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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
来源:新视野2024年第5期    作者:田毅鹏    2024-10-15 15:13: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确定为全会的中心主题及核心目标。毫无疑问,《决定》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所选择的是一个“全面”的实践路径。这里所说的“全面”,可以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来加以理解概括。2012年,党的十八大站在历史和全局的战略高度,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了全面部署,主张中国式现代化应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统筹推进。可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其系统性和整体性,只有在“五位一体”战略指导下的整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才能获得根本性意义的发展。因此,中国式现代化推进既需要对“五位一体”的整体性密切关注,又需要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展开专门性的分类研究探讨。循着上述分析视角,本文结合《决定》的相关论述,对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做出初步的研究探讨。

  一  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的提出及定位

  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向度”一般是指研究分析问题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领域性视角,以及基于此种视角而引发出来的一系列学术观点和研究判断。据此,本文所谓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则应是从社会的视角出发而建构起来的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以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和社会协调发展为核心内容的理论体系及实践模式,强调社会分析的领域性特征及功能实现的路径。故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应该弄清的问题是,全面深化改革视域下“社会向度”是如何被提出的,又应做何种定位。

  (一)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的理论分析

  从宏观的理论分析架构上看,所谓“社会向度”实际上可以通过对“政府—市场—社会”三分框架的分析来获得深度理解,也就是围绕着相对于政府、市场以外的“社会面相”展开研究分析,并对社会建设在“五位一体”现代化格局中占据何种位置,发挥何种作用做出理性分析及有效回应。

  众所周知,“政府—市场—社会”分析框架是现代社会科学最具权威性的分析范式,其命题首先由欧洲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他认为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通过供求关系及其特有的协调运行机制配置资源,实现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有序发展和良性运行。[1]在现实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市场机制受到抑制无法使资源配置实现效率目标的状态”,[2]则会出现严重的市场失灵,进而引发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危机,以及社会失序的风险。相对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政府的调解则被看作是“看得见的手”,“看得见的手”是“看不见的手”之对称,它指的是国家干预、客观管理或计划管理。[3]可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和政府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系统,已获得普遍的承认,但对于社会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基础性功能的发挥则缺乏充分的论证。

  相对于上述命题,李培林曾提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说法,他以亚当·斯密命题为参照,认为由社会的结构与行动而形成的秩序,是维系社会常态运行发展的“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对于中国来说,还存在着第三只手即‘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就是社会结构转型。从一定意义上说,在整个社会转型时期,结构转型作为一种无形的巨大力量,将以它特有的方式规定着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资源配置的方向,这种力量用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都是无法概括的。在一般的发展过程中,这种力量只是一种潜在的推动力,而在新旧两种体制的转换过程中,这种力量的作用日趋明显。”[4]国家干预是通过经济政策、经济计划、经济法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甚至行政指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实现的,而社会结构转型作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则是通过家庭、企业组织、社会潜网等变动中的规范系统来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5]

  在以往的研究中,人们对政府和市场因素投入了较多关注,而对社会的作用则似乎重视不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重大的认识偏失。因为事实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市场部门,其功能总是要通过社会作为中介来发挥作用的。故在政府、市场、社会这一三维体系互动的过程中,每个主体都各自扮演着特殊的角色。那些政府不能做,市场不愿做的事情,往往需要社会来承担。因此,社会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存在。如果某一实体性社会出现了结构失调或解组危机,便会面临社会失灵,一般说来,“社会失灵是指由于特殊社会性公域的活动主体,即社会自组织的主体缺失或其功能的缺失导致市场与政府无法有效地顺畅沟通,相互协助、密切配合,继而引发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使经济系统陷入不停的动荡之中”。[6]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党中央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命题中,即有诸多“社会面向”,如人口众多的现代化、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等。

  (二)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的实践模式分析

  作为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具根本性意义的社会变迁,现代化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具有极强的整体性。对于早发国家而言,现代化概念之所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决不是因为它作为学术交流的工具而具有清晰性和准确性,而是因为它有能力揭示那些用来概括18世纪末和19世纪随着工业化和民族国家的兴起而产生的社会生活各种转变的含糊和笼统的想象”。[7]而对于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其由压缩式发展而引发的社会变迁更是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多个方面,其各领域间的交相互动及复杂调适就显得更加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地意识到中国式现代化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并使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概念做出最富有抽象力的提炼和概括。在“五位一体”的体系中,中国式现代化之“社会向度”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实践内涵,主要表现在:(1)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之间存在着阶段转换间的实质性关联。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根本原则,并在实践中创造出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奇迹。但随着改革开放逐渐走向深化,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计划经济时期带有总体性的单位社会开始走向消解,由单位组织分解出来的大量社会事务需要新的“社会域”来加以承载。由此,城市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社会建设开始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又一重要内容。(2)社会建设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在此基础上寻求一种稳定的结构及秩序状态。这种公平正义的目标达成,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和民生保障制度体系的基础之上的,使得人民群众拥有极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3)就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而言,其内容涵盖极广,主要包括: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推进社会均衡发展、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

  笔者曾对“发展升级”概念进行界定,认为所谓“发展升级”主要是指现代社会在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发展阶段转换和指标提升后所达致的一种较高的发展状态。作为发展理论的核心概念,“发展升级”主要包括发展阶段间相互衔接转换和发展质量的本质性提升,其核心目标指向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8]之所以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置于特殊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为对于后发现代化国家而言,在其现代化进程启动发轫之际,其发展往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但经济发展在使物质获得极大丰富的同时,必然导致社会分化,使得“经济—社会”间出现不同程度的分离。因此,作为对发展片面性的调适,必然需要一个强调社会建设的反向运动,以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明乎此,我们似乎会对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社会向度”实践模式的价值有更深的感悟。

  二  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的关键着力点

  如前所述,既然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在“五位一体”的整体发展格局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那么,我们便应对其实施推进过程中诸多着力点给予特别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对于中国式现代化推进过程中“社会向度”的诸多关键环节,展开了系统的论述。

  (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指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9]从而强调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社会向度”最为核心的命题。

  1.关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核心表述的相关分析

  消灭剥削,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是共产党人一直以来的理想诉求。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中国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在旧有的平均主义发展机制被打破后,中国社会也发生了明显的多层面分化。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并对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展开了非常系统的论述,“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10]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1]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党的二十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党的历次重要会议关于社会核心价值的经典表述。

  作为制度中蕴含着的深层价值理念,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理念“既是对历史传统的继承,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呼声的回应,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目标”。[12]就公平正义社会发展理念的提出和确立而言,其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形而上价值理念,而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现实最为直接的理论回应。从20世纪晚期开始,社会各界围绕着发展目标及其价值取向展开了深度的反思,“发展是什么?究竟为谁或为什么要发展?什么在发展?经济增长是否就等于改善人们的福利、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同的社群所付出的代价又是什么?对弱势群体的影响又如何?除了现代化和工业化以外,有没有另类的发展轨道,能更直接改善人们的生活?”[13]历史上,“任何社会政策的制定都以一定的社会公正的理念、福利意识形态为背景。这种意识形态常表现为人们对某些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对解决这些问题具有较为一致的价值判断。这样,社会公正的理念、对困难群体的不利地位的关注在决策层和政府那里达成某种共识,于是,政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14]

  2.特别重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验

  民生保障体系和制度实施的难点在于,如何使人民群众、广大居民在生活中有一种获得感、幸福感的真实体验。这是公平正义社会核心价值是否得到实现的“晴雨表”和“试金石”。为了使公平正义理念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落实。“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15]“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16]由此,《决定》特别强调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和“幸福感”的现实体验,并将其与具体的民生保障制度直接联系在一起,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17]

  (二)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

  进入21世纪,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个体化的进程,如何在更加复杂和不确定的社会变迁背景下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成为世界性的热点话题。在近年来国家的政策话语体系中,“社会活力”也由此成为一个被频繁提及的概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18]对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给予了特别强调。

  1. 从支撑经济发展的“社会活力”到发展的“内生动力”

  社会活力是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使用频率较高的重要概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多次提及“社会活力”概念,如“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19]“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20]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要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21]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将社会活力进一步分解表述为“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指出,“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22]有学者指出,从此前的“市场活力”“微观活力”到近年的“经济活力”“社会活力”,中央对活力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决策者对活力的关注从“市场”“微观”层面上升到“经济”“社会”,则说明在决策者眼中,社会活力的增强是一个系统工程。[23]

  2.政府向社会释放出更多的活力资源

  从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谈社会活力问题,政府应向社会释放出更多的活力资源。首先要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 “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我们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不断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4]这明确提出了增强党和国家活力的问题。政府应更新观念,更加努力地激活包括社会组织、志愿者在内的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通过创新社会治理来回应当前面临的社会现实,探索出一条与中国经济发展相匹配的中国特色社会发展与社会进步之路”。[25]其次,社会活力释放的关键在于政府要通过资源下移,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供给,并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形成党建引领下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国家活力与社会活力要均衡发展,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地相互配合,医疗、教育、社会保障、公共住房等领域,国家要干预。其他市场领域,国家要向社会释放活力。[26]

  3.激发社会自身的活力

  从世界范围内看,在市场化、行政化、技术化发展导向的综合作用下,人类社会自身所具有的传统活力在明显地下降。表现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主要是活力欠缺、居民参与不足、社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基层治理资源短缺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由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突出激发社会自身的活力,主要表现在:其一,强调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能力。从理论上看,“社会自我调节”可解释为“社会结构各层次的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互相促进,形成完整的自我调节的社会功能系统。各个子系统结构的条件和功能必须相互适应、相互耦合,才能保持各自的相对稳定,并进而形成社会系统整体结构的动态平衡”。[27]社会自身是否具有自我调节能力,是衡量评价其社会是否具有活力的重要表征。作为社会治理主导者的政府,能否发现并利用好社会的自我调节机制,是其治理活力发生及延续的关键。其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性,其主要原因在于包括居民、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是基层社会保持和延续社会活力的重要标志。当然,我们并不是追求那种刻板的、僵化的、凝固的秩序,而是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同步化生出一种新活力。其三,社会活力之维系,还需要解决包括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等复杂而真切的现实问题。受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等因素的影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面临社会活力严重下降的挑战。因此,《决定》中特设了“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部分,提出:“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28]

  (三)推进社会发展的均衡性

  在世界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中,无论是早发现代化国家,还是后发现代化国家,都要面临发展均衡协调问题的挑战。这里所说的均衡性和协调性,既包括国家内部不同区域之间发展的均衡性,也包括城乡融合及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一种发展目标设定,国家追求其自身发展均衡性与协调性,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往往要面临一系列真实而复杂的挑战。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历史上即存在“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其走向现代化,必须要克服各种发展不平衡的障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从多方面回应了这一现代化发展中最为复杂尖锐的发展难题。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决定》最大的特点便是强调均衡发展、协调发展、协同发展。[29]首先,面对国家内部不同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决定》在“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部分强调指出,“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制度和政策体系”,[30]即通过具有战略意义的区域发展格局的调整,使得区域发展趋于协调。其次是城乡融合,试图通过城乡融合发展,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而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相比之下,《决定》给了城乡融合发展以更大的篇幅。《决定》特设第六部分“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将“城乡融合发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指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31]其政策举措的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 必须努力消除城乡之间依然存在的二元结构

  众所周知,在现代工业文明发生之前,乡村文明曾经是作为人类文明的摇篮和阶段性的发展中心而存在的,但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城市作为“胜利者”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而乡村则处于边缘化境地,逐渐走向衰败,由此引发严重的发展不均衡。因此,能否在工业文明凯歌行进的过程中实现城乡均衡发展,成为人类文明所面临的一种最具核心意义的现代性挑战。在历史上,欧美发达国家基于其自身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较早地完成了城乡融合和城乡一体化,使得其城乡社会实现了大体上的均衡发展。而作为后发现代化的非西方国家,其后发性使得其工业化城市化呈现出典型的压缩式发展特征,直接后果便是城乡间的分离,进而导致城乡社会严重的不均衡发展。面对上述变动,无论是早发还是后发现代化国家,都需要依据自身的历史条件和现实境遇,构建起一种新的城乡关系模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冷战压力和压缩式发展的特殊背景下,中国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市作为一级,乡村作为一级,呈现出明显的二元分立状态。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通过各种政策举措,努力消减城乡二元分立,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其任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而是以一种新二元结构的形态呈现出来,使得城乡间仍然没有获得一个平等交流、交换的机会,乡村依然是作为弱势一方的存在。乡村农民的收入还未得到明显的提高,基于乡村和城市差异而引发的乡村人口大量外流现象却普遍发生,导致乡村面临着老龄化、少子化、缺乏活力的挑战。因此,通过城乡融合来解决上述问题便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必然选择。

  2. 城乡均衡性发展的关键在于“融合体制机制”的建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曾针对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决定》则进一步提出,“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将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提升到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战略高度。事实上,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统筹城乡发展”到党的十八大的“城乡发展一体化”,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城乡融合发展”,其政策演进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正如学者概括的那样:如果说,“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是城乡利益协调发展的表现形式,更多强调的是“以城市带动乡村发展”,农村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那么“城乡融合发展”不仅注重城市和农村各自发展的内涵和质量,而且强调“城市和乡村结成有机的整体……既有城市职能,又有乡村特色,使城乡之间发展水平接近,城乡居民之间享有的权益和机会大体相当,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趋向一致”。[32]

  《决定》所揭示的城乡融合体制机制主要表现在:(1)从静态结构的视角看,将城乡作为两个既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的“两极”,城乡在功能上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而从产业体系的完整性而言,城乡之间的产业也同样是互补交融的。(2)从动态的角度看,强调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实现双向交流互动。(3)通过政策干预,使城乡融合的新机制得以落实。对于那些业已进入城镇的农民来说,要“融得入”。而对于那些依然留在乡村的农民而言,要“留得住”,由此,《决定》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4)要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机衔接,通过补短板的途径,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防止规模性返贫,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缩小农村内部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间的发展差距。(5)探索乡村内生发展模式。虽然我们通过各种政策扶持和资源投入,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领域业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措施所呈现出的发展模式主要是一种借助于外力推动的外源型发展,其发展的内生性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如何激发起乡村发展内生的活力,使其拥有一种内生动力,并且通过内部力量的调动、关系的激活和制度的创新,实现内发式发展,成为问题的关键。

  (四)健全社会治理体系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社会领域的体制改革和创新实践不断涌现,使得社会体制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由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背景下,社会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化。由此,《决定》在规划未来十年发展目标时指出,“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33]“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在社会建设领域主要是通过“健全社会治理体系”这一途径来加以实现的。

  《决定》在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方面,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其关键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城乡治理体系构建的问题上,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以街居制和乡镇村委制为依托,循着自治、法治、德治的治理原则,形成城乡基层治理的基本架构。值得注意的是,此架构突出的特点在于,通过基层党政体制的改革,强化了党对基层的领导,并为基层治理提供了党建引领的体制依托。同时,又以联动模式给基层治理体系赋能,从民政部近年来倡导的“三社联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到“五社联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慈善资源、社区志愿者),都使这一治理体系日臻完善和丰富。

  其二,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其难点在于居民参与的提升。2000年我国开始启动城市社区建设,后又推广至乡村。在此过程中,基层治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硬件体系、组织体系、规制体系、参与体系,但也面临着一些治理困境,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居民参与不足,在城市社区体现得尤为明显。由于社会居住的分异化、社会的陌生化,以及服务体系的市场化替代,导致城市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热情不高,被称为“弱参与”“冷参与”。居民参与度低导致自治和服务的功能无法彰显,社区也就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共同体,社区居民往往沦为“原子化”的个体,导致在社区遇到问题时无法作出积极主动的回应。如何破解参与难题,是目前基层治理重心下移的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因为“参与”实质上是基层社会活力的释放与激活,是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工程。

  三  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应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通过以上的总结论述,我们基本上理清了中国式现代化总体推进的基本进路,并在“五位一体”的视域下,对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社会向度”的内涵及基本特征展开了初步论述。我们必须给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以重要的地位,并应清楚地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处理好多元的复杂关系。

  (一)处理好“社会向度”与政治、经济等向度之间的关系

  要从理论上、观念上、政策上将以社会建设为核心的社会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改革的重要内容,并给予其以一个科学的、现实的及可操作的定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承续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力倡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试图通过“五位一体”的改革,切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我们一方面要关注“五位一体”改革的总体内容和整体效能发挥,正如《决定》所强调的,“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34]这里所说的“系统集成”,就是突出“五位一体”的整体性和改革的总体性,处理好“社会向度”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之间的关系,形成结构性的转换。另一方面要特别强调每一具体领域改革特殊重要的地位及不可或缺性。要特别重视政治的引领作用和经济的实体性牵引拉动作用。不能简单地将社会作为市场的功能性支撑,而要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要素加以理解,从而抛弃那种功利主义倾向的社会观念及社会理解。

  (二)处理好活力与秩序之间的关系

  《决定》在论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部分,谈到了应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理解分析。事实上,近年来学术界围绕着“社会活力”概念已有较多的界定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活力指社会有机系统结构的适应力、创造力、自我更新和转化能力。由于历史不过是人的活动,社会活力也可通俗地表述为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社会活力不是固有的、想激发就能够激发出来的,它涉及活动主体的动机,个体主体活动的异质多向互动,社会整体的调控整合等一系列复杂问题。”[35]也有学者提出“社会活力是指在一定自然历史条件下,一定社会系统内部自然生长的生存与发展能力”。社会活力主要包括社会主体的活力、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直接构成要素和资源的活力、社会生产、生活运行方式和机制所具有的活力这三个层面。[36]可见,学界迄今关于社会活力生成机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已有较为深刻的认识,但对于社会活力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却未加以全面的理解辨析。

  以基层社会治理为例,一个长期困惑基层治理界的难题在于秩序与活力的关系问题。因为在现实中,当我们着力强调秩序的时候,往往由于政策的过紧而消解和淹没了活力。相反,在有些情形下,由于特殊地强调活力而丢失了秩序。因此,如何在保持活力的状态下形成秩序、在维系秩序的条件下生成活力,成为问题的难点。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37]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地反思长期以来持有的单向度社会治理观,如果我们将秩序与活力看作两个不相关联的变量,做割裂式的分析理解的时候,我们事实上已经掉入了认识误区。因此,我们应该将二者看作是一个密切的关联体,只有如此看待,方能发现问题的实质。

  由此,社会活力的生成及其延续涉及的因素较多。但最为关键的因素在于政府、市场所释放出的力量,及其与社会元素之间的契合性。这里所说的契合性,主要强调政府、市场、社会各主体之间建立起较强的亲和性关系,降低其间的排斥性,不至于在互斥中将活力消耗殆尽。

  (三)处理好政策前瞻性与现实可操作性之间的关系

  在一般的情形下,全面深化改革进程是伴随着系统的政策出台及实施而展开的。而中国式现代化“社会向度”的推进往往与一系列社会政策的颁布密切关联。因此,社会政策实践过程值得我们给予特殊的关注。

  一方面,构建起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政策体系,并力戒政策的短期效应,将其持续地加以推进。与政治、经济的要素不同,社会领域的改革往往需要政策的长期持续推进,通过潜移默化的政策实践及不同阶段间的复杂转换,方可收到预期的政策效果。以乡村振兴社会政策为例,进入21世纪,中国经历了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以及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入到乡村全面振兴的发展阶段。围绕每个阶段的主题,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如何使这些政策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现实性,在这些政策间建立起密切的关联,并且实现动态的转换,是我们解决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

  另一方面,强调政策的可操作性及政策运行的基本条件。强调政策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弄清政策实践落地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如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推动,中国的城乡关系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城乡融合依然面临严峻的挑战。在现实中,城乡作为交相互动的两极,在“都市过密化”和“乡村过疏化”演化趋向的作用下,二者之间建立起内在关联愈加困难,因为城乡之间的连接系统已不健全。县城已很难与村庄建立起密切关联,与上一级的中小城市乃至大城市之间的连接也是困难重重。此外,城乡融合之实现,必须采取内生型发展的路径,即乡村作为生产性地域特殊位置的凸显。城乡之间的连接体系是立体的,而不是单一的。如何实现融合,具有特殊的复杂性。

  总之,所谓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是从社会的视角出发,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而建构起来的以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和社会协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理论体系及实践模式,在“五位一体”的整体发展格局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而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社会向度实践中,我们必须要处理好上述三对关系,努力实现中国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升级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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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东亚乡村振兴的社会政策比较研究”(18ZDA119)

  作者简介:田毅鹏,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春市,130012。

  

  (责任编辑 刘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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