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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袁红英     2026-04-10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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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是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202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发挥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集成效应,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这为我国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我国市场体系建设仍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部分存量政策存在的隐性壁垒与新增政策可能带来的潜在卡点,是影响市场功能充分发挥、要素资源自由流动的重要制约因素。破解这些难题,必须坚持系统思维、统筹兼顾,以存量政策清理与增量政策审查协同发力,推动存量政策与增量政策系统集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扫清路障、筑牢根基。

  推动存量增量政策系统集成,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内在要求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特征在于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有序性。长期以来,受发展阶段、管理体制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不同程度存在着地方保护、市场分割、行业垄断、歧视性准入等不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的内容。这些政策碎片化、壁垒化现象,不仅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增加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也阻碍了要素的自由流动,抑制了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削弱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模优势和制度优势。

  实现存量政策与增量政策系统集成,是破解政策壁垒、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路径,而其关键就在于统筹抓好存量政策清理与增量政策审查,实现二者协同联动、一体发力。存量政策是历史形成的制度积淀,涵盖规章、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监管规则等各类制度供给,其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发展阶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成为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沉睡藩篱”。对其进行全面清理,是“破”的环节,旨在消除既有制度障碍,为市场松绑减压,也是优化存量政策供给、盘活存量政策效能的基础前提。增量政策是面向未来发展的制度创新与规则供给,直接关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可持续性,对其进行严格审查,是“立”的关口,旨在预防新的不当干预、市场分割和扭曲,确保政策出台既符合统一开放要求,也是规范增量政策设计、提升增量政策质量的关键保障。

  存量政策清理与增量政策审查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二者协同程度直接决定存量增量政策系统集成的成效。只清理存量而不审查增量,可能导致“前清后乱”,旧壁垒刚除,新壁垒又生,存量增量政策难以形成正向集成;只审查增量而忽视存量,则等于默认既有壁垒的合理性,无法彻底解决市场分割的顽疾,政策集成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将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有机结合、系统推进,真正实现存量优化、增量规范、前后衔接、同向发力,才能充分释放存量增量政策系统集成效应,体现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的治理智慧,是清除市场“血栓”、打通经济“血脉”的内在要求和关键抓手。

  以存量政策清理为基础,夯实存量增量政策系统集成的“存量底座”

  存量政策清理是实现存量增量政策系统集成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全面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存量政策,才能为增量政策精准落地、系统集成创造良好制度环境。存量政策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历史情况复杂,必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有序推进,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接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基层执行堵点,倾听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呼声,通过多元渠道捕捉诉求,让清理后的政策贴合需求、务实管用。

  明确清理范围与重点。清理范围覆盖所有可能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限制要素自由流动等内容的现行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重点聚焦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许可、行业准入、标准计量、市场监管等领域,以及商品、服务、要素跨区域流动关键环节,特别关注以“软条款”“潜规则”变相限制外地企业竞争的行为。围绕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重点清理以地方补贴、税收返还、准入歧视等引发低水平同质竞争、区域壁垒的政策条款,为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扫清制度障碍。

  确立科学清理标准。核心标准是看其是否违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相关要求,聚焦合法性、合规性、竞争性、实效性统一评判。对标实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理与全国统一大市场规则不符、变相增设准入门槛的政策措施,确保清理标准统一、尺度一致。

  健全清理程序与机制。建立宏观管理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同负责的清理工作责任制,采取“谁制定、谁清理”与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指导。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筛查分析,提高清理效率和覆盖面。对清理出的问题政策,区分情形依法依规废止、修订或完善,建立清理结果公示和备案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应清尽清,同时注重政策衔接,避免因简单清理导致管理真空或新的不确定性。

  以增量政策审查为关键,把牢存量增量政策系统集成的“增量关口”

  增量政策审查是实现存量增量政策系统集成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新增政策是否与存量优化方向一致、是否与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相容,是从源头避免政策冲突、提升集成质量的重要保障。相较于事后纠正市场分割和要素流动梗阻,事前预防能从源头降低改革成本,减少对经营主体的干扰。必须将审查关口前移,跳出“先出台、后整改”的被动模式,将审查嵌入增量政策立项、起草、审议全流程,强化事前核查和事中监督,及时阻断潜在市场壁垒苗头。

  确立审查的权威性与前置性。凡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及“一事一议”具体政策,起草制定阶段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论作为政策出台的必要前置条件,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或发布实施。强化制定机关审查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上级机关或独立监管机构对重大复杂政策的复核机制。

  细化审查标准与清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严格对照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实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及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制定清晰可操作的增量政策审查负面清单。清单明确严禁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严禁对外地经营者实行差别化待遇、严禁通过补贴政策引发“内卷式”竞争、严禁限制要素自由流动,为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提供规则保障。对确需特殊管制、补贴的领域,充分论证、严格限制,符合公共利益例外规定。

  完善审查程序与动态评估机制。规范政策起草部门内部审查流程,明确审查机构、人员、职责和时限,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估,提升专业性和公信力。完善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机制,充分听取相关经营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外地企业诉求。政策出台后,建立定期评估机制,跟踪运行效果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高效核查回应机制,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形成有效约束。

  以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协同联动,提升存量增量政策系统集成整体效能

  存量政策清理与增量政策审查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二者协同联动是实现存量增量政策系统集成的核心要义。必须树立系统观念,构建协同增效、闭环运行的工作机制,打破“边清边增”的恶性循环,形成以清理为基础、以规范为核心、以预防为重点的治理格局,巩固清理成果、阻断新壁垒,确保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稳致远。

  强化信息共享与成果互用,夯实政策集成基础。建立全国统一或区域联动的政策措施数据库,整合存量清理结果、增量审查信息、评估报告等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将存量清理中发现的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内卷式”竞争等共性问题,作为增量审查的重要警示;将增量审查的规则标准,反向用于存量政策评估修订,形成制度优化良性循环,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建设指引和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提供稳定支撑。

  推动标准统一与程序衔接,强化政策集成刚性。逐步统一各地区、各部门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的核心标准、操作指南和评估方法,扩大强制性国家标准覆盖面,减少标准差异带来的市场扭曲。在程序上,将存量需修订政策直接纳入增量审查流程,将增量政策评估结果作为存量动态清理依据,实现闭环管理,确保存量与增量政策规则一致、方向协同、效果集成。加强跨区域政策协同审查,推动重点区域建立协同机制,破除区域性壁垒,促进商品要素跨区域顺畅流动,更好服务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

  注重制度统筹与能力共建,提升政策集成水平。将存量清理、增量审查统筹纳入产权保护、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社会信用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协调联动,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掣肘。加强相关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培育熟悉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的复合型队伍,鼓励学术界、研究机构开展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政策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营造社会共识与文化氛围,保障政策集成落地。加大宣传力度,阐释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协同、政策系统集成对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各级政府树立全国“一盘棋”理念。弘扬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营造公平竞争、开放协作的市场文化,健全经营主体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协同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强大合力。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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