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管
学习时报社主办
理论视点 学习评论
|
思想理论
|
党的建设
|
民主法治
|
党史国史
|
经济社会
|
领导论苑
|
高端智库 读书治学
|
文化教育
|
生态文明
|
学习文苑
|
当代世界
|
科技前沿
|
文史参阅
|
首页 >> 经济社会 >> 正文
探索触发式监管新模式
来源:学习时报     董晓宇     2026-09-09 09:22
字体: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适应新业态发展的高效便捷准入机制,探索“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所谓触发式监管,是以风险和信用为基础,通过设置监管阈值和触发条件,对经营主体进行差异化监管的新型监管方式,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确保市场秩序安全可控。触发式监管在实践中的推广应用,来自国家政策引导和地方创新探索的相互促进。早在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就提出探索触发式监管机制。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强调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以触发式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近年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江苏南通等地先行开展触发式监管试点,为“无事不扰、触线必查”积累了宝贵经验。

  触发式监管的主要特征是“无事不扰、触线必查”。基于行业特点确定风险等级和阈值,设定预警“黄线”和执法“红线”,依托智慧监测和多点预警,进而采取不同强度的分级响应。对大量诚信合规的未触线企业,免予或减频检查;对触碰“黄线”即初次违规且涉及一般风险的企业,发出预警和提出整改,并以提醒、警示、约谈等柔性手段和指导帮助方式,让企业在缓冲期内规避风险;当企业触碰严重违规的安全“红线”或达到特定风险阈值时,立即启动执法程序,依法采取相应“严监管”措施。

  触发式监管是新经济组织快速发展与传统监管失灵之间矛盾作用的结果。一是传统监管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随着经营主体数量持续增长,传统“撒网式、高频次”监管,不仅企业负担重,而且监管成本高。为破解“扰企多、效能差”监管痛点,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强化信用监管、探索分级分类监管,一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二是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同时伴随的各种技术风险也更加复杂。既不能因监管过严而抑制创新,也不能因监管缺位而放任风险;既要为新技术、新产业发展留够空间,同时也要增强监管部门精准发现和动态防控风险的能力。三是数字技术对政府监管能力的赋能。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信用体系以及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等技术手段,为数据实时监测、动态风险画像、量化触发阈值、风险智能预警和及时精准介入,提供了有力支撑。这既扩大了监管覆盖面和穿透性,也增强了监管部门对风险和异常“看得清、摸得准”的能力。

  实施触发式监管,需要信用监管、数据治理、触发机制、监管闭环等运行体系。一是信用监管是基础。依托信用风险分类,将监管过程与企业信用深度挂钩,形成“诚信守法无事不扰,失信违法必受惩罚”导向。二是数据治理是支撑。依托大数据和一体化智能监管平台,精准监测和动态感知企业经营状况,形成企业风险画像。三是触发机制是核心。依托在线实时监测、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部门移交等多渠道,发现异常达到预设“黄线”或“红线”阈值触发条件后,及时启动监管响应。四是监管闭环是保障。从制定风险等级和触发事项清单,到“黄线”预警提醒、“红线”一触即查,再到提醒整改、重点检查、行政处罚等差异化响应,并将结果反馈至信用体系。

  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方式,触发式监管强调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通过一套精密化风险监测与差异化响应体系,实现精准干预。政府将有限监管资源投放在高风险领域和重点对象,实现监管从撒网式向精准化、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而企业在“红绿灯”信号引导下,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预期,推动诚信合规意识从“被动遵守”向“主动践行”转化。需要指出的是,触发式监管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业和经营主体,主要或优先适用于一些新兴产业与低风险企业。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风险领域来说,仍须常态化严格监管。

  作为一种仍在不断探索的新型监管方式,触发式监管在实践中仍面临一系列需要完善的问题。一是触发条件设置缺乏统一性。不同地区风险指标和触发阈值存在差异,部分行业细则仍需探索,判定和执行标准不一,则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协同效能。二是触发启动程序规范性不够。无论是智能预警还是人工研判,各地启动操作流程还缺乏统一的规范,容易造成裁量差异,削弱监管公平性,也降低企业对监管规则的预期。三是数据共享和协同监管不足。有效数据自动归集、跨部门数据共享、多部门会商研判、执法协调联动等方面协同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风险识别和整体监管效能。

  推动触发式监管更加科学规范,应持续完善相应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一是建立统一标准。结合行业特点、技术成熟度、风险演化特征,分行业构建统一的风险分类、预警阈值、触发指标、响应处置规则以及动态调整机制,规范触发判定标准和启动程序,提升监管尺度统一性。二是强化数据支撑。加强数据自动化归集、丰富企业风险画像、拓展多源数据动态监测与深度融合,完善系统自动聚合分析并生成预警的机制,持续提升风险识别水平与精准监管能力。三是健全协同机制。完善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协同机制,凝聚多方联动监管合力。

  触发式监管是推进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应和其他监管创新协同推进。要持续推动监管与服务深度融合,探索触发式监管与“沙盒监管”互补应用,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协同发力,既能有效防控风险,又能促进企业发展。

(责编:常滨海)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网的内容,其版权均属中央党校报刊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在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时请注明来源为学习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