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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涉企收费制度化规范化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王锴     2025-09-03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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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企收费不仅关乎企业成本,而且关乎市场预期和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整治涉企乱收费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各地严查重处重点领域涉企乱收费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对规范涉民营企业收费作出要求,这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涉企收费通常指相关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行政或行业影响力,在实施管理、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行为。近年来,中央出台多部文件和立法,对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作出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明确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领域的违规收费,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在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经过多次整治,着力为企业纾困,涉企收费秩序明显好转、收费项目逐步减少、收费行为更加规范。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具有复杂性、反复性,有少数地方和部门通过各种方式“钻空子”“打擦边球”,导致不规范收费问题仍时有发生,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也破坏了营商环境。

  涉企收费涉及主体多、领域广,不规范收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收费依据存在不规范。现实中,有的收费项目的设定并非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是出自行政法规、规章,甚至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收费依据的“多头管理”和“层层加码”,一定程度上滋生了“乱收费”问题,个别部门自设项目、自立标准,或者进行高额收费、重复收费、超范围收费。二是“收”与“不收”标准尚不统一。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同一类型的收费项目,有时会出现“收”与“不收”两种不同的规定。三是收费标准高低不一。针对同一类型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可能存在较大差别。有的收费项目按照成本收取,有的则是按照企业注册资本、营业额等指标来确定,还有的收费标准多年不变,与实际情况脱节。整治涉企违规收费,需要有效管用的制度保障,常态化持续推进,真正让企业能够轻装上阵。

  一是厘清涉企收费的本质,将其与相关概念区分开来。首先,厘清“费”与“价”的界限。涉企收费与公用事业或公益性服务价格虽然都涉及“收费”,但它们有着本质区别。涉企收费作为一种行政收费,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法定性,主要体现的是政府的行政权力;而公用事业或公益性服务虽然可能受到政府的价格管制,但其本质上属于市场行为,遵循的是合同自愿原则,主要体现的是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其次,区分“费”与“政府性基金”和“罚款”的界限。政府性基金虽然也具有“收费”的性质,但其资金用途更为广泛,具有一定的普惠性。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具有制裁性。这二者均与涉企收费存在显著不同。最后,明确“费”与“税”的区别。厘清“费”与“税”的界限,需要遵循“可归因于个人”原则。也就是说,收费是针对因特定主体的行为所引发的国家活动,需要其来支付对价。例如,企业开采矿产资源需要缴纳资源补偿费,是因为矿产资源的开采具有排他性,存在个别受益情况,导致其他企业或个人无法开采。

  二是从源头上规范涉企收费权力,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涉企收费是事关企业权益的重要权力,防止乱收费先要解决哪些费用要收、哪些不能收的问题,不能有“糊涂账”。当前,规范涉企收费权力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在全国层面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面涵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实现涉企收费一张目录清单,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发生变化要及时更新和发布,主动为企业提供可预期、可查询的“明白账”,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收费,要加强涉企收费政策文件的源头把关,对检查发现没有法定依据的政策文件,及时推动修改、废止,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有效遏制有关单位向企业伸手乱收费的现象。

  三是针对不同收费类型确立收费标准,做到“量体裁衣”。着眼于为企业减负的长远要求,涉企收费的标准需有充足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不能超标准收费。涉企收费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应有针对性地设定收费标准。首先是基于额外成本原则的收费类型,也就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企业提供了个别给付,导致行政机关付出了事先无法预见的成本。此种收费的数额应足以弥补行政机关因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其次是存在个别受益情况的收费类型,主要适用于公共物品的使用具有排他性的收费。这类收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获益的个别人的缴费来弥补那些没有获益的企业的潜在损失,所以受益人缴费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其所获得的利益。实践中一般采取从获益中按比例征收的方式。如根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海洋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按照渔船前3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1%至3%的幅度内确定。最后是通过收费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的收费类型。这类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例如为鼓励节约用水而征收的水资源费,应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实行阶梯式收费等。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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