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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治监督既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能够贯彻落实的重要机制,也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重要举措。建党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完善党的自身建设的过程中,积累了强化政治监督丰富而宝贵的历史经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团结奋斗提供了有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一步步走过来,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本领。”[1]系统总结中国共产党强化政治监督的宝贵经验,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和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意义。 一、根本目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指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全党共同的政治责任,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保证全党服从中央。”[2]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政治监督是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有力举措。因此,强化政治监督必须紧紧围绕坚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目的,坚持在党中央的全面领导下强化政治监督,在全党树立起正确的政治监督理念。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基于建立和维护党中央权威的考量,初步建立了以党内监督为主的政治监督制度。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派遣到地方工作的党员必须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则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3]。次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明确要求:“无论何时何地个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不可有离党的个人的或地方的意味。”[4]可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重视对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党员的言行活动进行严格政治监督,在制度上建构出自上而下的垂直式监督模式,保证其始终遵循党的路线、政策和方针。为贯彻落实监督政策,党设立了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192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首次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5]的专门执纪机构,确保对党员违纪行为的处分方式能够落实。1928年6月,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删去了“监察委员会”章节而代之以“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仅被赋予监督各级党部财政会计及各级机关工作的权力,党内纪律监督权则落在各级委员会成立的特别委员会身上。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中又以“党的监察机关”替代“审查委员会”,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6]。至此,党确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主体身份和具体监督权责,在组织层面保障政治监督的可实施性。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面对党内逐渐滋生的居功自傲和贪图享乐的不良风气,党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强化政治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党和新生政权内部的腐败蛀虫,有力维护了党的形象与权威,为巩固新政权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49年11月,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在中央和地方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明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对应级别的党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领导体制,加强了党内政治监督的工作力度。“高饶事件”发生后,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以监察委员会代替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规定前者的职责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7]。1956年9月,党的八大党章在党内规章制度上正式确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应当不限于受理案件,而且要积极地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状况”[8]。事实上扩大了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了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约束和监督。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通过重建监督机构和恢复监督功能,将反腐败上升为政治监督的基本任务。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重新设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党内长期存在的冤假错案进行重新调查和平反工作,同时重新开展党内的政治监督工作。1979年1月,新上任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陈云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9],进而安定党内团结,健全党内生活,实现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1983年3月,中央通过规定由党委常委担任同级纪委书记,提升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内地位和政治权威,强化了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的权力。此外,改革开放以后,不但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重新恢复了运作,行政监察机关(1993年与同级纪委实行合署办公)、审计机关也先后恢复重建,同时,党和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党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通过“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10],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1989年起,全国范围内多次掀起大规模打击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分子的反贪风暴,充分发挥了政治监督在腐败治理中的独特优势,有力维护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和公信力。
进入新时代,党的政治实践发展赋予了政治监督以新内涵。政治监督成为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必要保障,既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有力举措,也是党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有效途径。首先,“两个维护”是我们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和首要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政治生态展现新气象,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政治监督必须以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根本着力点,对在坚持党的领导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的党政干部,对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党政干部,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的党政干部,都依据党内法规给予恰当处分,形成强有力的政治威慑,根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作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其次,强化政治监督是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的有力抓手。一个完整的政治工作制度机制,是由政治监督与政治领导、政治决策、政治执行和政治参与等制度共同构成的。其中,政治监督既能为政治权力的合法、高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也能通过向监督对象施加压力而为政治体系的运转提供内在驱动,进而提升党内治理与国家治理效能。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具有组织规模庞大、领导力强大、革命历史悠久和责任使命伟大的特点。如此大党必然要具备组织和监督政府的能力,承担起有效实现社会整合和国家一体化的责任。新时代以来,我国的政治权力体系发生了变化,为保障其有效运作,政治监督的制度化设计也要产生相应的调整。因此,强调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是党在新时代为进一步完善政治监督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而提出的部署要求。再次,政治监督有裨于凝聚全党共识、统一全党行动,促使全党能够汇聚起推进自我革命的强大力量。一方面,政治监督具备引领作用。政治监督通过推动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行使政治权力的过程中能够始终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而行动,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运行。另一方面,政治监督还具备规范作用。新时代以来,党依据一系列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纪委和党委巡视机构的政治监督主体责任,立足于政治高度和全局高度,聚焦于解决影响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着力于预防、纠正政治偏差,确保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化落实为具体行动,保持推进自我革命的政治清醒。
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最高政治原则,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与战斗力,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更加统一、在政治上更加团结、在行动上更加一致,为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关键环节:扎实有效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政治监督的运行规则是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基础的组织原则和相关纪律、作风和反腐败的法规条例与规章制度。党内民主是指党员在党内生活中根据党章和党的其他规定,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和形式对党的事务参与、决策与管理。党内民主能够有效鼓励和支持党员在政治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而促进政治监督从理论走向实践、从制度设计转化为治理效能。因此,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是党在不同时期持续强化政治监督的关键环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党内民主建设进行了初步探索。1927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11],首次明确“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指导原则和组织原则。然而,“左”倾教条主义破坏了民主集中制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党内民主建设一度停滞不前。1935年1月,遵义会议不仅结束了党的“左”倾教条主义路线在中央的统治,而且在会议结果上真正彰显出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内涵,开启了民主集中制中国化的新征程。1937年5月,毛泽东在苏区党代表会议上点明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民主之间的关系,“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12]。博古也指出苏区党组织应当“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生活的民主化”[13],并提出详细的实施方法。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阐述了党内生活民主化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重要性,要求“必须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员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14],通过增加党内必要的民主生活而提升党员干部的积极性。1940年12月,党中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其中规定“各级党务委员会应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被处分党员或组织,有权向上级控诉,党务委员会不得阻止,上级党务委员会有责任接受并讨论党员之控诉书”,“党务委员会除解决党内纠纷,给个别之党员以处分之权限外,应负有保障党员应有之权利,监督党员实行应有的义务之权限”[15]等,在制度上强化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保障。延安整风运动期间,党不仅提出“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新型党内民主生活方式,还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党内斗争方针,创造出一种党内民主新模式,并在党内初步形成民主作风。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了党员的主体地位,明确党员具有“(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民主权利,同时给予了民主集中制最权威的阐释:“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6]这为党内民主建设提供了成熟的制度框架,也为同一时期的政治监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民主基础。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员数量的井喷式增长与组织规模的迅速扩大为党持续推进政治监督带来了崭新挑战,党通过加强完善民主集中制、推动党内民主制度化和创新批评与自我批评形式三方面进行了有效应对。首先,加强完善民主集中制。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的报告中指出民主建设的重要性,“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并进一步提出,“个人的作用,只有通过集体,才能得到正确的发挥,而集体领导,也必须同个人负责相结合”[17]。强调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要求党的各级、各类组织都必须健全党委制,一切重要的问题均要由党的委员会进行讨论,在讨论期间应当允许任何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决定执行。基于此,党的八大党章对于民主集中制的阐释变更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8],以“指导”代替了“领导”,并将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写入党章,为民主集中制在具体实践中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其次,推动党内民主制度化。为满足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新需求,同时激发党员干部的工作热情,党的八大党章在七大党章的基础上,新增了三项党员的基本权利:“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19]。这进一步健全了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强化了党员的主体性认同。与此同时,为了克服因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召开不频繁而影响党内民主,党的八大决定在党的全国、省级和县级的代表大会均实行党代表常任制,旨在减轻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提高党内民主水平和决策水平、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再次,创新批评与自我批评形式。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在沿用革命时期在整风整党运动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经验的同时,还创造性地利用报纸刊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1950年4月,党中央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要求“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20],并规定了四项办法以确保决定顺利实施。这个文件一经作出,立即引来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与参与。以《人民日报》为例,其中发表的批评性报道和文章数据如下:1950年757篇,1951年1749篇,1952年1741篇,1953年1027篇,1954年210篇,1955年731篇,1956年937篇;1949—1956年,总计7499篇;在1951—1953年这三年中,《人民日报》平均每天刊登批评稿件4篇多[21]。党通过向批评与自我批评中注入群众力量,不仅锻造了全体党员勇于直视问题、敢于自我净化的勇气,而且成功塑造了党内良好的民主风气。正是基于该时期的党内民主建设,党才能在持续深化监督成效、推进政治监督的同时向广度和深度进军。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持续推动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为推进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政治监督体系建设创造条件。一方面,邓小平将党内存在的因权力过度集中而产生的官僚主义现象归因为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是集中太多而民主太少。因此,他要求创造民主的条件,“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22],坚持和继承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民主,反对党内的家长制作风与个人崇拜。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根据党的历史的经验教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23]可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是党的历史上一次伟大的觉醒,而且对于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一个伟大的转折点。1982年通过的党的十二大党章,不仅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列为党今后必须坚决实现的三项基本要求之一,还详细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在八大党章相关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党的下级组织的要求和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两项,对于党内落实民主集中制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24],并于次年提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将其正式写入党的十六大党章,进一步规范了党委的决策程序。2007年,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民主集中制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要求“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25]。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五个方面对健全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邓小平在回顾党过去的党内民主生活建设历程中指出,一些党内民主原则“没有坚持下来,也没有形成严格的完善的制度”[26],同时建议在党内施行领导职务退休制和任期制,废除领导终身制。这一建议最终被采纳并载入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效激发了广大党内青年干部的积极性,加速了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步伐。1987年,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完善了党内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基本程序。199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的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27],要求积极疏通和拓展党内民主渠道。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党内民主提升至“党的生命”高度,并从改革体制机制切入,对党内民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得益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以后,党不仅开始推行党务公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28],同时相继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规条例,为拓展政治监督渠道、强化政治监督效用提供制度性保障。
进入新时代,党进一步严肃党内生活,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营造民主的讨论环境,进而助推形成常态长效的政治监督环境。第一,持续完善民主集中制。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29]揭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正确处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加强政治监督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2018年,党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将“两个维护”作为党的纪律列入条例,而且加入要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30]。在此基调下,党通过结合巡视巡察、调研督查、班子回访等制度和方法,突出对各级党委(党组)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第二,强化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党的十八大党章中新增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内容,表明强化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与根本。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的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一部分规定,“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31],要求全党应当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和强化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意识。2020年,党中央发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党章所规定的8项党员民主权利丰富拓展至13项,既对每项权利的边界进行了清晰界定,而且制定了详备的保障措施和追责方法,促使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规范化。第三,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落实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权利,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32]2023年4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进一步对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作出了更加具体、全面的部署,指出要将党内民主贯彻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持续健全党代会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创新党内民主选举方式,在部分地区试行直接选举,规范代表选举流程,要求党委(党组)严格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并对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督办。党通过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强化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总而言之,党通过有效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实现了深耕党内民主土壤、浓厚党内民主氛围、充盈党内民主空气、提升党内民主效果,推动政治监督稳步走深走实。
百余年来,党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筑牢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促使党内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培养党员干部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塑造了浓厚的党内民主氛围。党内民主建设的蓬勃发展,为政治监督的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生态,为强化政治监督注入了持续性动力,提升了党的自我净化能力,确保党能够长期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核心举措:坚持守正创新以健全政治监督体系
政治监督是党对行使政治权力的机构组织和个体成员关于遵守党的章程规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而自我防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净化的手段。政治监督体系则是由一系列界定和区分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形式和监督主体之间权责关系的规章、条例和法律构成的制度化综合系统。政治监督的有效实行离不开政治监督体系的正常运转。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政治监督,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33]。因此,坚持守正创新以健全既有政治监督体系是强化政治监督的核心举措。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将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初步建立了一个政治监督体系。首先,党通过建立巡视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了中央与地方组织、党员之间的联系。1928年10月,中央发布的第五号通告《巡视条例》指出,巡视制度的任务是“为使上级党部之一切策略、工作计划和指导能正确的被下级党部(直至支部)接受和执行;为直接帮助下级党部确定正确的政治、组织、工作的路线和一切工作的方法;为彻底的改造党的组织”[34]。其问世标志着党内巡视制度的正式确立。1932年3月,经中央组织局重新审查的《中央巡视条例》详细规定了巡视员的基本任务、工作方法和主要权责,促使巡视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相比于巡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的确立时间则稍晚。1942年9月,为克服党内存在的分散主义和山头主义倾向,团结全党实现革命胜利,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要求,“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35],初步勾勒出请示报告制度雏形。自1948年1月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开始,至1949年初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普遍建立起来,请示报告制度逐渐成为一项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巡视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确立,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方向,全面提升了党内沟通效率,确保党内监督得以有效实施,维护了党中央的领导权威。其次,党将群众监督引入监督体系,形成了党内外政治监督合力。早在中央苏区时期,党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即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对党和政府内部进行反对贪污、反对浪费的监督,并在工农监察部中设立工农监察部控告局,受理群众所检举揭发的腐败与浪费问题。毛泽东指出:“一切问题的关键在政治,一切政治的关键在民众,不解决要不要民众的问题,什么都无从谈起。”[36]精辟地总结出政治成败的关键在于人民群众的支持与否的道理。因此,毛泽东认为,没有私利的中国共产党“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37],并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38]1945年,毛泽东在与黄炎培的“窑洞对”中提出著名的论断:“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9]1947年,由于党的基层普遍出现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享乐主义等不正风气,中央决定开展“开门整党”,即邀请党外群众批评教育党员干部,直接参与基层组织的整顿工作。“开门整党”积极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热情,不仅借助群众监督的力量,使党巩固、纯洁了基层组织,将党内潜在的士绅阶级代表清扫出去,而且让农民对党更加信任和支持,拉近了党群关系,为土地革命的顺利开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进一步整合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形式,使其发挥更大的整体监督效应,同时采用“运动式”监督模式整顿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一方面,刘少奇在为党的八大而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我们现在还有缺点,将来也一定还有缺点,并且不可能没有错误。我们当然首先要加强党内的自我批评和依靠广大劳动人民的监督来消除这些缺点和错误;同时,我们也应当善于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和批评中得到帮助。”[40]党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也强调要尊重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声音,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1950年4月,周恩来在全国统一战线工作第二次会议上指出,民主党派的作用包括“把各个阶级的意见反映给我们,在政治上他们也能够更好地同我们合作和配合,有些工作他们去做有时比我们更有效,在国际上也有影响”[41],为民主党派得以顺利实行民主监督扫清了障碍。1956年,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正式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表明中国共产党虚心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与批评的诚恳态度,极大调动了民主党派发挥民主监督的热情。同时,党还进一步拓展群众监督的渠道。新中国从制度上建立和健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信访制度,实现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政治生活,专门开辟了人民群众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空间。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42]从法理上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另一方面,针对党内出现的贪污腐化、堕落颓废、违法乱纪等歪风邪气,中央于1950年5月发布了《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全党全军开展一次大规模整风运动,强调严格整顿干部的行为作风。1951年3月,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整风运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一次普遍系统的整党运动,进一步将政治监督工作作为党员干部政治建设的战略性工程。1952年5月,中央发布《关于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整党建党工作的指示》,在“三反”运动的新情况下重新调整了整党建党的步骤与方法。1953年1月,中央发布《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要求加强党的领导,改进领导方法,与各级党政部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三反”斗争运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和国家以各种政治运动为载体,持续推进政治监督工作,在短期内迅速整顿净化了党政组织,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促进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为克服“运动式”监督模式所带来的短时效性与不稳定性,党将司法监督引入政治监督体系,并开始着重推进监督制度的体系化建设。司法监督指涉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政治权力主体及其行使权力的过程所实施的监督。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不尽完备,法律的权威性仍旧不足,造成部分持有公权力的个人肆意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从而导致权力异化,党政机关内出现特权和腐败。因此,只有实施依法治国,树立具有广泛强制力的法律之权威,将反腐败上升为政治监督的基本任务,才能有效解决个人特权问题,进而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邓小平指出,“共产党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无论是不是党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纪律里就包括这一条”[43]。将党员干部置于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双重监督之下,不仅能够有效发挥司法监督在政治监督中的作用,而且有益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1978年和1982年分别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恢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而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司法监督的主体。自1989年起,全国范围内多次掀起大规模打击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分子的反贪风暴,充分发挥了司法监督在腐败治理中的独特优势,有力维护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和公信力。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的召开,宣告一个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有效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一时期出台了大量加强政治监督的法规和条例,如《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大量监督法规条例的出台,为加强政治监督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保障,同时明确了政治监督的主要权责和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与专门的监督机构一起丰富拓展了政治监督的载体和抓手。
进入新时代,党在完善政治监督体系的进程中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第一,从制度层面落实党委(党组)的监督主体责任。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而健全政治监督机制必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因此,党委(党组)在整个政治监督体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落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是实现有效监督的前提。《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指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44]基于此,党建立了合理的利益机制作为激励,设置分类分级指标,建立科学的政治监督评价机制。同时优化问责机制,使监督主体无法忽视或无法承受因渎职而面临的惩罚损失,并通过建立完善的线索采集与处置机制,在政治监督体系中形成强大的压力和动力。第二,在监督对象上实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2021年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的自身建设要“坚持严的主基调,突出抓住‘关键少数’,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党的建设各方面”[45]。所谓“关键少数”指的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高级领导干部,他们掌握着巨大的政治权力,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举足轻重。然而,他们并非特权人士,没有超越党规国法的权力,必须同等地接受监督。因此,要抓好“关键少数”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监督、发挥自律廉洁的榜样作用。其中,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发布,用党内法规的形式确保政治监督针对“关键少数”,推进“关键少数”政治监督常态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要求:“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46]同时,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还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用严格教育、严明纪律管住大多数。通过“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把广大基层党员纳入政治监督的轨道。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保证全体党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都能始终按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行动实现党内政治监督的全覆盖。第三,采用更加多样的形式落实政治监督。由于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问题具有长期性和尖锐性,党通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和引入大数据、云计算、智能监管信息手段等诸多方式强化政治监督效用。首先,党为了在新时代充分发挥政治监督的引导作用,截至目前,先后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党纪学习教育共7次党内集中教育。中央改变了以往党内集中教育的短期性,将其转变为一项深度融合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常态化教育实践活动,有助于统一全党思想、意志和行动,增强了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其次,为推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切实解决监督权在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18年8月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正式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规定特约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履行监督职能。后者通过调查研究监察机关的日常工作情况,针对现实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批评,确保监察机关能够在法律范围内正常运转。再次,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为打破因地理隔绝而存在的信息壁垒创造了条件。通过收集广泛的信息建立开放式数据库,并与合作部门的数据库之间保持数据共享,实现监督的提质增效,促使先前特征为个别、偶发、被动、人工监督的政治监督模式,经由数字赋能后实现了向全面、系统、主动、智能监督的模式转变,在技术手段层面织密“监督之笼”。最后,建立起了全覆盖、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督制度体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体系、党内监督体系、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和基层监督体系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获得强化,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政治监督基本格局。一方面,坚持党内监督的主导地位。2016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要不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开刀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47]党通过制定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等党内监督法规,建设“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开展党内监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党有效协调党内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和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实现党内巡视、巡察网络和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全面提升党的自我革新与自我监督能力。另一方面,推进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协调贯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强化了人大的督查和问责机制,严密司法监督“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法院裁判”的线性格局,消除审计监督盲区,推动民主监督法治化,通过定期开展党务、政务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工作的具体情况,完善信访制度,保障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维护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形成权责平衡、边界明晰、程序规范、制度完备的政治监督网络。
百余年来,党通过不断完善政治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明确政治监督主体的基本权责,促使政治监督对象全覆盖,丰富政治监督内容,健全政治监督体系,强化政治监督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重要战略部署,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化政治监督体系建设、持续强化政治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四、结论
恩格斯指出:“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48]这意味着,政治权力既可以与经济协同发展,也可能会与经济发展产生拮抗,最终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趋于崩溃。政治权力具备的两面性客观上要求政党必须建立一个系统的政治监督体系,防止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脱离正常的轨道。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通过以坚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目的、以扎实有效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为关键环节、以守正创新健全政治监督体系为核心举措,实现持续推动政治监督提质增效,为新时代持续强化政治监督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宝贵经验。强化政治监督,是党克服管党治党实践难题和政治隐患、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机制”[49],对强化政治监督提出了崭新要求和具体路径。新时代新征程要强化政治监督,应该充分汲取历史经验,结合新的时代要求,顺应党情的深刻变化,坚持系统性和开放性原则,夯实政治监督的民主基础,协同联动各方监督力量,持续优化政治监督组合拳,形成系统、动态、完整的政治监督链条,不断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政治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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