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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着几条未经证实的“爆料”,几个耸人听闻的标题,网络“黑嘴”就可能让企业多年积累的声誉遭到损毁。坚决否定和及时制止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增强企业信心、稳定企业预期、激励企业家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企业名誉的纠纷明显增多。有的网络“黑嘴”打着“测评”“监督”的旗号行敲诈勒索之实;有的不法分子雇佣“网络水军”,通过多个平台发布贬损信息;还有的利用算法推荐机制放大负面内容,让不实信息迅速扩散,导致企业品牌价值严重受损、市场信心受到动摇、经营秩序被打乱。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严惩涉企敲诈勒索、造谣抹黑等违法犯罪”,彰显了保护企业名誉、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我国现行法律对损害企业名誉行为的规制,形成了民事救济、行政监管、刑事制裁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民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法人纳入名誉权保护范围,确认了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为企业名誉保护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经济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企业名誉置于市场竞争秩序的框架下加以保护,针对经营者之间的商业诋毁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体现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制度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并赋予受害企业起诉和索赔的权利。刑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发挥了法律的威慑作用。这一制度设计兼顾了保护人格尊严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目标,形成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保护格局。但实践中,这些法律存在适用上的衔接协调的问题。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置了较高的适用门槛,即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且通常需要存在竞争关系,也就是当侵权人并非经营者时,即便其恶意诋毁行为同样严重损害企业名誉,也无法适用该法。《民法典》虽然适用主体范围更广,但损害赔偿规则主要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往往相对较低,企业可能难以获得充分救济。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上述问题更为突出。损害企业名誉的手段不断翻新,加上电子证据易灭失、侵权主体难追溯,企业及时固定证据面临障碍。而企业名誉损害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降低、消费者信任流失等无形损失,难以精准量化。此外,诉讼程序周期往往较长而网络信息传播瞬息万变,保全措施启动相对缓慢,容易让企业陷入被动。 面对上述挑战,需要从多个维度推进企业名誉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构建一套既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又能及时弥补企业损失的制度体系,使法律保护与企业名誉作为重要无形资产的属性相匹配。 在立法上,进一步明晰企业名誉的法律定位。企业名誉不同于自然人名誉,它既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信用基础,也是企业长期经营积累的无形资产。对企业名誉的法律保护,应当充分考虑其作为商业资产的特殊属性,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适当拓宽商业诋毁的规制范围,将虽非经营者但实施有组织诋毁行为的主体纳入调整;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细化企业名誉损害的赔偿规则,参照企业商誉价值、侵权获利、维权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使不同法律路径之间形成顺畅的互补关系,为企业名誉提供更为周延的法律保护。 在救济机制层面,构建预防与补偿并重的制度体系。企业名誉救济面临的主要难题在于“时间差”的存在。网络信息传播以秒计算,而诉讼程序以月甚至年计算,若仅依赖事后的损害赔偿,即便最终胜诉,企业因名誉受损导致的市场份额流失、商业机会丧失等损失也难以挽回。因此,既要通过预防性措施及时制止损害扩大,又要通过合理的赔偿制度充分弥补实际损失。就预防性措施而言,行为保全制度具有独特价值。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格权侵害案件中,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申请,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责令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实践中已有法院据此作出“禁言令”等保全裁定,责令平台封禁侵权账号或删除侵权内容,取得了及时止损的良好效果。完善这一制度,需要从申请、审查到裁定、执行的全链条都进一步提高效率,确保保全措施能够在损害扩大之前落地。同时,明确网络平台配合执行保全裁定的法定义务,对拒不配合的平台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使行为保全制度在实践中能够有效运行。就损害赔偿而言,需要进一步建立与企业名誉特殊属性相匹配的赔偿规则。一方面,适当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使赔偿数额与网络侵权行为的广泛影响相匹配;另一方面,对于主观恶意明显、手段恶劣、影响广泛的侵权行为,可参照侵权获利、企业声誉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协同治理层面,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保护机制。损害企业名誉的案件往往呈现“行为地分散、结果地广泛”的特点,侵权人可能利用不同地区之间的监管差异逃避制裁,这就对跨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提出了现实需求。一方面,完善国内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统一的事实认定标准和证据采信规则,优化协查协办制度,可以有效破解这一困境。另一方面,网信、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衔接,健全涉企侵权信息受理、核查、处置的闭环工作机制。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在防范和制止损害企业名誉行为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应当进一步压实平台的内容管理义务,健全涉企侵权信息的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机制,明确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法定义务,形成对企业名誉的全方位保护合力。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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