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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大罢工中党的纪律建设的早期探索
来源:学习时报     杨扬     2026-08-07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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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早在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前的1925年,在中共广东区委书记陈延年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地方纪律检查机构——中共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在广州诞生。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这个年轻的监督机构在省港大罢工的革命洪流中摸索出一套多重的监督体系,查处了工作人员携党费潜逃、高级干部蜕化变质等一系列重大违纪案件,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了早期探索。

  省港大罢工中的多重监督体系 

  省港大罢工是中共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制度创新的最大试验场。1925年6月至1926年10月,香港和广东20多万工人在中共广东区委领导下,举行了历时16个月的罢工,以声援五卅运动、反对英帝国主义的残酷屠杀。罢工开始后,香港罢工工人陆续回到广州,罢工规模迅速扩大。罢工募集经费高达490万元,事关25万工人的基本生活与斗争需要。在此期间,管好罢工工人的“养命钱”,防止权力滋生腐败,建立一支公正廉洁、工人信赖的领导机构等现实问题,直接关乎罢工的成败,也考验着年轻的共产党在复杂革命环境中的自我监督能力。

  为了加强对罢工斗争的领导,保证经费使用规范,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建立了一套权力机关监督、专门机构监督、群众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多重监督体系。1925年7月《省港罢工委员会章程》最初规定“百人得选出一代表”。1926年3月,《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组织法》将其改为每50名工人选出1名代表,50人以上者递增,不满50人可以选1个代表。罢工工人无论有无工会组织,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作为最高议事机构,共有代表800余人。工人代表接受群众的委托,将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带到代表大会,会后则将会议的决定带回去向群众报告。凡罢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罢工斗争有关的大政方针以及各项兴革事宜,均得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罢工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举行时,罢工委员会各部门都要派人参加,报告工作及解答询问事项,接受代表的意见。罢工委员会还经常号召罢工工人以当家作主精神,对罢工委员会各个部门进行积极的监督,揭露和清除隐藏其中的污垢。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罢工工人都可以到会参加旁听。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从1925年7月15日举行第一次会议后,每隔一天举行一次,随后代表大会至少每周开会一次,讨论和决定罢工中的重大问题。至1926年3月底,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共举行了100期,一共通过了283项决议案,其中包括内部组织、罢工政策、支援统一广东及各地工农革命运动、与国际职工运动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又通过选举产生罢工委员会作为最高执行机关,下设秘书处、干事局、财政委员会、审计局、会审处、法制局、纠察队等众多机构。其中,财政委员会负责筹款募捐和经费保管,由罢工委员会委员长苏兆征亲自负责。苏兆征对每笔捐款都亲自签收,经常过问罢工经费开支情况,定期向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报告财政状况。审计局负责对收支账目进行逐笔审查。1926年3月29日,罢工委员会公布《审计局组织法》,规定审计局直隶于罢工委员会,共设委员11人,有权审计各机关所有日常费用,须每日将已审计的数目单据汇表呈报。审计如发现舞弊问题,应及时呈报罢工委员会查办。会审处则负责惩处违反纪律、规章和破坏罢工的行为。1925年11月公布的《会审处办案条例》列举了27种必须惩处的行为,其中三分之一与贪污舞弊有关,包括侵吞公款、截留财物、盗卖公物证券、勒索钱财等。法制局负责拟定法规条令草案,由工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颁布施行。这套制度设计的特色在于它实现了全流程治理,每个环节都不是孤立的。具体而言,审计局发现账目财务问题后,会审处会立即介入调查;会审处的处理结果要提交工人代表大会审议,所有账目财务都向工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这种制度设计能够有效防止任何一个机构或个人因权力过大而滋生腐败的风险。

  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的纪律监督力量,在这套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监委会成立后,在省港大罢工期间的主要工作就包括组织工人纠察队,维持省港大罢工的正常秩序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为保证经济封锁的有效实施,罢工委员会成立了拥有2000余人的工人武装纠察队,驻防广东沿海各口岸。纠察队各支队派驻各港口要冲,为防止个别队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1926年3月,《工人之路特号》公开刊载对纠察队的处罚规定,其中明确将盗卖货物、截留公款等行为列为重罪。工人可以通过代表大会反映问题,审计局的审查结果也要及时向工人公布。这种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使得任何企图染指罢工经费的行为都将面临巨大的违纪与法律风险。

  对蒲成德携党费潜逃案“一案双查” 

  1925年省港大罢工开始后,广东区委组织部有一名干事叫蒲成德,携带3000元党费潜逃。这在当时是一笔巨款,相当于省港罢工数千工人一天的生活费用。此事性质恶劣,不仅是严重的经济犯罪,更是对党组织信任的严重背叛,足以动摇党员群众对党组织的信任与依赖。

  此时正值省港大罢工的关键阶段,罢工已持续近一年,每日需七八万元维持25万罢工工人的基本生活。该案的发生,暴露出党组织在党员数量急剧膨胀过程中的管理漏洞,省港罢工前广东仅有党员400余人,至1926年9月已发展到5000余人。党员队伍的迅速扩大,使党费管理、干部监督等问题日益突出。蒲成德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它不仅是一起个人违纪案件,更折射出省港大罢工期间党组织建设面临的普遍性挑战。因此,广东区委对本案的处理,并非仅仅着眼于追回赃款、惩处逃犯,而是将其作为检验和强化整个纪律监督体系的重要契机。

  案件发生后,广东区委高度重视。时任广东区委书记陈延年没有简单将此案仅视为个人品行的问题,也并未止步于追查逃犯,而是立即将检查重点集中在当时对组织部干事负有直接领导监督责任的时任广东区委组织部部长穆青。陈延年与穆青曾同在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学习,有着深厚的同窗之谊。在这种情况下,陈延年不因同窗之情而回避,对穆青提出严肃批评,指出其作为组织部部长对干事管理失察、对党费保管失职。穆青随后作出深刻检讨,并受到了党纪处分。同时,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还对逃犯蒲成德展开追查,追回了党费并将其绳之以法。这一时期,广东区委在纪律建设中坚持从严要求,对拒绝服从组织安排去莫斯科学习的陈公博、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周佛海等高级干部,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蒲成德案的处理在罢工工人中产生了很大影响。它向全体罢工工人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涉及何人,无论金额大小,党组织对违纪违法行为都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这一案件的查处,与罢工委员会在罢工期间通过撤职、查办和惩戒舞弊决议共46项、整顿纪律决议共80项的整体工作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省港大罢工期间纪律监督的完整实践。

  谭华泽案中人情与党纪的考验 

  谭华泽曾任香港海员工会会长,是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书记林伟民的老朋友与老上级。在香港海员中,谭华泽有着较高的声望,在工人运动中亦曾有过贡献。省港罢工期间,他担任罢工委员会会审处主任,手握惩戒大权。然而,谭华泽在任期间逐渐蜕化变质,利用职权公然营私舞弊、接受贿赂、纵容走私。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罢工纪律,损害了罢工委员会的公信力,也在工人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面对昔日的老上级、老相识,林伟民没有姑息迁就。他与苏兆征等人一起,毅然将谭华泽提交罢工工人代表大会进行审查清算。罢工委员会派人审查,取得证据后公开处理。工人代表大会经过审议,认定谭华泽违纪事实清楚、性质严重,决定撤销其会审处主任职务并予以关押。纠察队军法处因工作失职使在押犯越狱潜逃,工人代表大会除对值班人员“按律惩戒”外,还给予军法处主任记大过处分。纠察队队长、招待部主任梁子光利用职权侵吞公款、敲诈勒索,也在审查后被公开审判定刑。该案历经审计发现、会审处立案调查、工人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全过程,构成早期中国共产党监督制度的完整运作。

  省港大罢工的纪律建设实践,为此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广东区委监察委员会的早期探索,成为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重要历史参照。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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