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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李建伟     2025-09-2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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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租赁作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释放住房消费需求的重要方式,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正在快速发展,但也面临权责不清、市场秩序不规范、租赁关系不稳定等诸多挑战。推动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法治力量发挥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自9月15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领域的行政法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围绕保障租住权益,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租赁环境。《条例》以保障租住权益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为构建公平透明的租赁环境提供了框架性支撑。制度效能的充分释放,需依托后续落地环节的细化衔接,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转化为可操作、能落地的实践举措。

  在权责界定与行为规范层面,《条例》针对“押金难退”“擅自入户”“随意涨租”“个人信息泄露”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明确了出租人出示房源证明、规范押金管理、保护承租人隐私等义务,从源头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等引发的纠纷。这些规定要真正转化为租户的实际保障,需地方政府结合本地租赁市场特点,进一步明确房源核验的具体流程、押金监管的操作细则等内容。此外,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还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好衔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收集信息的范围边界与存储使用规范,建立信息泄露后的追溯与赔偿机制,让法律条款真正成为租户信息安全的“防护网”。

  在推动租购同权与稳定租赁关系方面,《条例》积极倡导建立稳定健康的租赁关系,明确规定“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这两条规定以“租购同权”为价值导向,致力于提升承租人的社会尊严与居住安全感,有助于增强租赁市场的吸引力,激发市场活力。实践中,各地应结合城市人口规模、公共服务承载能力等制定相应的实施清单,明确承租人享受公共服务的申请条件、审核流程与兜底措施,让稳定租房的家庭和个人感受到政策温度。

  在扩大房源供给、提升居住品质层面,《条例》既鼓励闲置住房出租、支持商业办公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为市场注入优质房源“增量”,又明确出租住房的安全卫生底线,守住居住品质“质量”关口。为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地方政府还应出台配套政策破解实践中的堵点。一方面,针对闲置用房改造,明确规划调整、消防验收等方面的具体标准,避免因改造流程复杂、成本过高降低经营主体积极性;另一方面,针对住房安全监管,可建立“定期排查+动态上报”等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房屋依法督促整改,切实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与健康权益。

  强化全链条监管,构建协同高效的治理体系。《条例》围绕全链条监管搭建了制度框架,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构建协同机制、提高违法成本,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监管效能的进一步提升,需依赖跨部门协同、监管手段创新与信用体系完善的深度融合。

  在行业准入与主体责任落实上,《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与管理能力,将规模化个人转租纳入企业监管范畴,并对从业人员行为作出约束。这一规定的落地,需要地方监管部门细化准入标准。例如结合本地市场规模,进一步明确企业准入的具体额度、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探索经营主体“白名单”与“黑名单”制度,对合规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对违规操作的主体依法限制市场准入,引导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设方面,《条例》明确住建部门统筹协调、多部门各司其职的监管模式,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关键在于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后续可依托数字化手段,搭建全国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房源核验、合同备案、资金监管、信用评价等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同时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执法机制,针对租金哄抬、虚假房源等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整治,提升监管的精准性与有效性,避免“多头监管”与“监管真空”。

  在法律责任与违法惩戒层面,《条例》通过专章规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设置了警告、罚款、停业整顿、从业人员禁业等惩戒措施。让这些惩戒措施真正发挥威慑作用,需加强执法力度与司法的有效衔接。一方面,明确各部门的执法权限与处罚流程,避免处罚标准不统一、执行不到位。另一方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律培训等方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对租赁合同效力认定、违约责任划分等争议问题形成明确指引,为经营主体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

  统筹市场治理与经济效能,夯实实施保障。在配套制度细化方面,《条例》预留了诸多制度空间,例如对长期稳定租赁的政策支持、租赁人口信息登记的具体办法等均作出了授权性规定。相关部门需加快配套政策的制定出台:公安部门应尽快明确租赁人口信息登记的流程与管理规范,地方政府需结合实际制定长期稳定租赁的具体激励措施,让《条例》的原则性规定真正落地。

  在治理体系协同构建上,需推动“硬法规”与“软规范”的有机结合。除了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还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完善服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同时鼓励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督机制,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提升治理的整体效能。此外,需加强《条例》的宣传普及与教育引导。针对政府部门、经营主体、广大市民等不同群体,开展分层次、针对性的普法活动,让“租购并举”“租住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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