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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必须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辩证关系,既要坚决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又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精准落实便民举措。现实中,一些执法行为之所以引发争议,有时并不是因为处理结果明显不公,而是道理没讲清、依据没说明,导致当事人“口服心不服”。《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明确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释法说理,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强调,“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把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全过程”。近年来,“说理式执法”在税务稽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多领域积极探索推行,成为优化执法方式、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 “说理式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讲明执法的目的、要求、依据、事实、后果和救济渠道,将释法说理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的一种执法方式,要求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理,让当事人清楚地知道自己“为什么被罚”“应当怎样做”。一次标准规范的“说理式执法”就是一场生动深入的普法宣传,不仅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也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法治观念,得到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真正做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说理式执法”中的“理”,主要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违法事实的“事理”。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说清事理,就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说明案件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和执法程序,清晰梳理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构建完整的事实逻辑链条,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适用法律的“法理”。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法律适用准确。说清“法理”,就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在客观分析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法理分析,明确法律适用的逻辑和理由,精准认定案件性质,做到罚当其责、于法有据。三是处罚裁量的“情理”。说透“情理”,就是要将裁量理由公开化、透明化,合理考量当事人的主观恶性、配合程度、改正表现等具体因素,讲清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据。这是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实现过罚相当的内在要求。四是执法文书的“文理”。无论是书面的处罚决定书还是口头的告知与沟通,都是执法说理的载体。说好“文理”,要求行政机关规范文书逻辑结构和语言表达,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口头说理时用语规范文明、通俗易懂,让当事人听得懂、能接受,有效降低复议诉讼概率,提升执法公信力。 “说理式执法”作为一种执法理念,需要健全的制度和能力保障。当前,在推进“说理式执法”的过程中,不同领域、不同地区进展还不平衡,说理标准不够统一、说理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依然存在。推动“说理式执法”提质增效,必须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工作原则,并在制度规范、能力建设、方式创新上持续用力,推动“说理式执法”走深走实。 提升“说理式执法”的规范化水平。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行为是否遵循了相对统一的程序要求。但具体到“如何说理”,如果缺少相对明确的规范加以引导,不同执法者围绕同类案件的说理在深度、方式和重点上就可能出现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会影响执法的严肃性,也可能让相对人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从这个意义上说,推动“说理式执法”规范化,本身就是维护执法权威的内在要求。这要求“将说理式执法”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说理要求,使执法人员在面对不同类型案件时都有章可循。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作出了积极探索。例如,在税务稽查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规范说理的内容、方式和流程;在交通运输领域,浙江省出台全过程说理式执法指导意见,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行政裁量、执法语言等方面逐项明确说理要求,并将释法说理贯穿行政检查和处罚强制各环节,着力解决工作不平衡、不规范问题,推动“说理式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 以证据和事实为根基开展说理。说理是否令人信服,首先取决于事实认定的基础是否牢固。“说理式执法”不能等同于“说好听的话”,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通过充分取证、严密论证、细致说理,最大限度化解争议、促进规范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构建典型案例库和政策汇编,采用递进式、抗辩式等说理方式,精准回应行政相对人关切。对于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案件,可以引入专家论证、数据建模等辅助手段,将专业判断的形成过程向当事人清晰呈现,消除其对事实认定的疑问。唯有让当事人在证据展示和逻辑推演中看清事实真相、理解法律定性,他们才能发自内心地接受执法结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强化执法者与相对人的有效沟通。执法的公信力,不仅来自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也来自执法者对当事人处境的体察与尊重。人民群众面对行政执法,不仅需要明确的处理结果,而且需要有理有据、令人信服的“说法”。“说理式执法”应持续优化说理方式,真正理解当事人的处境与关切,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以当事人能够理解的方式阐释法律、回应质疑。对合理的陈述和申辩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逐一解释原因,还要指导其防范违法风险、规范经营管理,实现执法与服务深度融合,使当事人在沟通中感受到被尊重、被倾听。例如,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实施的《江西省交通运输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试行)》要求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全面履行“三个讲清楚”,即讲清楚违法危害、讲清楚法律后果、讲清楚救济渠道,并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企业合规建设建议书》,帮助当事人在接受处理的同时明确整改方向、防范再次违法,充分彰显“说理式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在“说理式执法”中提升执法队伍能力。开展一次成功的“说理式执法”,执法人员既要对案件了然于胸,又要将法律法规烂熟于心,还要善于将专业的法律判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阐释清楚,善于在复杂案情中准确把握事实与法律的对应关系。这就对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一方面,进一步打牢释法说理的专业根基。执法人员不仅要掌握法律规范的文义,还要理解其立法意图和适用条件,清楚不同类型案件中事实认定的关键节点和法律适用的推导路径。在教育培训中,应当引导执法人员深入研习法律法规的构成要件与适用逻辑,围绕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裁量因素进行系统训练,确保每一次执法说理都经得起法律检验。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在精通法律的基础上,要善于把专业的法律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日常表达,让当事人听得明白、听得进去。这要求执法人员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注重积累经验,把握不同对象、不同场景下的表达分寸,以过硬的执法能力确保每一次执法说理都于法有据、合情合理,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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