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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遏制“家门内”的语言暴力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苑宁宁     2026-04-22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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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10周年。10年来,我国反家暴工作在制度建设、实践运行等多个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涉家庭暴力的人身伤害犯罪案件数量呈现持续下降态势,反家暴治理体系不断成熟完善,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已成为社会共识。

  随着反家暴工作的深入推进,相关治理要求愈加精准化,一些更为隐蔽的暴力形式逐渐显现,成为治理面临的新挑战。例如,谩骂、侮辱、恐吓、贬损等发生在“家门内”的言语攻击,仍常被视为“家务事”而未得到有效规制。与身体暴力不同,语言暴力不会在受害人身体上留下可见伤痕,却能在长期侵害中严重损害其人格尊严和精神健康。语言暴力往往更为隐蔽,伤害却未必更为轻微。长期遭受语言暴力的受害人,容易出现焦虑、抑郁、自我怀疑等心理问题,甚至丧失生活信心。正因其隐蔽性强、举证困难、损害后果难以量化,语言暴力长期面临认定难、规制不足的困境。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以司法案例的形式进一步明晰“经济控制、语言暴力、限制社交”等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语言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侵权行为。

  语言暴力的法律界定。“语言暴力也是家暴”,这在法律层面有明确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此,语言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法定类型之一。但由于立法使用“等”字作概括性规定,其具体边界在实践中仍需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从构成要件看,语言暴力的认定需要把握三个核心要素。

  一是行为的持续性与反复性。法条使用“经常性”这一限定语,表明语言暴力区别于一般家庭纠纷中的偶发言语冲突。家庭纠纷中双方通常处于相对平等的沟通状态,冲突具有偶发性和双向性;而语言暴力则表现为加害人对受害人长期、反复、单向的言语攻击,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二是行为的控制性。语言暴力的核心在于权力支配,加害人通过持续的侮辱谩骂、恶意贬损或言语恐吓,系统性地削弱受害人的自我认知和独立意志,使其处于精神不自由的状态。三是后果的实质侵害性。语言暴力虽不直接造成身体损伤,但足以使受害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导致其人格尊严受损、社会功能退化,构成对健康权、人格权的实质侵害。需要指出的是,语言暴力在实践中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身体暴力、经济控制等行为相互交织,这加剧了受害人的困境,也对相关行为的法律认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应进一步细化语言暴力的类型化标准,针对不同场景、不同程度的精神侵害建立更具操作性的认定规则。

  破解司法认定难题。语言暴力的司法认定,主要难点在于举证。与身体暴力可以通过伤情鉴定予以证明不同,语言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私密空间,言语内容转瞬即逝,受害人往往缺乏保全证据的意识和条件,且语言造成的精神损害具有内在性和主观性,难以通过外部证据直接证明。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若干行之有效的认定方法。在证据采信层面,通过认可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影像等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并结合加害人的自认、证人证言以及受害人的精神状态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形成多元证据相互印证的认定模式。例如,法院可以综合聊天记录中辱骂、贬损人格等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认定相关行为构成虐待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在法律后果层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事由,受害人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对语言暴力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在此基础上,应着力推动精神损害评估标准的细化与统一。当前精神侵害后果的认定在较大程度上依赖法官自由裁量,缺乏系统化评估工具,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有必要借助心理学研究成果建立精神暴力损害评估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科学的指引。

  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功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为受害人提供的独立于离婚诉讼的即时保护手段,降低了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对于语言暴力这种以精神侵害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暴力,保护令的提前介入尤为关键。语言暴力的危害是累积性的,等到升级为身体伤害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往往已经深重难愈,甚至到了不可逆转的程度。因此,保护令的意义不仅在于事后制止,更在于事中干预,在受害人的精神防线尚未彻底崩溃之前,司法力量即应介入,及时为受害人提供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训诫、罚款或拘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同步向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构建多元协同的执行监督机制,形成司法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对违反保护令再次实施暴力者,依法处以拘留。未来应进一步完善保护令的快速响应机制,缩短审查周期,降低申请门槛,并同时强化违反保护令的制裁力度,形成足够的法律威慑,使保护令真正成为语言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

  强化对语言暴力的综合治理。有效治理不能仅依赖事后司法救济,还需要建立预防、干预、保障相衔接的综合体系。语言暴力之所以难以根治,重要原因在于受害人对加害人的经济依附和社会孤立,加害人往往通过语言暴力与经济控制等多重手段,切断受害人的社会联系,使其丧失求助能力,如果不改变这一点,受害人往往因缺乏独立生存条件而被迫继续留在暴力环境中。因此,提升受害人的经济能力和社会支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关键。《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法院在签发保护令后,应联合公安机关、妇联、残联及社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为经济不独立的受害人制定职业培训计划,帮助其实现经济自立。在此基础上,应加强基层组织在语言暴力早期识别中的作用,依托社区、学校、医疗机构构建多主体预警网络,将干预关口前移。同时,完善法律援助与心理支持的衔接机制,降低受害人维权成本,确保司法保护的可及性。

  在治理语言暴力方面,社会观念层面的转变同样应当重视。当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部分人将持续性的言语贬损和精神控制归结为家庭成员间的相处方式,认为“只是说说而已”“又没动手”。这种认知偏差不仅纵容了暴力行为,也可能使受害人担心被视为“小题大做”而放弃求助。事实上,语言暴力对受害人精神世界的损害,往往比身体伤害更为深远和持久。因此,在社会认知层面,仍需持续推进反语言暴力的公众教育,真正使尊重人格尊严成为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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