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数字经济时代,网购的虚拟性决定了消费者难以直接接触实物,店铺销量排序、用户评价数据成为其作出消费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有的不法分子精准利用这一消费心理,实施“刷单炒信”行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人为操控数据等不正当手段,系统性伪造商家商业信誉与销售表现。此类行为是对市场信用体系与公平竞争秩序的蓄意破坏,属于典型的虚假交易与虚假宣传范畴,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而且侵蚀市场公平竞争根基,破坏数字经济领域的法治环境。 近年来,监管部门将打击“刷单炒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工作,一系列整治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但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刷单炒信”已呈现出规模化、集团化升级态势,涉案金额持续攀升、参与主体大幅激增,治理难度显著加大。尤其是随着身份认证、人脸识别等技术在电商平台广泛应用,“人肉刷量”逐渐成为“刷单炒信”的重要方式,有的不法分子甚至搭建专业化刷量平台,形成“上游储备挂机用户——中游搭建操作系统——下游对接商家需求”的黑灰产业链,可批量承接点赞、投票、增粉、刷评等业务,运作模式日趋专业化、隐蔽化,已从单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演化为危害网络经济安全的系统性风险,且易滋生假冒伪劣商品流通、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电信诈骗等次生违法犯罪,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治理构成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对“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呈现出多层次、多部门法的特征。在经济法方面,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在民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为受欺诈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刑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规模庞大、情节恶劣的职业刷单团伙,如果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到刑事处罚。但现有法律框架在应对日益规模化的“刷单炒信”产业链时,仍面临诸多困境。例如,刑事打击因入罪标准严格、证据要求高,难以实现全链条、全覆盖规制,而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对职业刷单团伙而言往往显得威慑不足。同时,现有法律主要针对经营者和组织者,对产业链末端的“刷手”群体,其法律责任的认定还处于空白状态。平台法律责任边界也存在模糊地带,尤其对于平台应尽到何种程度的监测义务、在何种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等关键问题,规定仍不够清晰明确。此外,“刷单炒信”行为具有明显的跨地域特征,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执法模式,难以有效应对这种跨地域、网络化的违法行为。 破解“刷单炒信”的规制难题,需要构建一个手段相互衔接、多方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在立法上,应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细化与系统化。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将职业化、规模化的刷单组织行为明确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在执法上,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开展常态化协作,实现数据共享与执法联动。同时,探索建立跨区域执法的协作机制,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治理格局。在司法上,各级司法机关不仅要在个案中依法严惩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通过厘清法律适用难题,依法对职业刷单团伙以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案过程中,应注重刑事追责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并深化“行刑衔接”,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建议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形成打击合力。 电商平台应突出其“守门人”角色,从源头上遏制虚假交易和伪造评价。进一步细化平台在数据监测、线索移交、违规处置等方面的法定义务,明确其在“明知”刷单行为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时,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平台积极治理的激励相容机制,将治理成效与信用评价、政策支持等进行挂钩。此外,鼓励平台运用技术创新提升治理能力。通过大数据分析、智能识别等手段,建立更加精准的风险识别模型,加强对商家交易行为进行动态评估和风险预警,并持续优化平台内部的信用评价机制,从源头上降低刷单行为的获利空间。 “刷单炒信”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伴生现象,其治理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系统性,必须在强化规制的同时兼顾市场活力,实现治理效能与发展质量的有机统一。在治理实践中,应精准区分行为性质与情节,建立科学的分级分类处置体系:对职业化、规模化刷单组织,以及为刷单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关键服务的黑灰产业链主体,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坚决铲除违法犯罪滋生的土壤;对个别商家为提升初期曝光度实施的轻微刷单行为,优先采取约谈警示、限期整改、信用扣分等阶梯化处置措施,引导其规范经营。同时,严格遵守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监管执法和平台治理过程中,划定数据收集、使用的合法边界,避免过度收集商户合法经营数据与用户隐私信息,防止因治理手段不当侵犯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普法短视频推送等方式,向商家和消费者普及“刷单炒信”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引导商家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鼓励消费者主动参与监督,形成良好的治理生态。 (责编:杨洋)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网的内容,其版权均属中央党校报刊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在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时请注明来源为学习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