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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需厘清几个认识误区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刘方     2026-04-22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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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最短公示期满后,企业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失信信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实施信用修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提供了重回正轨的路径,有助于稳定市场、保障就业。信用修复最直接的意义是给予经营主体一个知错能改的机会。失信会带来联合惩戒,如果没有修复机制,失信者容易陷入“破罐子破摔”的恶性循环。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让失信人看到“只要积极履约就能恢复正常生活与经营”,从而变逃避为主动履约。另一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言,信用修复是信用体系的“安全阀”。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确保信用记录是动态更新的,它既惩戒了失信行为,贯彻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又鼓励了主动纠错,体现了制度的包容性。值得注意的是,信用修复的意义远不止“删除一条不良记录”,它把信用管理从单纯的惩罚转变为惩戒与激励并重,让诚实守信从一种外在的强制,逐渐内化为经营主体的主动选择。

  实践中,社会对信用修复存在几类常见误区,如“修复就是删除记录,等于没发生过”。事实上,真正的信用修复从不删除历史事实,而是将记录状态从“失信未修复”更新为“失信已修复”。金融机构、合作方查询时仍能看到失信历史,但同时也能看到“该主体已履行义务、完成整改”的修复信息。又如,“修复是给失信者开后门,会削弱惩戒威慑”。恰恰相反,修复机制增强了惩戒的效能。没有修复的制度是“一锤子买卖”,而有修复的制度,让惩戒与激励形成合力。惩戒让人不敢失信,修复让人愿意改正。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完整治理链条上相互配合的两个环节。再如,“任何失信行为都可以申请修复”。现实中,修复通道一般是有门槛的。严重失信行为,如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往往设有更长的惩戒期,甚至被限制修复。还有误区为,“花钱找中介就能快速洗白”。这是当前最常见的欺诈套路。真正的信用修复不收费、无中介、有程序。任何声称“内部渠道”“专业洗白”“快速删除记录”的中介服务,要么是诈骗,要么是通过伪造材料、恶意申诉等违规手段操作。后者一旦被查实,不仅修复无效,当事人还可能因伪造材料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信用修复绝不是对失信行为的简单“洗白”,需要依靠严格和规范的程序开启。首先,失信行为已经纠正是信用修复的基础。经营主体必须先纠正失信行为、履行完相应义务、消除不良影响,这些条件确保了只有“真诚改正”的主体才能进入修复通道。对存在主观故意、性质恶劣的严重失信行为,修复条件更为严格,甚至无法修复。以食品企业为例,修复条件更加严格,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企业需要先完成整改、履行义务,才能申请修复。如果企业弄虚作假,不仅修复结果会被撤销,其失信信息将被重新公示,并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修复。

  其次,修复有规范的程序要求。申请行为达到最短公示期后,企业须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申请,否则相关信息将继续公示至最长公示期满。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也并非“人间蒸发”,仍可通过法定流程查询,即历史事实仍可追溯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再次,修复有明确的主体分工。信用修复只能由失信主体本人通过法定渠道申请,不存在“中介代办”“内部操作”。信用修复是政府向经营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从不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声称“花钱就能洗白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其行为本质是欺诈。

  最后,修复有差异化的类型区分。违法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轻微失信信息,如简易程序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较小数额罚款等,原则上不予公示。若确需公示,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如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公示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信息,如巨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吊销许可证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屡禁不止”等,公示期限为1年至3年,修复条件为公示期满1年,且已纠正行为、履行义务。

  下一步,需要认真落实《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尽快制定本领域“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失信行为的具体认定清单。重点明确“较小数额罚款”与“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界限,避免基层执行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二是强化“一网通办”,提升修复服务效能。严格落实“信用中国”网站作为修复申请唯一窗口的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在不同系统间重复填报,实现“一次申请、全程追踪”。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一次修复、彻底修复”。三是厘清修复边界。对于打着“信用修复”旗号、实则提供“洗白”“删记录”等非法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由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理性认知。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的误解,很大程度上源于信息不对称。探索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社区宣传等渠道,系统介绍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效力及边界,既让失信主体知道“有出路可走”,也让社会公众厘清认识误区,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担忧。

  (作者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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