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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好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来源:学习时报     李大海     2026-09-0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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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蕴藏着丰富资源,是我国战略资源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资源需求不断上升,海洋资源开发规模持续扩大。2025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已突破11万亿元,海洋捕捞和海水养殖产量分别为968万吨和2659万吨;海洋石油产量约6800万吨,同比增长约250万吨,约占全国石油增产量的80%;海上风电发电量约1093亿千瓦时,再创历史新高;海水淡化工程日产规模超290万吨,成为沿海地区淡水资源供给的重要来源。未来,随着国民经济增长对资源需求的增加,以及海洋工程技术能力的不断增强,海洋将在我国战略资源供给体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与此同时,资源开发规模的扩大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海洋资源开发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确保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兼顾。但受经济利益驱动、监管能力不足、环保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我国近海渔业、海上工程、油气矿产开发等海洋资源开发活动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事件仍屡有发生,具体包括水体污染、湿地破坏、生物多样性降低等。例如,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某地多家海水养殖场违规排放养殖尾水,总氮、总磷浓度分别超出地方排放标准3.2倍、3倍以上,部分排污甚至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威胁渔业种质资源与红树林湿地生态安全。总体来看,近海开发强度过大、开发方式粗放、生态管控滞后,是海洋资源开发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原因。处理好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尊重海洋自然生态规律,从严管控、促转型、健机制三方面协同发力。

  严管控,即严格落实海洋资源开发的国土空间功能管控。传统的海洋功能区划以开发利用为导向,侧重用途划定,缺乏精细化生态管制规则和对资源开发带来的生态扰动、排污、底栖破坏等隐性生态损害管控,容易导致开发强度超出海域生态承载力。对此,需树立海洋国土空间规划理念,严格依据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实施差别化管理。在功能分区方面,清晰界定各海域主导功能、兼容功能,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海湾等生态敏感区域落实最严格的保护管控措施。在审批管理方面,严格落实海域使用权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准入全流程制度,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精简优化用海审批流程,提升政务服务与监管效能。在空间利用模式方面,打破传统平面管理局限,推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推动海洋资源开发从平面利用向立体化、集约化、精细化利用转型。

  促转型,即激活海洋资源开发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传统的粗放型海洋资源开发模式易引发海域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损耗等问题,已无法适应新时代海洋高质量发展要求。海洋资源开发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理念,全方位推进绿色转型。一是强化生态底线思维,规范海洋渔业发展,严格执行休渔期、渔具准入制度,推广多营养层级生态养殖模式,强制落实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要求;优化海上风电、海上油气、深海矿产等产业布局,项目选址主动避让生态敏感区,施工全过程落实生态隔离、生物保护、无污染作业等防护措施。二是推动绿色技术变革,普及无扰动钻井、闭环泥浆回收等海上油气开采技术;研发环保型深海矿产采集系统,降低开发作业对海底生态的扰动;深耕海水梯级利用、海洋固废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三是深化数智化赋能,依托大数据、海洋环境模拟系统等数字化手段,构建事前预判、事中管控、事后复盘的全链条监管体系,精准研判资源开发对海域生态的影响,科学优化开采布局与作业时序,精准防控生态风险。

  健机制,即健全海洋资源开发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长期以来,相关治理机制存在价值核算无标准、损害评估不量化、赔付追责不精准、修复落实无抓手等短板,导致生态损害补偿修复责任落实不到位,失信惩戒力度不足,难以有效约束违规开发行为。完善海洋生态治理体系,必须健全生态损害赔偿与追责机制,压实各类开发主体责任。一方面,统一规范治理标准,结合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特性,建立标准化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生态损害评估技术体系,精准量化水质净化、碳汇、生物多样性保护、防灾减灾等海洋生态服务价值。依托常态化生态本底监测数据,实现生态补偿有据可依、损害赔付精准量化、修复成效可查可验。另一方面,严格落实追责惩戒制度,全面覆盖各类海洋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行为,依法向违规企业及个人追偿生态修复费用、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同时,建立失信约束机制,将拒不履行生态补偿、生态修复义务的经营主体纳入失信名单,联动多部门开展联合惩戒,以刚性制度约束倒逼海洋资源开发行为规范化、绿色化。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责编:郑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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