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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共产党战胜各种艰难险阻的根本保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1]请示报告制度作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领导制度,走过了波澜壮阔的历史征程,经历了萌芽与初创、继承与探索、重建与发展、与时俱进的发展阶段,在不同时期发挥着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作用,充分彰显了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探寻和总结百余年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脉络和基本经验,进一步明晰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对于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嬗变
请示报告制度是指下级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开展前向上级党组织进行事前请示,在工作开展中和完成后进行事后汇报,以实现上级对下级的领导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上传下达的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的建设发展贯穿于我们党百余年的伟大征程,始终承担着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使命。
(一)萌芽与初创(1921—1949)
建党伊始,我们党就有意识地对请示报告制度进行探索,为百余年大党注入了请示报告的制度基因。1922年,党的历史上的第一部党章就已明确提出“报告制度”的概念,要求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向中央和区执行委员会报告开除理由。1923年,中共中央发出通告,对地方报告的频次和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地区每月必须向中央进行一次报告,汇报内容包括当地的政治、劳动及党务等情况,且各处在接收中央通告一周内,必须向中央回复该通报是否可以执行及执行情况[2]。大革命失败后,为加强对各革命根据地动向情况的掌握,中共中央于1928年发布《关于各省委对中央的报告大纲》,对各省组织报告、宣传工作报告和党内经济报告的具体内容、报送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同时还增设了处罚措施,指出未按时上送报告者将面临中央停发经费的惩罚[3]。如著名的《井冈山的斗争》一文,其实就是毛泽东向中央作的专题报告,详细汇报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武装斗争的实际情况以及需要请示和解决的问题。全面抗战爆发后,为进一步加强对军队的领导,确保政令军令的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中央总政治部于1937年对我军政治工作作出新的指示,要求部队中的各级党组织建立检查和报告制度。中央组织部于1939年电报华北、中原、东南、南方各局及各区党委,强调各区党委每月必须向中央递交报告,详细说明其执行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取得的经验教训。中央政治局于1942年作出《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首次提及下级向上级进行“请示”的问题,指出各根据地“领导机关在实行政策及制度时,必须依照中央的指示。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4]。经过这一时期的积极探索实践,请示报告制度已经萌芽初露,虽然由于我们党长期处于战时状态,对请示报告的规定较为简单零散,尚未形成完整规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制度在密切中央与地方联系、克服根据地各自为政的状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人民解放军的节节胜利,党领导下的解放区由分散到集中,逐渐连成一片,人口数量和军队规模显著扩大,革命形势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将全国一切可能和必须统一的权力统一于中央”[5]。但党内存在的无纪律状态严重削弱了全党全军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中共中央着手在全党全军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方面的重要作用。1948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由毛泽东起草的《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分别就地方和军队进行请示报告的时间、频次、内容、字数、写作方法和报送方式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两个月后,毛泽东又起草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对请示报告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发出后,毛泽东狠抓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不仅高度称赞了认真执行中央指示、及时汇报工作进展的西北局书记习仲勋,而且严厉批评了无视中央催促、迟迟不作报告的东北局书记林彪。毛泽东以钉钉子精神,亲自督查各地执行请示报告的情况,充分展现了党中央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的决心。这“一褒一贬”不仅为全党树立了模范执行请示报告的标杆,也给那些无视请示报告的地方和个人敲响了警钟。随后,中共中央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指示,进一步推动请示报告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实效。1948年9月,西柏坡“九月会议”通过了《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该决议在请示报告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合理划分了中央和地方在政治、经济、军事、党务和文教宣传五方面的权限,而且详细说明了如何请示报告、何时请示报告以及遇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等问题,是民主革命时期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行为规范,标志着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正式确立。这一时期,请示报告制度的正式建立加强了党中央对地方和军队的领导,确保了政令军令的上传下达,克服了党内军内的无纪律状态,为迎接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继承与探索(1949—1978)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以崭新的姿态走向全国执政的舞台,但同时也面临着修复战争创伤、恢复国内经济和巩固新生政权的严峻考验。如何在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背景下探索出一条民族复兴之路,关键在于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的请示报告制度在新政权、新政府中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第一,细化制度要求,完善制度建设。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从明晰请示报告的制度规范入手,从源头上优化制度内容,减少制度落地时出现弱化走样的情况,以优化提升请示报告的执行效力。由于地方报送的报告中经常出现滥用省略、交代模糊、篇幅冗杂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报告的质量和可读性,中共中央于1951年对报告中常出现的文字缺点提出了纠正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同志在作请示和写报告时一定要做到简明扼要、条理清晰,避免长篇累牍、空话套话。1953年,中共中央进一步规范了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对请示和报告两种性质的文种作出严格区分,明确指出请示和报告不得混用、连用。凡属请示性质的公文,必须严格遵守“一文一事”的原则,并写明请求批示和请求何事或何机关批示,便于上级根据事项急缓程度适时作出批示;凡属报告性质的公文,可以“一文多事”进行汇报,但不能“一文既请示又报告”,如报告中涉及需要请示的问题,必须单独就该问题进行请示;此外,中央一般不对报告进行批示,所以报告中无须标注“是否有当,请求指示”[6]。这些举措有助于上级领导快速获悉请示报告的重点内容,及时给予下级反馈和指导,降低处理公文所耗费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大大提高了我们党的执政效率和施政水平。
第二,建立政府系统请示报告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实现党对政府的有效领导,中共中央于1953年颁布《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要求政府系统全面贯彻请示报告制度。该决定明确指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党中央讨论和决定或批准,政府各部门必须定期向中央请示或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对中央指示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同时,中共中央进一步优化党的领导结构,决定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由中央直接领导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工作,正式建立党政一体的组织领导体制。这种垂直领导体系加强了党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提高了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高效性。此外,中央还通过划分责任区、选好责任人的方式,将政法、财经、文教、外交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这些负责同志有权自行处理解决分工范围内的事项,但也要及时向中央或政府系统请示报告,并直接向中央负责,接受中央指导监督。通过这种“集权”与“放权”相结合的领导方式,增强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科学性。请示报告制度延伸到政府系统,进一步克服了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分散主义,确保了中央政令的统一和贯彻落实,为新中国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制度助力,有力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第三,正式将请示报告制度写入党章。1956年,党的八大首次在党章中增写“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7]。这是党章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组织制度内容的明确定位,以党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彰显出这一制度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为全党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然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党内政治生活遭到严重破坏,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虽然一直保留在党章中,但并未在实际行动中得到落实,党政机关一度出现既不请示也不报告的现象。请示报告制度进入漫长的停滞期。
(三)重建与发展(1978—2012)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在这一历史性的转折点上,邓小平同志深刻洞察时代变革的脉搏,提出“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8]的论断。面对新时期的挑战与机遇,中共中央清醒地认识到,要走好这条新时期的“革命路”,必须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请示报告的制度优势。请示报告制度在历经波折后逐渐恢复并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党员如有异议可按程序向党组织或中央报告,“报告”一词首次出现在“准则”层面的党内法规中。1982年,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9]。这一阶段我们党对请示报告制度的建设发展更加契合“改革”的主旋律,不再像革命战争年代一样单纯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而是开始关注统一领导和独立自主之间的辩证关系,注重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下级党组织勇于肩负责任,独立自主地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地方的运转活力,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有助于打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改革开放以来,请示报告制度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不断拓宽新的发展空间,逐渐融入党的政治建设、纪律建设和组织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党的建设。1988年,中央纪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的通知》,对省一级纪检机关执行请示报告作出严格规范,要求其每半年向中央纪委作一次工作报告。1991年,纪检领域请示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从省级纪检机关延伸到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检组。请示报告制度成为串联上下级纪委沟通交流的关键,加强了党中央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中共中央于1994年作出指示,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遇有重大问题必须向上级请示报告。1996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地方党委请示报告的频次与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党的十六大至十八大期间,伴随着从严治党的深入发展,请示报告制度的适用范畴更加丰富,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意义,党内监督条例和巡视工作条例都将坚决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囊括其中,这一制度逐渐应用于党内监督和党内巡视工作,成为加强政治监督的重要实践载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被彻底打破,社会经济活力得到极大的释放,人民群众的热情空前高涨并广泛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去,与之相伴的是领导干部家庭成员的从业方式趋于复杂化和多元化,增加了腐败与权力相互勾连的潜在风险。为此,中共中央着手建立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给党员领导干部戴好请示报告的“紧箍咒”,使其严守拒腐防变的纪律底线,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继1997年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后,中办、国办于2006年又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领导干部的报告范畴,报告内容从少数片面的“个人重大事项”拓展到更加全面的“个人有关事项”,从单纯汇报“工作上的常规事项”延伸到更加深入的“个人生活领域”,同时也加大了报告的抽查力度和抽查后的结果反馈。正是通过这些细致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行为形成“硬约束”,加强了党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有效遏制了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蔓延,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
(四)与时俱进(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铁的纪律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大力推动新时代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不仅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完备的请示报告体系,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请示报告的事项范畴,而且推进了请示报告监督惩戒机制的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升。请示报告制度由此驶入了突破与创新发展的“快车道”。
第一,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请示报告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党内各级组织请示报告制度体系。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正式印发,对党组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2019年,中共中央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扩大了党组请示报告的对象,各级党组除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进行请示报告外,还需要向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对党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中央颁布的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和党的工作机关条例也详细规定了请示报告的要求和内容,有助于确保各级党组织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工作。二是建立中央七大机构请示报告制度。为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中共中央于2017年首次对中央书记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七类中央机构的报告工作作出规定,要求其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中央政治局作一次工作报告。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又于2022年要求中央七大机构的主要成员每年亦须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进行书面述职,充分发挥高级领导干部进行报告的重要示范作用,做到以上率下,督促全党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这也成为新时代从顶层设计出发,创新发展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举措。三是健全基层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2019年,中共中央通过颁布工作条例的形式,具体规定了农村、国有企业、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高校基层党组织进行请示报告的要求,确保基层工作能够在党的领导下开展。至此,通过上述党内法规的出台落实,自上而下构建起一套完备的请示报告制度体系,进一步畅通了我们党进行信息收集和传递的渠道,切实强化了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中共中央科学谋划、智慧决策,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二,规范完善请示报告事项。一是完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进入新时代,中共中央精准聚焦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通过完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八小时之内”的全面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的严密监督。2023年,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正式出台,进一步拓宽了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的范畴。具体而言,报告主体从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和子女延伸至子女的配偶,报告内容从领导干部本人的收入津贴、房产投资、婚姻变化、出国情况及其配偶、子女的移居出境、工作职务等情况扩展到本人的境内外房产车辆、健康状况及其子女配偶移居境外、在国外学习、工作和生活超过一年的情况,报告抽查比例从3%—5%提升至15%,查核方式从部分核查发展到凡提必核。随着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精细化、具体化,进一步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观念、纪律意识和党性觉悟,确保领导干部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锻造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领导干部队伍。二是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2019年,《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发布实施。作为关于请示报告制度位阶和效力最高的党内法规,它系统阐述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涵,详细回答了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两大主体“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如何请示报告”等问题。该条例是新时代创新发展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举措和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的根本遵循,进一步健全了请示报告制度的党内法规体系,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的制度保障。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有效避免了“先斩后奏”“快斩慢奏”“斩而不奏”“不斩不奏”等现象,持续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坚强有力。
第三,健全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惩戒机制。在迈进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党中央高度重视请示报告制度的落地落实,但部分地区和领导干部在请示报告时仍然存在打折扣搞变通、不认真不上心的情况,玩“瞒天过海”,搞“缺斤少两”。这是党员政治意识淡薄、纪律规矩松弛的表现,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党的事业,败坏了党的形象。“木受绳则直,人受谏则圣”。《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如出现“擅自决定应当由有关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工作开展不力”等七种情况,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该条例还要求党组织经常督查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请示报告的执行情况,并将其纳入考核评价机制,旨在通过日常性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请示报告中存在的问题。2023年,中共中央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次修订,其中特别针对请示报告制度列出了详细的“负面清单”,明确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汇报重大事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等行为的处理办法,彰显了党中央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通过加强对请示报告工作的监督惩戒,形成了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约束和震慑,倒逼其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如实准确及时地向上级反映报告情况,推动了党内政治生态的净化和党内政治生活的健康发展,强化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的基本经验
“如果要看前途,一定要看历史”[10]。善于从历史发展中汲取经验智慧、明确前进方向是我们党的制胜法宝。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对请示报告制度的探索实践,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具体包括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主性的辩证统一、坚持党内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坚持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这些经验既是对请示报告制度历史实践的科学总结,更是推进新时代请示报告制度继续发展的坚强基石。
(一)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主性的辩证统一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事关国家统一、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治理好我们这样的大党大国,更要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如果中央不能合理统筹全局,就会弱化宏观调控的效力,难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影响党和国家事业的蓬勃发展;如果地方不能保留一定的自主权,就会减少主动开展工作的动力,难以发挥地方特色和优势,无法形成全面发展的合力。请示报告作为一项“集权性”的制度规范,其核心旨意在于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以确保党中央决策指示的贯彻落实。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或剥夺地方的自主性,而是在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原则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以实现全党全国的思想统一、步伐一致。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面对复杂多变的革命局势,党中央以请示报告制度为重要抓手,要求下级党组织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该地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情况,以加强中央对分散在各地党组织和军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真实具体地掌握革命工作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正确科学的指示决策。诚然,这一时期我们党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但党中央并没有完全剥夺下级的权力。正如毛泽东所说:“革命形势要求我党缩小(不是废除)各地方各兵团的自治权。”[11]正是通过这种上传下达、下行上知、定期请示报告的制度运行方式,形成了上下一体的政治优势,破解了党内军内无纪律的错误倾向,为革命的最终胜利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依托。新中国成立初期,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利器,克服了政令不通、执行不力的情况,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撑。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请示报告制度被正式纳入党章,成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组织制度,有力维护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可以向上级请示报告对于本地区发展的意见建议。这一时期我们党请示报告制度的探索更加注重激发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动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中央进一步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十二大党章到十七大党章,都已明文规定各地有权独立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这充分调动了地方的改革积极性,有利于打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致力于构建权责明晰、充满活力的请示报告制度体系。请示报告制度既是做到“两个维护”的根本要求,又是激活地方创造活力的重要制度保证。一方面,下级党组织就重大事项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加强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能够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及时发现纠正地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偏差,有力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同时,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汇报有关事项,密切了党员和党组织的交流联系,使得党组织能够及时了解到党员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跟党员相关的重要情况,便于组织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关怀。另一方面,各地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权责明晰、守土有责”,避免走向事事请示,不担当、不作为或擅自决策,以及不请示、乱作为的两个极端。要在确保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找好定位、守好本位,明确自身事权,独立自主解决问题,履好职、尽好责。
(二)坚持党内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集中,就很难形成正确的决策。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不仅能够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持续激发全党的活力创造力,还可以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的团结一致。请示报告制度作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生动实践,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融合,彰显了党在组织领导上的高度智慧和卓越能力。
从集中的角度来看,请示报告作为一项“集权性”的制度,要求下级党组织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向党组织请示重大事项,汇报重要情况。正是通过这种“下对上”的集中,实现了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层层领导,加强了中央对各地实际情况的掌握和人民真实诉求的了解,有利于党中央作出更合理、更科学的决策。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要求全党全军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一项不可违抗的命令执行,必须定期向上级呈报情况、请求指示,从而克服了党内的无纪律状态,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和军队的领导,确保了政令军令的畅通,推动了人民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党在政府系统内构建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了全国一盘棋的政治优势,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改革开放以来,请示报告制度得以重建和发展,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向中央请示和报告重大事项,充分发挥集中优势确保政策部署的落实落地,避免出现地方政策与中央要求背道而驰的不良现象。
从民主的角度来看,请示报告制度虽然要求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但仍然赋予组织和个人一定的党内民主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请示报告并非事事请示、事事报告,而是给予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一定的决策空间。1948年,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的“九月会议”上审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详细划分了中央和地方各自的“责任田”,明确指出除必须由中央决定的事项外,各地有权自行处理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此后,请示报告制度的建设发展也一如既往地秉持着民主的原则。2019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也特别强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权责明晰,把握好授权有限和守土有责的关系,在“重大事项”上该请示必须请示,该报告必须报告,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则无须进行请示。其二,请示报告并非循规蹈矩、按图索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拥有灵活的自主决定权。请示报告制度确立之初,毛泽东就已明确表示“对于中央的领导工作,不论是内容和方法,如有批评,亦请提出。”[12]允许地方对中央的指示提出批评和建议,鼓励大家说真话、讲实话。同时,由于战事的不稳定和不可控,许多紧急事项和突发情况不能第一时间向中央请示,若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请示很有可能会贻误时机,造成损失。因此,中央规定各战区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变通处理,但必须在事后请求中央的认可和批准[13]。《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下级党组织在处理紧急突发事件时如不能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事后必须及时进行请示报告[14]。正是这种“上对下”的民主,充分发挥了地方组织和党员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请示报告工作提质增效。
(三)坚持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5]。《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于党员的权利、党员的义务及其相互关系有着明确的规定。党员权利指党章规定的广大党员在从事党内活动和处理党内事务中拥有的权利,是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而不是为自己服务的个人私权,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党员义务指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广大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如果不能认真履责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惩罚和后果。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关系,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离开义务谈权利,容易出现敷衍搪塞、互相推诿的现象,离开权利谈义务,容易阻碍党内民主生活的发展。
守国在政,行政在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其落实落地的关键在于党员力量的发挥。回溯百余年来请示报告制度建设发展的历史进程不难发现,无论是烽火连天的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国泰民安的新时代,我们党始终坚持党员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晰党员权利与义务。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全体党员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实。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请示报告制度也充分保障了党员行使权利的空间,党员可以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或提出自己的困难疑惑,寻求党组织的指导帮助,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和模范先锋作用。二是强调义务先于权利。党员权利是一项政治权利,行使权利的目的在于完成党的使命,成为党员也就意味着主动让渡权利,增持义务。党章也是先规定义务后规定权利,这也暗含了党员义务先于权利的价值取向。在请示报告制度中,党员必须先履行请示报告的义务,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义务先于权利的原则,体现了我们党对党员行为规范的严格要求,也彰显了我们党对党员权利保障的高度重视。三是加强对党员的监督约束。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对不按时进行报告的党员作出停发经费的处罚。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更是亲自把关各地落实请示报告的情况,严厉批评“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良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党员的监督管理更是体现严的主基调,严厉查处不请示、不报告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具体情况被纳入巡视监督、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机制,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
三、结语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百余年来,请示报告制度在中国经历了确立、探索、发展和创新的过程,虽然在不同形势和任务下请示报告的内容有所变化,但其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实质始终不变。通过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不仅强化了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而且确保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向党中央看齐,向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看齐,有力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领导的制度优势,为我们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提供了坚强保证。令之不行,政之不立。步入新发展阶段,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抓手,必须进一步提高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请示报告的信息传递优势,聚焦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提升请示报告制度的刚性执行力,将制度效能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党的领导权威和核心地位,汇聚起中国共产党砥砺前行、创造辉煌的磅礴伟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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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9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428.
[5][11]毛泽东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87、87.
[6]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11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90.
[7]本书编委会.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汇编(1921—2012)[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214.
[8]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3.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62.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外交文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534.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38.
[13]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5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527.
[14]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817.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72.
责编:王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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