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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我们党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关系认识越来越深入。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五次全会上对风腐同查同治作出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相关决策为我们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实施路径。 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交织叠加,给党风政风社风造成严重危害 “风腐”这个词放在一起是有特指的。“风”特指“不正之风”,尤其指的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腐”是指贪污受贿、权钱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交织叠加,危害加倍。 不正之风是腐败的温床,是腐败之前的量变,腐败是不正之风的质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只要工作努力,取得了成绩,作出了贡献,吃点喝点拿点无关大局,不算什么大事,组织上也不应该拿这些小事小节大做文章。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小事小节折射党性,如果不及时对所谓小事小节的不正之风进行遏制和处理,终究会演变成更严重的腐败行为。从大量违法犯罪领导干部的案例可以看出,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都是从最初的一条烟、一瓶酒、一次违规吃喝、一次变相的旅游安排等人情来往开始的。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围猎,最终把领导干部拉下水,推向了违法犯罪的罪恶深渊。 不正之风不加以遏制就会演变成腐败行为,而腐败行为不加消除就会助长加剧不正之风,甚至催生新的作风问题。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既违法又乱纪,是和良好的党风政风社风格格不入的。某些领导干部的腐败行径得不到惩治,他们自身就会忘乎所以、肆意妄为,变本加厉地大搞特搞不正之风。对于其他一些想腐败又担心被查处的领导干部来说,如果看到腐败的领导干部没有受到查处,他们就会由观望状态迅速加入腐败的行列。如果群众看到腐败分子没有得到惩治,他们就会丧失信心,对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漠然淡然看待,甚至也会效仿,导致社会正气无法得到彰显和弘扬。腐败行为如果不消除,有些领导干部就会深陷泥潭不能自拔,更加剧和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和扩散。 风腐交织问题叠加对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伤。对于政党来说,党风决定着执政党的生死存亡。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交织缠绕败坏了党风,造成实际上的脱离群众,直接后果就是官僚主义盛行,轻则影响决策的科学性,重则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对于国家来说,风腐交织破坏公平正义。搞不正之风的人和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往往会结成利益集团,搞团团伙伙、利益交换,使权力运行偏离正轨,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也可能会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对于人民群众来说,风腐交织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增加办事成本,文山会海、督查考核泛滥加重基层负担。 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同根同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是腐败滋长的温床。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风腐交织问题提供了方法,为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找到了路径。 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互为表里,指的是有时不正之风是腐败问题的外在表现,腐败问题背后必定有不正之风,这里的不正之风是表,腐败问题是里;有时腐败问题是外在表现,而这些腐败问题又是不正之风转化而来的,这里的腐败问题是表,不正之风是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还有些不正之风也属于腐败范畴,比如,收受礼品、滥发奖金,摊派商品、公费旅游,江湖结义、投桃报李,购物卡、消费券到处发送,等等。在实践中,有些领导干部接受一些宴请、收受一些礼品,安排宴请和送礼品的人可能暂时不会提出什么要求,但是时间一长、次数一多,必然还会出现请托办事、发生权钱交易等行为。 从实践中看,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有所区别。比如,从处理方式上来说,不正之风适用于党纪处理的比较多,腐败问题特别是严重的腐败问题适用于法律处理的多。但是从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上说,二者却是一致的。从违纪违法领导干部的通报中可以发现几个高频词,“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等,其实这些就是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深层根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有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说到底是丧失了理想信念。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马克思主义信仰都决定了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风腐交织究其原因是腐化堕落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和滑坡,不能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腐化堕落的领导干部往往背弃了初心使命,忘记了自己是谁、为了谁、从哪里来、将来要走向何方。“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对党员义务的明确要求,腐化堕落的领导干部恰恰是言行不一、表里不一、心口不一,欺骗组织、欺骗群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或者选择性执行,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彻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当前不正之风和腐败交织叠加,增加了惩腐治风的难度。如果不从源头上刹住不正之风,只盯着腐败问题处理,不可能起到彻底干净的效果;如果作风建设的效果不好,对腐败治理形成的压倒性胜利成果就难以持久。持续深化惩腐治风不能“就风论风”“就腐论腐”,必须同查同治、健全机制,彻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同查同治意味着治理风腐交织问题必须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同查同治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两个不同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两个环节的割裂。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重拳出击腐败现象,使领导干部既不敢腐败,也不敢有不正之风行为。查和治两种方式如果各自单独使用,治理风腐交织问题的效能就会递减。不能把查和治当成两个不同阶段,而要在整个反腐倡廉工作中一体推进。也就是说要统筹谋划查和治的措施,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打虎”“拍蝇”“猎狐”“驱蚊”多管齐下,对于腐败案件有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让反腐利剑高悬,形成长期震慑,对于不正之风也要严格查处,坚决消弭干部的侥幸心态。 同查风腐交织问题要求在查处腐败案件时同步深挖作风问题,在纠治不正之风时同步排查背后腐败线索,避免“就风查风、就腐查腐”。把“必问必核”落实到调查、审理、处置等环节。在审查调查环节,将被审查调查人的“四风”问题表现、动机及由风及腐的过程列为必谈必问内容,作为后续监督和治理的重要参考。在案件审理环节,将“四风”问题作为审理重点,纠正定性不准、应查未查等情况,确保风腐问题一并查清、一并处理。在线索处置环节,建立任务、责任、问题“三清单”机制,以在查案件为切入口,落实落细必问事项,既查清本人问题,又深挖涉及其他党员干部的“四风”线索。各地逐步对细化“必问必核”工作机制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有的地方实行“全面起底筛线索、部门联动汇线索、监督办案挖线索、深入群众找线索”工作方法;有的地方丰富调查取证手段,“同步问”“同步挖”“同步分析”,为风腐交织同查提供了有益借鉴。 同治风腐交织问题要求针对发现的共性问题,从制度、教育、监督等层面综合施策,铲除风腐滋生土壤。“查”不是最终目的,“治”才是最终的结果。“查”是为了“治”,“治”是为了更好地“查”。要把“治”的要求付诸铲除共性根源上。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对于一个腐败问题的案件,要举一反三,深挖案件背后的利益链条和潜规则,彻查违纪违法人员的思想滑坡、违法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从而引申出对行业、系统、单位整体拉网式检查,防止类似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警示教育,尤其用身边违纪违法案例强化震慑,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筑牢思想防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好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领头雁”和“排头兵”,从理想信念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全社会营造以文化人、以文润德、以文养廉的浓厚氛围,促进廉洁政治建设,形成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同查和同治不能割裂,必须相互贯通、形成合力。责任相贯通。明确党委(党组)风腐同查同治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监委的监督责任;明确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监督相贯通。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使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作用。信息相贯通。打破信息孤岛和壁垒,公安、审计、统计、财政、督查、巡察等部门获取的信息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通报,在线索移送、案情通报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 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阻断风腐互相演变势头,遏制危害愈演愈烈,才能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顺利推进,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成果才能不断得到巩固。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副主任〕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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