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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决策部署,加强政协协商同其他协商形式的协同配合,助力完善协商民主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要深入把握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职能关联性和内在统一性,加强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协同配合,着力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下,加强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协同配合具有重大时代意义。其一,这是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独特优势,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是一个综合复杂的有机整体,需正确处理各类协商渠道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发挥体系效能。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协商渠道,在主动加强与其他协商渠道协同配合过程中,能提供组织、制度、资源等方面支持和可参考借鉴的经验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其二,这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举措。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协商民主体系建设中,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参与主体、聚焦范畴、实施过程和职能作用各有侧重、各不相同。加强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协同配合,有利于打通更多协商领域的环节,为更多群体提供政治参与机会,不断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质量和实效。其三,这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加强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协同配合,能充分利用政协平台,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有序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创造条件,发挥协商民主凝聚共识、科学决策、维护稳定的功能,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各类协商渠道虽然存在差异和不同,但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政协协商民主经过多年发展,体系成熟、架构完善、流程完整,协商载体和形式丰富多样,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较高。同时,在加强与各协商渠道的协同配合中,政协协商能体现广泛代表性、包容性和专业性,使协商民主彰显更大优势、发挥更大效能。具体而言,第一,政协协商和政党协商在议题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在党委统一领导和统筹开展政治协商工作的过程中,政党协商一些重要议题,可按照形式与内容相匹配的要求,委托政协开展协商工作,使政协协商和政党协商互相促进。第二,政协协商和人大协商的协同配合处于深化探索阶段,政协可配合人大围绕立法工作,探索立法协商,助力维护立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三,通过加强政协协商与政府协商的支持配合,可有效发挥政协界别多元、联系广泛的有利条件,进一步提升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汇聚更多智慧力量。第四,政协协商对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协商具有指导作用。政协组织包括最主要的人民团体,政协委员吸纳了许多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加强政协协商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商的有机衔接,有助于提高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开展公共事务、服务社会发展的能力水平。第五,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协同联动、互为补充。通过政协协商打造协商示范样板,能带动基层协商提质增效,进一步拓展协商的广度与深度。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过程中,协商已明确嵌入科学民主决策流程,越来越成为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的民主形式。但从实践来看,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协同配合仍有一定改进完善空间,需要深化研究、稳步推进。 强化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协同配合的制度保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衔接的基本要求、内容形式、职能分工等,特别是在主体参与标准、内容界定范围、活动形式融合等方面,提出具体操作指引。二是坚持统筹协调,各级党委要对各类协商活动,特别是协商渠道之间的协同配合,进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依托政协平台,对各协商渠道方向一致、内容接近的议题,进行优化整合。针对不同层级、不同议题、不同场景的协商活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覆盖面较广、专业性强的优势,推进各类协商渠道的人员相互调配、共同参与。三是整合研究力量,强化分析研判,在协商成果形成上达成共识,推动成果更好服务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对已转化的协商成果,及时通报协商主体,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四是密切协作配合,在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协同配合过程中,既根据各类协商渠道发展现状和需求,及时开展信息交流,又坚持各展所长、各尽其能。 强化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协同配合的实践探索。一是加强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协同配合,丰富拓展政党协商形式,健全各级党委委托政协党组在政协平台,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就重大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提升政协协商对政党协商的延伸效用。二是加强政协协商与人大协商协同配合,探索将宪法、法律修订完善和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列入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范围,组织具有法律专长的政协委员,深入开展协商调研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助力良法善治。三是加强政协协商与政府协商协同配合,利用政协协商优势,将政府层面需要大量协商的事项委托政协协商处理,并建立便捷通道,使优质协商成果及时反馈政府部门,助力政策制定和问题化解。四是加强政协协商与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协同配合,完善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的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其参与政协协商活动,提升人民团体及其界别群众的协商意识和能力。同时,探索政协协商带动社会组织协商的有效形式,通过邀请参加专题协商,联合举办协商活动,拓宽社会组织参与政协协商活动的渠道。五是加强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协同配合,推动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系网络,对基层治理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焦点,根据议题时效性和普遍性,通过政协协商和基层协商联合形式,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关注解决。 强化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协同配合的氛围营造。一方面,重视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与学习。党委、政府要带头学习掌握协商民主理论,熟悉工作方法,把握工作规律。将协商民主理论课程纳入党校、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课程体系,对党员干部定期进行系统培训,树牢协商理念,培养协商思维。另一方面,提升界别群众的协商参与意识与能力。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成效,宣传讲好政协历史和政协故事。在实践中进一步拓展协商渠道、丰富参与方式,切实保障界别群众平等参与,以良好的协商氛围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向前发展。 (作者系福建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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