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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遏制网络犯罪的关口前移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林津如     2026-05-2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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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犯罪的蔓延是数字时代不可回避的治理难题。在数字技术的助推下,网络犯罪行为隐蔽化、证据分散化、链条跨境化等特征增强,还衍生出加密劫持、深度伪造、数据投毒等新型侵害形态,犯罪方法不断翻新、犯罪结构发生变异,破坏力逐步上升,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难度进一步加大。今年,《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确立了“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源头治理、协同联动”的原则,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更加重视犯罪发生前的预防与阻断,体现了我国对网络犯罪治理新特点、新形势的有效回应。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明确提出“强化预防性法治理念”。在网络犯罪的具体领域,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强化预警劝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等等。这要求我们积极探索网络时代犯罪治理机制的多元化,强化前置预防措施,构建综合性的治理模式。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对网络犯罪的治理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制重心偏向“事后惩处”,注重对网络犯罪的有效追诉。但是,网络犯罪具有行为隐蔽、技术性强、时空限制弱等特征,犯罪行为的实施往往依赖于前端一系列看似中性的准备行为与帮助行为,仅靠个案打击、事后惩处不足以遏制高发频发的网络犯罪蔓延势头,网络生态修复效果尚不充分,且单一的刑事治理手段也难以实现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有效规制。在此背景下,网络犯罪治理越来越强调对犯罪的预防,要求从切断犯罪链条赖以运转的前端环节入手,尽可能压缩信息网络犯罪的生长空间。

  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收紧犯罪活动的入口。网络犯罪虽然形态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离不开虚假身份与匿名账号的掩护。大量非实名或虚假实名的电话卡、网络账号、支付账户,事实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监管、逃避侦查的便利。有效管控这些入口环节,能够从源头上阻断犯罪链条的形成,提高治理的主动性。《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通过“实名制+动态核验+数量限制”的组合拳,从入口处管住犯罪分子赖以隐藏身份的各类账号和账户。针对“黑卡”,严禁使用伪造身份办理电话卡和支付账户,不得买卖、租借相关账户;针对“黑号”,要求账号注册落实实名制,禁止批量注册、出租出借及违规解封;针对“黑线路”“黑设备”,划定违规出租线路、制作销售非法设备的红线。在此基础上,电信、金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建立动态身份核验制度,在犯罪高发领域和时段增加核验频次,未通过核验的限制或终止服务。通信、金融、互联网等部门应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机制,对异常开卡、批量注册、频繁挂失解封等行为实施联合监测,使各类“黑卡”“黑号”在进入流通环节之前就被识别和拦截,使犯罪分子难以获得隐藏身份的“通行证”,将犯罪活动有效遏制。

  压实平台“守门人”责任,筑牢风险监测的第一道防线。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等主体掌握着网络运行的基础设施与重要节点,如域名解析、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广告推广、应用程序分发等,最接近技术运行的第一线,也最具备发现和阻断风险的信息优势与专业能力。由平台承担与其服务类型、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防治义务,有助于以较小的社会成本实现预防效果。《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网络平台作为预防网络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要求网络平台承担与其业务规模、技术能力相匹配的网络犯罪防治义务,将防治措施贯穿上游信息引流、中游合规经营、下游支付结算等环节。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采取分类施策的思路:大型平台因其强大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应被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对可疑行为实施主动筛查;中小平台则重在落实基础性安全措施,避免“一刀切”增加不合理负担。

  切断帮助行为的输送渠道,铲除犯罪链条的滋生土壤。网络犯罪的产业链条中,大量“帮助”行为来自普通用户的“不经意”参与。例如,将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或网络账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短信验证码接收服务,使用具有批量注册、自动切换IP地址功能的软件等。这些行为在单次、偶发的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可能并不明显,但当这些行为大量发生,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个人或组织精心策划和实施时,就会为网络犯罪提供源源不断的“物料”支撑。对此,需要法律对这类游走于合法与违法边缘的行为设定清晰边界。《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买卖、租借相关账户,严禁批量注册账号和出租出借网络账号,将这类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有助于切断信息网络犯罪的非法利益链条。在具体惩处方面,应当区分职业化犯罪与偶然参与性犯罪,对于组织性、职业化的帮助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做到宽严相济、张弛有度。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定期发布典型案例,让公众认清参与此类行为的法律风险,在全社会形成敬畏法律、自觉抵制的共识,从根源上压缩犯罪团伙获取犯罪工具的空间。

  强化“行刑衔接”,打通制度通道。网络犯罪防治的关口前移,需要在犯罪预防过程中调动更多的非刑事司法力量,大量预防性措施需要在行政执法领域落实。实名制的监督落实、异常交易的监测预警、平台防治义务的日常履行,都需要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管作为支撑。《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设计为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的多层级协同治理提供了依据。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梯次递进、分层衔接的制度体系。在实体层面,更加科学配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层次:对于尚处于预备阶段、未造成实际危害的违法帮助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警戒和阻断;对于已经造成实际危害或具有组织性、职业化特征的犯罪行为,严格依法转入刑事追诉程序,既防止“以刑代罚”挤压行政执法空间,也避免“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在程序层面,应进一步健全案件移送、证据转换、信息共享等配套制度,打通异地移送、异地处罚的衔接堵点。通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机衔接、梯次递进,使前端预防与后端惩治相互配合,织密网络犯罪防治的法网。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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