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的声音不仅是独特的生物特征,而且承载着身份认同与人格尊严的双重价值。我国民法典明确将声音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作、使用或公开其声音,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即构成侵权,需依法承担责任。 人工智能语音合成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显著降低了声音模仿、复制乃至伪造的技术门槛,对传统声音权益保护模式带来严峻挑战。现有语音合成技术不仅能高度还原特定人的整体音色,还能有选择性地模仿其显著特征如标志性语调、口头禅等,并将其嵌入其他声音或全新语句中。这种“局部高仿”或“特征嫁接”手法,足以让听众产生特定联想却又非完全复刻,显著增加了法院判断合成声音是否达到侵权所要求的“可识别性”的难度。与此同时,声音信息在网络空间具有易复制、跨平台、传播快等特点,导致侵权行为源头追踪困难、责任主体认定复杂化,传统直接责任原则在多元网络传播场景下面临适用困境。此外,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催生的深度伪造语音、规模化声音克隆等新型侵权形态,现行法律在责任认定规则与救济手段方面仍需细化完善。面对这些挑战,守护数字时代的声音权益,必须在法治框架下综合施策,强化制度保障并提升执行效能。 完善法律规则体系,为权利划定清晰边界并提供可操作的保护举措。针对利用AI技术非法合成、使用声音这一高发侵权形态,应进一步明确技术开发者和使用者的合理审查义务。“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开发者在设计合成工具时,有责任考虑潜在侵权风险,内置必要的源头管控机制,如要求用户上传声源时提供授权证明;使用者在使用特定人声音进行合成时,也应当确认其是否获得了合法授权。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关键节点和内容生态的重要构建者,其责任边界应进一步明确。可以借鉴当前运行成熟的“通知——删除”规则,构建针对声音侵权的平台响应与处置机制,及时止损、保护权利人。同时,还需协调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当声音以声纹形式作为敏感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如用于身份验证时,需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目的限制、最小必要、安全保障等规则;而当声音本身被非法录制、模仿、公开传播,直接侵害个人作为声音标识主体的权益时,则应依法适用民法典关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规定进行救济,从而在声音数据处理的不同环节形成保护合力,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或漏洞。 司法机关在坚持保护声音权的同时,必须审慎考量信息自由流通、舆论监督、艺术创作以及科学研究等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合理使用他人声音范围的界定,可参照肖像权相关规定。例如,新闻报道、评论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已公开人物的声音片段、个人学习研究中非公开地分析声音样本、课堂教学中的演示等情形,通常应当视为合法。过度扩张权利的排他性范围,可能抑制信息传播与知识创新,损害社会公益。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运用比例原则,在个案中精细权衡各方权益。此外,针对声音权授权分散化带来的维权难题,例如权利人众多而单个价值可能不高,导致个体维权成本高昂、效率低下。可探索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功经验,支持由具备广泛公信力的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承担起统一授权许可与集体维权的职责。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汇聚分散的维权力量,降低个体维权门槛和交易成本,更有效地化解冲突。 法律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行业的主动协同与自我约束。相关的行业协会应积极牵头制定声音数据采集、人工智能合成应用的技术标准与伦理规范。推广使用公平合理的授权合同示范文本,并建立高效的行业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快速响应技术的迭代变化,及时填补法律空白,引导形成健康、诚信、可预期的市场生态。网络平台作为关键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将技术能力转化为治理效能。平台应加大投入,研发并应用先进的声纹识别与过滤技术,如基于深度学习的声纹特征比对技术,并主动对接权威的版权数据库或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信息库。通过对用户上传内容实施更有效的前置过滤与实时监测,有效提升主动防范能力,减少侵权内容的传播。同时,推动建立共享且安全的声音特征数据库,为侵权行为的快速识别与精准比对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这些技术举措不仅能有效压缩侵权行为的生存空间、降低维权成本,也是平台实现从被动响应向主动治理转型、构建更安全可信网络环境的必由之路。 (责编:杨洋)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网的内容,其版权均属中央党校报刊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在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时请注明来源为学习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