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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当前,我国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因此,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艰难、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局面,作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系列战略部署,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的前提下,以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为方向,不断优化集体产权制度、不断创新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不断实现“统分结合”新平衡,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茁壮成长。近日,国务院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进一步作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重要部署。为此,必须深刻领会人口结构变化特别是乡村人口变化对集体经济发展的影响,继续创新思路、深化改革,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 继续夯实发展基础,构建产权清晰的要素机制。任何生产的基础都是要素投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最为根本的物质基础是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资源资产的类型、数量、区位、产权等都将决定集体经济发展的水平,但产权清晰是最为根本的必要条件。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传统集体经济全面迈上以产权清晰为特征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道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坚持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这项改革已于2021年底基本完成,总体而言,成效显著。根据农业农村部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清查核实集体土地等资源65.5亿亩,农村集体账面资产7.7万亿元,已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96万个,其中,乡级864个、村级57万个、组级39万个。与此同时,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也得到健全。这意味着,这些潜在的资源资产在产权所有关系上被厘清了,呈蓄势待发状态,为集体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22年,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方面,要求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进行巩固提升,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奠定了产权制度根基。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内容丰富,但其本质是在任何时期都要厘清村域内物的产权、人的资格、物与人的匹配关系,即把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的量和权属厘清;村域内的人,根据户籍和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资格;把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按照某种规则分配给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人。随着乡村人口变化和村庄格局演变,物与人发生显著变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不断深化,以更好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产权清晰的要素机制。 一是构建与乡村人口变化和村庄格局演变相适应的“三资”管理机制。随着乡村人口的减少,不少村庄将面临撤并和建制调整,这些村庄的“三资”如何衔接、如何管理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对此,应始终按照产权清晰的总原则建立健全跨村“三资”管理机制,多个村庄合并形成的片区村既要有一本总账,也要有多本小账。每个村都应有权属清晰的“三资”台账,不能因合并而打破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形成的片区村应按照新的自治规则厘清所有合并进来的“三资”台账,既要发挥“1+1>2”的资源整合规模效应,也要避免资源整合造成权利替代。 二是构建与乡村人口变化和村庄格局演变相适应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机制。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最具复杂性和动态性。以往改革中,多以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来确定一个人是否具备集体成员资格,总体效果很好,但也出现不少问题。例如,发达地区的村有很多外来常住人口,这些人参与了后期的乡村发展和治理,但没有获得集体成员资格。未来,一些村特别是合并形成的片区村,将有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员尤其是专业人才投身本村振兴和发展,应该以此为契机,实事求是地增强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开放性和动态性,让真正有贡献的人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甚至可对成员资格进行分类认定,对只参与乡村治理但没参与经济发展的人也可界定为某类成员。这个过程要坚持自治原则,但也要避免“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的问题发生。 创新激活发展主体,构建激励相容的动力机制。谁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一个根本问题。总体而言,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主体至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党组织、村民、社会力量和各级政府。构建激励相容的动力机制的本质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基本原则,厘清不同主体分工、给足各类主体激励。由于各类主体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合,分工并不具备全国统一模式,各地可因地制宜开展,但分工清晰是发展的前提。激励相容的动力机制,要求统筹物质激励、荣誉激励和晋升激励,让应该干事的人、愿意干事的人获得应该获得的激励。对于多重身份的人,每种身份都应获得相应激励。 一是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干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主体。中央和地方相关文件中,基本都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重点是理顺薪酬激励机制,代表或者受雇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发展集体经济的个体要获得对标市场水平的薪酬激励,即使该个体同时具有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也应对其在发展集体经济中的贡献给予激励。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对经营主体无法或不易完成的事情,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创造条件、统筹协调作用。比如,可积极开展村内“小田并大田”等资源整合连片工作,为投身集体经济发展的经营主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便利;可积极与其他村党组织沟通,为跨村连片经济规模发展和错位发展提供便利。另外,也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济主体的管理,确保集体经济发展方向和广大农民利益。需要指出的是,乡镇以上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关于村党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的考核机制,激发其内生动力。 三是充分激发村民投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热情。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具有优先参与权。集体成员和非成员村民同等对待。对参与村民给予应有激励,即使是集体成员,也应使其对集体经济发展的贡献得到应有收益。 四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全面畅通乡村CEO、职业经理人等专业人士参与渠道,对其市场经营利益进行充分保护,营造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 五是各级政府发挥应有作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不只是村级组织的责任,各级政府及部门都应找准定位,充分发力。可主要从政策提供、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和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比如,县乡政府具备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统”的能力,可对整个区域内的集体经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形成集聚发展和错位发展态势。县政府可开展人才教育培训服务,在全县范围内对优秀者进行表彰激励。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应积极探索保险服务,以更好发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要求”对发展集体经济的激励作用。 始终坚守发展初心,构建分配合理的共享机制。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农民增收和乡村发展。 处理好几对关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分配具有高度复杂性和异质性。构建分配合理的共享机制的核心是厘清“分给谁、分什么、怎么分”这三个问题。一是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收益不能一分了之,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本质是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可在还清集体正常历史欠账的基础上,提取一定比例公积金和公益金,确保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和乡村公益事业支出,以及经营管理人员应有收益后,可将部分或全部剩余收益用于成员分配。二是直接贡献者和享有成员权益者的关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直接贡献者往往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优先确保其利益。对于没有直接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股份权能确定其收益。三是中心村与边缘村的关系。这个问题随着片区、组团发展将越来越常见,收益分配需要处理好村间关系。在双方自由协商的基础上,在确保联合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在村与村间进行合理收益分配。片区化发展可能使得中心村成为生活集聚区,边缘村的生活居住功能不断弱化,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需在中心生活区投资建设和边缘区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任何分配模式都必须坚持规则公平、程序透明的要求。应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村内公示和监督机制。乡镇和县政府要加强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和共建共享。 确保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上一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村级党组织、乡镇和县政府应加强监督,确保农民股份权利落地。同时,应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抵押、流转、退出等机制,切实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责编:郑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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