标准和年度核算更新机制;祁连山国家公园刚刚完成GEP核算工作,但尚未充分论证生态产品的特征和优势所在;正在创建的青海湖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尚未开展GEP核算工作。总之,全省推进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进程中针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产品价值尚未形成统一的核算方式和标准,全省国家公园GEP核算工作相对被动、进展缓慢、标准不一、实用性不强,国家公园只有“生态账”、但没有形成“明白账”。这一问题已成为制约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础性短板。 3.难以有效推进“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显化。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总体上来看,进展慢、效益低、影响小,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理清思路、明确方向。这一问题已成为制约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性短板。首先,实现机制不明确。2021年以来,国家、青海省相继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但针对国家公园这一特定地域单元的生态产品价值,目前全省尚未研究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导致生态产品调查监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等工作缺少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其次,转化路径不完善。青海省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方式较为单一、受益范围有限,没有建立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的统一平台,仅有极少部分物质类生态产品、文化服务类生态产品实现了部分价值转化。绝大部分生态产品尚未实现价值转化,特别是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转化路径不明确。再次,品牌效益不明显。由于国家公园生态产品的稀缺性体现不充分,生态产品认证标准、体系仍未形成,反映生态产品价值的价格机制发育不成熟,国家公园品牌溢价效益尚未充分发挥。最后,金融支持不平衡。当前绿色金融支出结构中,主要集中于绿色交通、节能环保等项目,而对于国家公园产业发展项目的支持不够。此外,现有的绿色金融产品单一,无法满足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多样化需求。 二、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示范省的对策思考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是青海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首要任务。实现青海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走在前头”,本文认为应从优化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水平和有效推进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着手,不断探索构建具有国家代表性和世界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地新体系。 (一)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运行机制 1.进一步理清自然保护地的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应理清自然保护地的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可分别设立自然保护地专项资金和财政专户,实现对自然保护地建设长期且稳定地投入。青海省政府将国家公园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二是基于外部性、信息复杂性、激励相容等原则,进一步细分纵向与横向的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例如:将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管理、灾害防治、游憩等一级事权进一步细分至二级事权、三级事权,更加明确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三是在具体明晰中央和省级,省级与地方的收入分成和支出比例时,应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地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政收入水平、区域功能定位等差异,中央或省级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应向青海、西藏等西部省份或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2.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园统筹协调机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应完善统筹协调机制。一是探索单独设立青海省国家公园管理局,从省级层面统筹协调国家公园各类改革事项,破解跨部门、跨区域的统筹协调难题。二是规范现有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加快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三定方案”,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机构设置和职责配置参照《青海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执行。人员配置要综合考量管辖面积、原住居民数量、自然资源类型和所有权占比、管理层级等因素,适当调整原有人员编制情况,合理确定人员编制规模。 3.进一步完善协同管理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完善的协同管理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是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一是进一步强化以解决重点问题为导向的协调沟通机制。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充分阐释国家公园、自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规定,积极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议,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有计划、有步骤、有时限的就解决重点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方案,例如:可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政策和项目,引导群众在自主自愿的前提下,有序实施移民搬迁。二是完善多元参与的利益协调机制。首先,是构建开放、畅通的沟通平台,充分听取各方利益诉求,形成协议管理;其次,是构建利益分配与补偿机制,创新生态补偿方式,加大对社区的补偿和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将自然保护地的经营性收入按比例投入到辖区社会建设中;最后,是建立保障与激励机制,依法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利益协调流程与方法予以确认,并将多元参与共建共享的成效纳入地方政府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对有贡献的利益相关者予以物质奖励或荣誉激励,提高多方参与的积极性。 4.进一步优化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制度。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制度是青海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特色和优势,应进一步优化完善,充分发挥保护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合理选择聘用对象。应科学识别聘用对象,选择热爱家乡、热爱草原、对周围环境最了解、本土知识最丰富、富有热情的群体作为巡护监测队员,工作绩效较好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二是提升生态管护员的综合素质,拓展生计方式。强化专业技能培训,规范巡护和监测记录,熟练掌握监测仪器,提高野生动植物种类及疫源疫病情况识别能力,学习生态治理知识和技能。在不影响生态管护成效的基础上鼓励生态管护员拓展环境友好型生计渠道,例如:为访客充当生态体验向导和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从事科研监测劳务活动;从事垃圾回收利用产业活动;发展现代化的生态畜牧业;从事高原紧急救护,等等。三是完善生态管护员的考核激励和监管机制。基层政府可赋权社区,或形成社区、政府、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的生态管护员考核委员会,将监管的权限进一步下放,使生态管护员互相监督,发挥激励的内生能动作用。完善考评体系,不仅以生态管护记录为考核依据,也要注重加强对生态管护员品德、业绩等方面的考核。四是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生态管护岗位数量分配应综合考虑各区域生态管护的实际工作量、努力程度、难易程度、人员流动等方面确定,避免局部区域出现岗位过剩或过少,同时对超龄、身体不适的生态管护员逐步实施动态退出并补充新进人员。 (二)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水平 1.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实施全域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动,构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体系,分级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深化“两屏三区”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整体性保护。加大退化生态系统人工修复力度,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持续开展黑土滩、沙化土地、二次退化区域巩固等专项治理。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强化冰川冻土、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荒漠沙地等重要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科学划定综合保护修复单元,分级分类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2.全面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分区分类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完善全域覆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深化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实施环境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加强生态环境风险常态化管控,强化危险废物、尾矿库、重金属等重点领域环境隐患排查整治。 3.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高质量建设国家公园,率先建成特色鲜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然保护地样板。高水平推进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管理,协同推进青海湖国家公园和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青海湖示范区建设,推动建设昆仑山国家文化公园,共建青藏高原国家公园群。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运行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自然公园布局,创新以特许经营为主的自然资源资产经营管理模式。 4.着力推进国家公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制度体系,依托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规划、政策、制度、标准、科技支撑、监测评估和宣传教育体系,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治理能力。推进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提升,积极推行生态保护社区共管模式。同时,加强依法管理,强化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督工作,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协调发改、财政、水利、环保、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全省生态管护员实施统一管理。 5.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现状调查评估,建立重要物种栖息地档案,建设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和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的保护,合理布局和建设保护设施,减少人为活动干扰,保证良好的生物栖息环境。科学建设生物廊道,系统推动网围栏拆除和优化工作,促进物种迁徙和基因交流。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对珍贵、稀有、濒危野生植物资源进行迁地保护、离体保存、回归补植等保护措施,推动建设西宁植物园,推进实施珍稀植物迁地保护。严格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 (三)率先推动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需要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国家公园内外的民生福祉需要生产经营活动来维持。为实现国家公园全民公益性,应着力破解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难点问题,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理论体系研究,不断提升国家公园自我造血能力,推动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1.明确界定国家公园生态产品的概念体系。相比于其他区域,国家公园生态产品具有更高的价值与稀缺性。为此有必要明确全省国家公园生态产品内涵和外延。一方面,结合全省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深入开展国家公园生态产品内涵研究。从概念解析出发,分析三江源、祁连山和青海湖等国家公园生态产品本质属性,明确界定狭义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与广义国家公园生态产品的定义。另一方面,构建国家公园生态产品谱系。可将国家公园的生态产品分为公共性生态产品、经营性生态产品、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三种类型,根据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不同类型及具体产品、特点,构成具有层次结构的生态产品谱系,进而体现各国家公园生态产品的主要特征和优势。此外,探索建立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信息数据库。汇聚各类时空相关数据和业务数据,实现模型建库和数据存储管理。开发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平台包括生态产品数量分布、质量等级、功能特点、权益归属、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等生态产品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实现生态产品信息共享和各类数据的综合管理。 2.统一开展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青海省明确提出“开展省、市(州)、县三级生态产品总值评价和国家公园、青海湖流域等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评价”。当前应加快建立由国家公园自主生成的,可复制、可比较、可应用的生态产品价值业务化核算体系,为“两山”转化提供量化依据。首先,建立国家公园VEP核算框架和指标体系。统一规范的技术体系是开展VEP核算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应当以权威VEP核算研究团队为技术支撑,借鉴吸收已有相关研究和国内先行地区经验,结合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昆仑山生态系统及其生态产品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构建包括水资源价值、水源涵养价值、气候调节价值、畜牧业产品价值和景观文化价值等二级指标在内的国家公园VEP核算框架和指标体系。其次,制定国家公园VEP核算标准。根据《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联合林草、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等有关部门,确定统一规范的VEP核算步骤、生态产品定价方法、功能量和价值量核算方法。在此基础上,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开放性等原则,建立健全青海省国家公园VEP核算技术标准,并编制VEP核算指南。再次,探索编制国家公园VEP统计年鉴,并形成定期发布机制。 3.加快推进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高效转化。加快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高效转化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第一,建立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强化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顶层设计,建立包括生态产品保护修复、调查监测和VEP核算的基础性机制,生态产品经营开发和生态补偿的关键性机制和保障性机制,为国家公园绿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第二,扩展国家公园生态产品市场。把生态环境作为生产力要素融入现代经济体系,将VEP结果纳入国家公园特许经营、产业发展、生态体验和环境教育产业发展等规划中,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生态产业布局与产业结构设计,合理有序开展生态畜牧业、草原与林业碳汇经济、生态体验等;把生态治理和发展国家公园特色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创新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把碎片化的生态产品进行集中收储,整合优化成连片优质的“资产包”,借鉴商业银行等分散化输入和集中式输出的方式,探索构建生态产品收储整合运营平台,引入资本和专业运营商,有效促进生态产品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的转化。第三,打响“国家公园”生态产品品牌。依托青海省国家公园生态产品特征,充分挖掘国家公园生态产业品牌价值,打造青海国家公园特色品牌,建立绿色低碳生态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体系,构建以国家公园品牌标识为主的生态产品增值体系,不断提升生态产品市场认可度和质量效益。第四,增强国家公园绿色金融赋能力度。积极探索绿色金融支持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模式,引导银行、基金、担保等多元金融机构丰富信贷抵押物种类和形式、成立绿色投资基金、完善担保体系,如开发“生态区块链贷”“GEP贷”等绿色信贷产品。研究设立国家公园基金,鼓励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公益组织参与国家公园绿色发展。第五,完善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政策。把VEP核算结果运用到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标准的制订中,合理确定补偿额度及补偿资金规模,为国家公园的纵向生态补偿、上下游区域之间的横向生态补偿和市场化补偿机制提供量化依据,逐步构建以政府财政统筹为主导,社会参与为重要补充的多层次、多主体参与长效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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