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管
学习时报社主办
理论视点 学习评论
|
思想理论
|
党的建设
|
民主法治
|
党史国史
|
经济社会
|
领导论苑
|
高端智库 读书治学
|
文化教育
|
生态文明
|
学习文苑
|
当代世界
|
科技前沿
|
文史参阅
|
首页 >> 民主法治 >> 正文
生态环境治理迈入体系化法治化新阶段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秦天宝     2026-03-18 08:27
字体:

  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法”到“法典”,意味着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由此迈入体系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生态环境法典》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遵循,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特征的法律表达,展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中国智慧。对领导干部而言,学习好、实施好这部法典,有助于更好理解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要求,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

  推动形成“大环保”治理格局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体系化设计,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个整体来谋划,强化了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法典将“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贯穿始终,以总则编统摄全局,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各要素统筹起来,为形成系统治理格局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首先,《生态环境法典》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更为清晰的责任体系。总则编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及其管理的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并进一步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意味着,生态环境保护不是可松可紧的“软任务”,而是必须完成的“硬指标”。这种责任体系的明确化,有助于推动各方协同、形成合力,从制度层面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推进。

  其次,《生态环境法典》以“生命共同体”理念统领生态保护,要求树立系统治理思维。“生态保护编”突破了过去以单一生态要素(如水、森林、草原)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模式,更加突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例如,将高原、冰川等纳入生态环境范围,明确要求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要求领导干部在谋划区域发展时,必须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治理模式,统筹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最后,《生态环境法典》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将生态要求嵌入决策源头。《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风险”“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和要求。这意味着,“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具备了法律效力。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上马项目前,必须首先对照法典审视是否符合空间规划要求。这种从“末端治理”向“源头管控”的重心转移,能够有效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从源头上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代价。

  提升治理主动性与精细化水平 

  《生态环境法典》在总结实践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引导和推动治理方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作为转变,以更加精细化的方式破解生态环境难题。

  一是督察制度法治化,刚性约束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法典》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这一重要制度创新上升为法律规范,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相衔接,明确了督察对象的配合义务和整改责任,为环保督察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确认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严惩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这既增强了环境监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也为地方领导干部科学决策、精准治理提供了可靠的客观依据。三是将信用修复制度写入法典,体现了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生态环境法典》在规定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允许纠正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修复环境信用记录。这一制度设计给积极改进的企业提供了机会,体现了法律刚性与引导合规经营柔性的结合,有助于激励企业主动整改、主动提升,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四是回应民生关切,体现治理温度。《生态环境法典》在坚持严格保护的同时,以诸多有温度的条款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家门口”的生态环境问题。例如,针对秸秆焚烧这一“老大难”问题,法典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不搞“一刀切”,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

  进一步拓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 

  过去,有人将环境保护简单理解为“治污”,将环境保护工作方式局限于对有关企业的“关停并转”。《生态环境法典》的亮点之一,是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直接将国家“双碳”目标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从政策引导层面提升为刚性法律制度,极大地拓展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具有开创意义。

  首先,“双碳”目标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的法律地位,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碳排放管控提出了要求。这意味着,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不仅是响应政策号召,更是履行法律义务。地方领导干部在谋划产业布局时,必须将碳排放强度控制纳入考量;在推动能源转型时,必须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清洁能源。

  其次,发展循环经济有了法治保障。《生态环境法典》针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新三样”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作出专门规定,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这一规定是对新兴环境问题的积极回应,为相关废弃物处理提供了制度准备,有助于防止二次污染,为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也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提前布局,完善回收利用体系,防范新的环境风险。

  最后,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发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之一,倡导绿色消费,规定“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这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懂环保,还要懂产业、懂能源、懂科技;不仅要抓治污,还要抓转型、抓升级、抓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着推动《生态环境法典》落地生根的重要职责,必须率先垂范。一是带头学习,理解法典精神。把学习《生态环境法典》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起来,深入理解法律规范背后的理念和要求。法典出台后,应及时做好宣传解读和配套保障,扎实推进法典的落地实施。二是带头衔接,做好法规政策清理。法典出台后,各地与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确保地方政策与法典无缝衔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确保法典的各项制度能够落地见效。三是带头运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善于运用法典规定的新制度、新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运用规划环评制度优化产业布局,运用排污许可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运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协调区域发展矛盾,运用信用修复制度激励企业合规经营等,把《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推动工作的有力武器,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责编:杨洋)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网的内容,其版权均属中央党校报刊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在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时请注明来源为学习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