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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员“两带来”丨构建从“管得住”到“管得好”的经济秩序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作者:李鹏     2026-06-08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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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十五五”规划建议指出,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从“管得住”到“管得好”,如何理解这一字之差?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我国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管得住”到“管得好”的变化,是准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是更好发挥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作用的新标准,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有效路径,能够更大程度上提高市场效率和政府效能,实现活力和秩序的有机统一。
  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不同阶段,通过“放管”结合调整和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时具有赶超和转轨双重特征,运用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快后发赶超的有效手段,从单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性变轨和转轨则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这些成功做法,跳出了西方经济理论和政府多年来在“小政府、大市场”和“大政府、小市场”之间反复摆动的困局,颠覆和超越了固化的市场与政府二元对立的传统范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们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把两方面优势都发挥好,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努力在实践中破解这道经济学上的世界性难题。”(习近平:“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求是》2020年第16期)
  从各国现代化的发展规律看,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监管市场和维护市场秩序,不是要弱化市场的作用,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统得过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体制转轨改革,采取逐步由中央向地方、政府向市场、国家向社会“放权让利”的方式,由于转轨过程中现代制度尚未建立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不同行业和领域均出现“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的怪圈和困局,如何恰当地通过“放管”结合,处理好激励与约束、活力与秩序、风险与收益、创新与监管、法治与强制等市场与政府各种相互关系,成为影响和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方式和宏观经济运行质量高低的直接因素。因此,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从我国实践探索看,我国以科学有效的政府治理培育和增强市场机制效率,把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相结合,微观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调控相适应,成功发挥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优势,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高水平的现代制度保障。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进一步提出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纵深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向深层次推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必然选择,这是适应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的内在要求。通过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破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放管”困局,才能既发挥好有效市场的作用,又发挥好有为政府的作用,使市场和政府相得益彰、协调互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新质生产力既需要政府超前规划引导、科学政策支持,也需要市场机制调节、企业等微观主体不断创新,是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共同培育和驱动形成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外文出版社2025年版,第608页)因此,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实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双重目标,把市场“无形之手”“放得活”与政府“有形之手”“管得住”“管得好”有机结合,共同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释放活力增强动力。
  二、从“管得住”到“管得好”最重要标志是建立“放得开”“放得活”的“有效市场”机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走过了前半场,标志是在商品市场领域建立起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机制,但是以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后半场尚未完成,市场对要素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没有有效形成,仍然存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附属组织在经济资源配置中参与过多、行政化决策过重等问题。处理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要以有效市场的构建和运行为首要前提,在此基础上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发挥政府“管得住”和“管得好”的作用。因此,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发挥有为政府作用,意味着政府要找准自身定位,该交由市场的由市场决定,该发挥监管作用的要加强监管,政府对市场的参与必须把握好“尺度”,以此保证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
  当前我国完整市场体系尚未形成,关键要素领域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尚待进一步提升,有效市场发挥作用面临的基础性制度缺失、体制障碍和机制失调等关键问题有待解决,不仅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削弱了市场经济的整体效能。遵循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主要经验和基本做法,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以加快要素市场化改革为重点和重心,以要素市场“放得开”为突破口,破除制约市场的行政和政策壁垒,通过简化行政审批流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切实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实现“放得活”。一是完善价格机制,坚决破除市场垄断和严厉打击价格操纵行为,保证各类价格信号的真实性和透明度,让市场价格能够全面反映供需动态和内在价值,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提供真实的经济基础。二是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土地、劳动力、资本、数据、知识产权等要素市场的交易平台,破除要素自由流动的基础性制度障碍,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在5年时间内基本形成基础性市场制度,整体提供公开、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确保生产要素畅通交易、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三是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形成与现代化产业体系要求相适应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在绿色能源、数字产品、人工智能等新领域和新业态的准入政策体系和审批流程上,适当降低企业进入门槛,激发更多经济主体参与市场,通过竞争激发创新活力。四是加快建立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企业退出标准和程序,构建高效、便捷的破产清算程序,确保企业在市场优胜劣汰竞争中公正透明地退出。
  三、以服务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心,建设“管得好”的有为政府
  “有为政府”并非“全能政府”,而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治理主体,以往各国实践已经证明,现代经济中不仅市场会失灵,政府也可能失灵,这种失灵既可能是由于做得太多,也可能是由于做得太少。“管得好”的有为政府能够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驾护航,避免缺位、错位和越位,防止政府超越法定边界,杜绝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以“红头文件”代替法治,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市场干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效率,营造公平、健康、法治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效益的最大化。
  建设从“管得住”到“管得好”的有为政府,要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塑造和激发有效市场机制作用,从主体重塑、治理手段、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入手,形成活力与秩序良性互动的有为政府治理格局。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充分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加快分层分类推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着力在产权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面,推动相关领域国有企业改革和资源重组,增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增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撑、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快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全面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加强对科技创新和创业创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释放民营企业市场活力主体和创新主体的关键作用。坚决破除市场和行业准入壁垒,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避免对民营企业超权限、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不当执法;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
  加快法治经济建设。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要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一些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经济的惯性和冲动,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无论是化解地方隐性债务,还是处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等,都要依法依规解决,不能简单依靠行政命令和手段”(《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55页)。法治经济能够把市场运行和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可预期的法治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代法治经济由“科学立法与良法供给”“公正司法与权力救济”“严格执法与政府守法”三大支柱构成,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修法工作,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法基础。同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三项制度”,纠正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让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建设以“统一、开放”为核心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我国具有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是摆脱对国际市场的过度依赖、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支撑条件。“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是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重点是解决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过多干预的越位问题。要加快做好“五统一、一开放”,通过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为经营主体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政府应加快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完善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优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生产地和消费地利益分享,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合理分配机制,维护市场长期公平秩序。
  推动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包含信用理念、信用制度和信用工具三大核心要件。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供需、社会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有效市场相对独立高效运转的社会基础,对于营造“管得好”的市场环境至关重要。构建“管得好”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必须不断健全深层次、广渗透、全覆盖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共享整合机制建设,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公共服务优先办理、金融支持、降低日常监管频次等措施。实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公示不良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限制享受政策优惠或便利措施、限制参与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等。
  健全全社会参与的监管制度。检验有为政府是否“管得好”,需要建立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及相关利益主体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制度,摆脱单一依赖政府的监管方式。合理划分市场监管各层级权责事项,形成有利于发挥各层级履职优势的职能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根据监管事项风险范围、专业要求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支持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确保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下放的监管权限接得住、管得好;建立并动态调整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明确案件管辖、调查、处置以及处罚方面的事权划分。厘清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责边界,加强行业准入和经营主体登记协同;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议事协调工作制度,完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定期会商沟通协调、重要情况及时通报、重点工作协调联动等机制。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形成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性经济社会氛围。营商环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主体涉及的体制机制条件,根本标志是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高低,营商环境越好,制度性交易成本越低,反之越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营商环境是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吸引投资、对外开放的最重要外部环境,经济增长速度、质量与营商环境是正相关关系,对经营主体而言,好的营商环境就像是阳光、空气和水一样珍贵。近些年,我国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际机构和国内主流机构关于营商环境的评价,我国营商环境尚未达到一流水平,有些关键性指标还处于落后局面,营商环境与经营主体需求、有效政府职能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近些年来,我国从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原则,重点发挥负面清单制度作用,提高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成为破解政府过多干预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新一轮改革要加快完善这个制度,从制度上减少和避免政府对市场的无效、低效干预行为,最大限度地为营商环境市场化建设提供经营主体自由交易和博弈空间。以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突破口,加强对已出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不断强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和制度保障。我国国际化营商环境在税务和信贷领域比较滞后,要突出强化税务营商环境建设、信贷和融资营商环境建设,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依托和制度平台,加快探索促进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有效做法。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 范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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