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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统一政府行为尺度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马一德     2026-02-04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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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而且是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需要。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必须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好,增强我们从容应对风险挑战的底气。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了“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即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其中,“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的部署既是从制度根源上破解市场分割难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落实这项部署,必须对各级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边界、程序、强度进行统一约束,为政府行为立规矩、划边界、定标准、明责任,打通阻碍市场一体化的卡点堵点,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统一政府行为尺度,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在多个维度上保持一致性,具体可从如下方面把握。其一,在空间维度上,要求消除“土政策”与地域壁垒。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涉企执法等领域应遵循统一的规则体系,杜绝基于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而设置的“土政策”“土门槛”,确保经营主体无论身处何地,面对的是同一套规则。其二,在时间维度上,要求保障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政府政策与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应注重长期效应,保护经营主体的信赖利益,杜绝“朝令夕改”或“新官不理旧账”而损害经营主体的长期投资信心。其三,在行为强度上,要求推行全国统一的执法裁量基准。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同案不同罚”“选择性执法”或“过度执法”等问题。通过对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行政裁量权进行全国统一的量化规范,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确保违法情节相似的行为在不同地区面临的法律后果基本一致,增强执法公信力与法律威慑的可预期性。

  落实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的要求,必须将政府权力运行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内,严格遵循如下原则。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法定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了政府的核心职能,即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平正义、防范系统性风险。任何超越此范围,特别是干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设置不合理市场壁垒的行为,均属越权。例如,如果地方政府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增设市场准入备案程序,就与此要求相悖。二是基于“必要性”与“最小损害”干预的比例原则。即使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政府采取的干预措施也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采取的手段必须为实现正当目的所必需,且对经营主体权益的损害应最小化。例如,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优先适用警告、责令改正等较轻措施,而非直接处以高额罚款。三是权责一致。这既包括内部行政问责,也包括外部的司法救济。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就是通过司法判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有力强化了这一原则的刚性约束。在坚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在法治轨道上统一政府行为尺度,需从制度建设、机制创新、监督强化等方面着力。

  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供给,夯实行为尺度的规范基础。这是统一尺度的前提。一是加快完善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建立常态化的法规政策清理机制,依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等中央政策精神,对各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筛查与动态评估,坚决废止或修改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条款,破除影响要素自由流动的“玻璃门”“旋转门”。二是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规则统一,特别是尽快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细化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同时,加快在市场监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执法领域,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的、细化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明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梯度和适用条件,从制度源头预防和减少执法行为的地区差异性、随意性。

  构建高效的协同执法与监管机制,确保法律规则统一实施。面对跨区域、跨部门的经济活动,应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和制度创新,打破行政区划带来的监管壁垒与信息孤岛。一是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大力推动跨区域、跨部门的执法联动与监管信息实时共享,逐步实现执法程序、标准、文书和结果的协调互认。二是进一步健全全国性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共享和应用体系,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的应用,并依法依规实施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激励与惩戒,真正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三是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易产生地方保护的领域,可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标准文件范本,并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公告文件、资质条件、评审标准等进行智能筛查与风险预警,自动识别和纠正各类显性、隐性的歧视性与排他性条款,保障竞争环境的实质公平。

  健全严密有力的监督问责体系,筑牢统一尺度的法治防线。主要是构建起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立体化监督网络。一是进一步强化各级人大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对其中可能含有地方保护或市场分割内容的规定进行重点审查,从源头上纠偏防错。二是司法机关应通过依法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纠正和警示各类违法行政行为。三是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要与市场监管协同发力,对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的行为,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更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四是畅通各类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渠道,建立高效的投诉受理与反馈机制,将政府行为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

  推动治理理念与能力的系统提升,使法治自觉融入行政行为。最深层次、最持久的统一源于思想观念的深刻认同与行为习惯的自觉养成。应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等理念,深度融入政府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一方面,将宪法法律及统一大市场相关法规政策,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修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前考核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建立常态化的法治素养与履职能力评估机制,将依法决策、规范执法、维护市场统一的能力和实绩,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使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真正善于并习惯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责编: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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