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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治统一是新时代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律和经验总结,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法治工作的总体要求。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十五五”规划纲要指出,“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为此,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制度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部统一和协调,亦是贯穿新时代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领域的基本目标和逻辑起点。 从“法制统一”到“法治统一”的内涵升级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概念。由此,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法制统一”到“法治统一”的历史性跨越。在概念内涵层面,“国家法治统一”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由过去侧重法律文本完备、法律法规规范体系完善的静态制度构建,转向兼顾法律实施效能、权力运行监督、制度保障的动态治理转变。显然,“法治统一”绝非局限于法律规范文本层面的形式统一,而是覆盖规范制定、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统一。 “国家法治统一”是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之下,统筹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并辅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整体上塑造一个结构完整、内在统一、运行协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推进统一的国家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重在强调国家法治系统的各个子系统、各要素之间协调同步,实现从无序到有序、功能耦合、整体增效的动态运行结构。 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大意义 我国自古以来就强调“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大一统”国家治理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统一的制度、法令来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的统一。这就是“必同法令,所以一心也”的治国之道。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只有法令由一统、法度施于天下的历史时期,政权才能稳定、经济才能发展、人民才能安康。新时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正是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之下对中国传统“大一统”国家治理智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国家法治统一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国家法治统一本质上是由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根本政治要求所决定的,是确保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内在要求,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是一句抽象的政治口号,而是要通过集中统一的法治来保障实现。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家法律是对党的意志的国家权威性、强制性体现,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各个地方法律标准不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不一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难以在法治轨道上得到有效贯彻,还有可能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被地方化、本位化、碎片化。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依据,其最重要的特性就是政治性,即体现党中央的统一意志并要求全党统一施行。因此,不管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是党内法规,其目标依归都是要强化集中统一、令行禁止。只有在统一、权威、稳定的法治秩序基础之上,才能确保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确保党的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行为遵循。 国家法治统一是推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迫切要求。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统一完备的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也是维护广大人民基本权益的制度基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和目标任务。 随着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收入分配、公共服务、执法司法等公平正义问题越来越关注。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如果各地方之间法治环境、社会成员的权利差异太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公平发展被忽视,势必严重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妨碍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因此,只有不断增进国家法治统一,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得以平等表达和充分沟通、推动各种公共资源得以公正配置和有效整合,才能逐步达成对一些社会治理难题的共识,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利益共享和公平感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更加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国家法治统一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题中要义所在。制度之治是现代经济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即制度体系之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内在要求。这是因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然需要有一个以统一、权威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为基础的“最好的营商环境”。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就是国家法治统一。只有以统一的法律制度、统一的执法标准、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来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经济促进行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土政策”,消除规则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协同等问题,才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如果各个地方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司法裁量标准等领域各自为战、各行其法、各设门槛,就会引发各种制度壁垒和“法治割据”,导致市场的隐形割裂和支离破碎。 国家法治统一对于实现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也至关重要。如果各地法出多门、令不一致、各行其是,最先受到冲击的是民营经济对统一市场的信心和预期。只有国家法治统一,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司法裁量标准,切实解决“执行乱”等问题,才能真正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行依法平等保护。 加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制度机制保障 2011年,我们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26年5月,我国现行有效国家法律311件、行政法规和监察法规600余件、地方性法规超过1.5万件。2021年,建党百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和新挑战。譬如,有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规范体系的制定和修改做不到同步同频。不同规则之间相互割裂、相互掣肘,一些下位法与上位法未能实现有效衔接,实体性、程序性及保障性配套措施未能及时出台,针对性、稳定性与可操作性不足。一些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开展清理工作,修订或废止相对滞后。为此,应不断深化理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制度机制,推动国家法治体系的内在一致、功能互补和同向发力。 一是健全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只有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原则、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基础就在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全面实施。就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为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宪法相关规定直接实施工作机制,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自觉贯彻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大力弘扬宪法文化,推动宪法实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筑牢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基石,以宪法之统一保障国家法治之统一。 二是加强统一的立法规划、立法解释和答复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必然要求进行统一的立法规划、解释和答复工作,实现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从规划到解释全过程的内部协调、共同发力。为此,要推进关口前移,健全立规与立法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方面,注重各种立法规划计划、国家立法规划计划与党内法规制定规划计划的配合联动,增强两者在目标、任务、方向上的一致性,在布局、分工、进度上的协调性。在起草方面,应提前加强工作沟通,确保与相关党内法规精神一致、与国家法律要求不相冲突。此外,针对有可能产生的歧义或内容冲突,还要加强立法机关对执法、司法机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统一解释和答复工作,加大对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解释力度,推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 三是完善常态化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在制定、修改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过程中,应对照宪法和党章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调整一些不一致、不衔接、相抵触或者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相关规定。对废止不用、不合时宜、重复矛盾,特别是与宪法、党章规定相冲突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及其具体条款彻底摸底排查,按程序按步骤及时进行清理、修订或废止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保证其内容、权限、程序与宪法和党章、党的大政方针、国家基本法律、上位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直接冲突,能够有效对接。在法律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积极推进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前置审核并形成机制化工作安排,确保符合党章党规的精神与要求。在做到常态化法律法规清理的基础之上,应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建设。建设全领域、全覆盖的法律法规信息平台,统一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标准和格式,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本的准确和权威。 四是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的基础性制度和重要着力点。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备案审查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有效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还应不断拓展备案范围,进一步研究建立集中高效、专业权威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机制,建立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还应健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尤其是要强化党内法规备案制度,严格审查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规定内容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等。 五是健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机制。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指引之下,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系统集成,使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各项制度成为统一的有机整体。首要的是必须厘清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边界,明确哪些事项是专属于党内法规的调整领域,哪些事项是国家法律调整的专属领域,哪些事项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调整的领域。一方面,在立法层面要加强国家立法和党内立规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这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实现党的执纪和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相贯通,进一步健全执规与执法的会商协商、问题线索移送等贯通协同工作机制,强化议事协调、联席会议、督查检查等工作机制保障,推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一体适用。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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