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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健全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制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袁建辉     2025-09-03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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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正确认识、规范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这一职权,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过40多年的实践,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不断完善,取得许多重要进展。但与立法、监督等职权行使相比,地方人大的这一职权运用还不够充分,需要在党的领导下,系统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讨论决定机制,明晰职权行使路径,切实提升相关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进一步健全党委对人大讨论决定工作的领导机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确保人大开展讨论决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内在要求。地方人大在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时,必须自觉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对各级党委而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加善于通过人大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党委决策后依法必须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主动提交人大讨论决定;把人大讨论决定工作纳入总体部署予以推进,通过出台相关文件、听取专题汇报、答复问题请示等途径,加强政策要素保障,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讨论决定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地方人大而言,应进一步认识到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中的重要环节,是在党委领导、决策的基础上开展的一项法定性工作。地方人大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既要报告人大讨论决定的议题并征得同级党委同意,还要及时报告职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等内容。

  进一步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选题机制。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是人大有效开展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工作的基础工作,也是避免行权随意性或缺位的重要环节。根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应加强信息沟通,明确决定范围,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清单,确保人大开展讨论决定工作更精准更有效。其一,信息沟通要常态化。建立健全与党委和“一府一委两院”定期沟通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定期交流、实时共享重大事项信息,相关部门及时回应人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府一委两院”重大决策出台前要主动及时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其二,决定范围要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和各地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正确理解“重大”的含义,深刻把握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内涵外延,梳理概括出重大事项的评判标准;充分吸收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和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较为普遍的重大问题,真正把法定决定事项和党委认可、政府关心、代表关注、群众关切、人大可为的重大事项列为讨论决定的范围。其三,决定内容要“清单化”。对照评判标准,因地制宜列出本行政区域需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清单,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提请主体、上会时间、处理方式和责任单位。需要强调的是,重大事项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动态性,清单必须与时俱进,定期评估调整,以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调研论证机制。开展调研论证,是确保决策科学有效的关键环节。应坚持“线上+线下”“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议,认真研判、小心求证,确保重大事项决定科学民主。其一,深入代表群众“问需问计”。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组建的调查组要运用好“大数据+铁脚板”工作法,走进基层单元、深入基层一线,走好网上群众路线,用好代表履职、民情民意等数字应用场景,紧扣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精心设计网络调查问卷,既要“面对面”听取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又要“背靠背”听取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反映,还要实时了解、精准掌握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真实感受和客观评价,确保重大事项决定具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其二,善借“外脑”、科学评估。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作用,建立专家咨询库,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和风险评估,形成客观专业的咨询报告,为常委会审议提供重要参考。同时,建立健全对拟作出决定的风险效益预评估机制,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经济成本、法律冲突等进行前瞻性研判,最大限度规避决策风险,提升决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讨论审议机制。讨论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是行使决定权的关键步骤。应紧扣“审议前、讨论时、表决后”等环节,优化流程机制,明确任务要求,确保讨论更加充分、审议更加精准。第一,审议前要认真审查。人大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围绕议案是否必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实施条件是否具备等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作出的决定符合发展需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群众所盼。第二,讨论时要畅所欲言。提出议案的主体应当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审议时要始终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视情况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公民旁听。第三,表决后要及时公开。决定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以法定形式送达“一府一委两院”执行或办理,并在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

  进一步健全讨论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决定的权威性最终体现在其有效执行上。若决定“决而不行”“行而无果”,会削弱损害人大权威。要把好决定的“执行”关,落实好相关主体责任,加强跟踪监督,确保决定落地见效。一是细化落实举措。执行机关接到决定后,应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执行有据可依、有人负责。执行机关有义务在规定时限内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执行情况,对审议中提出的重要意见也应报告办理结果。二是强化日常监督。发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决定执行情况就近就便开展经常性监督,并通过基层单元、代表履职等数字应用场景,建立意见建议“随时提、及时转、按时改”全流程机制,形成民情民意收集处理完整闭环。三是深化专项监督。加强跟踪问效,注重通过专题调查研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采取质询等刚性手段加强监督。决定执行情况视情况向党委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和上级部门通报,与执行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相挂钩,切实增强地方人大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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