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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提高协商实效,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专题协商是政协协商的重要形式之一,通常是指通过政协组织搭建平台,以会议为主要载体,组织政协界别或政协委员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与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开展协商议政的活动形式。专题协商是发展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有益探索,已成为人民政协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 当前,人民政协开展专题协商的代表性方式主要包括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根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是由政协组织搭建平台,以常务委员会会议为主要形式,组织党派团体、政协委员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与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开展协商议政的会议形式。专题协商会是政协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的某项专门问题开展协商讨论、议政建言的会议形式,是开展政协专题协商的重要载体,具有议题鲜明、研讨集中、交流互动的特点。在地方层面,有的地方政协还通过制度探索对上述两种形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例如,海南省政协结合实际制定了《政协海南省委员会专题协商会工作办法》,将专题协商会明确为开展专题协商的主要载体;河北省衡水市政协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组织县(市、区)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的指导意见》,用以指导所辖县级政协规范组织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与其他政协协商形式相比,专题协商有其独特优势。一是协商层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题协商多依托政协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或主席主持的专题座谈会等平台开展,参会人员包括政协相关领导、各民主党派负责人、相关界别代表人士,同时邀请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席,社会关注度与影响力相对较高。二是协商议题紧扣大局,具有前瞻性。协商议题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要问题。例如,2005年7月,全国政协首次召开“专题协商会”,围绕“十一五”规划建言献策。近年来,各地政协积极开展专题协商,在促进公共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协商民主形式、丰富协商民主实践,仍需持续优化专题协商的议题筛选、调研筹备、协商流程、成果转化等环节,不断提升专题协商的有序性与实效性。 健全议题生成机制,增强协商选题的精准性。专题协商服务重大战略决策,需要进一步提升选题的精准性,确保议题始终紧扣全局、贴合实际需求。一是严格界定议题范围。聚焦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事项,重点围绕中长期发展规划、跨领域改革任务、全局性民生保障等开展协商,确保议题紧扣发展全局。二是建立专项议题生成机制。强化战略研判与顶层设计,结合国家战略部署和区域发展全局主动谋划议题,突出议题的宏观性与重要性,确保协商成果有效服务于战略部署落地。三是完善议题评估标准。从全局性、可行性、紧迫性等维度开展评估,既要评估议题与国家战略、地方发展大局的契合度、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影响程度,又要论证调研条件、数据支撑、政策转化空间等,还应结合当前发展阶段的突出矛盾和群众急难愁盼程度对议题进行评价。 深化调研质量管控,夯实协商献策的基础。专题协商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要求调研工作必须具备深度、广度和专业性,为高层次协商提供坚实支撑。一是组建复合型调研团队。整合政协委员、党政职能部门业务骨干、行业领域专家学者及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力量,构建多元化的调研主体。二是运用科学系统的调研方法。综合运用蹲点调研、跟踪调研、大数据分析等方法,调研前进行充分研判、调研中进行多方会商、调研后进行专家论证。针对跨领域、综合性难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通过深入一线蹲点掌握第一手资料,依托跟踪调研动态把握事项进展,借助大数据分析提升研判精准度。同时通过跨环节会商与专家论证,进一步优化调研路径,挖掘问题本质,提高专题协商的调研质量。 优化协商流程和操作程序,保障协商过程的规范有序。《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规范专题协商会。这是提升专题协商有序性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专题协商的主要形式与参会范围。专题协商应根据议题性质与协商需要,在制度框架内明确采用相应的会议形式进行组织。关于参会范围,应建立更为规范的邀请机制,确保政协相关领导、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相关界别委员代表以及议题所涉的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序参与。同时,为提升协商的包容性,可结合议题实际,探索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利益攸关方代表或基层群众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另一方面,完善会议组织与成果转化的程序性要求。应健全涵盖会前、会中、会后各环节的工作规范,确保会前准备充分、会中充分交流互动、会后及时整理并形成高质量的协商成果报告,按程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强化协商主体建设,提升协商成果转化实效。专题协商重在将协商成果切实转化为推动具体问题解决的决策参考或政策举措,这既依赖于参与协商各方的深度调研与精准建言能力,也离不开规范高效的成果采纳与反馈机制。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能力建设,着重培养委员围绕特定重大、复杂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系统分析、形成务实专业建议的能力。通过持续地学习与履职实践,不断提升其把握政策、论证方案和凝聚共识的水平,为专题协商奠定坚实的专业基础。另一方面,明确协商成果的整理、报送、移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规范程序。推动建立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常态化沟通与跟踪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协商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并将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有效打通从“议政”到“施策”的环节,切实增强专题协商服务决策的实际效能。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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