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规模持续扩大,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2025年7月,公安部公布5起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典型案例。这类犯罪直接侵蚀企业资产、破坏市场秩序,成为制约一些企业发展的“隐形毒瘤”。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法律适用规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作出规定,为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面对犯罪手段的持续升级和犯罪治理中的结构性难题,如何在法治轨道上系统推进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已经成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或机构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个人获益、整体受损”,既包括出卖民营企业利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以及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也包括为企业利益而实施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在行为样态、主体构成和危害程度上均呈现出新的特点。其一,犯罪主体向关键岗位集中趋势明显,直接经手资金往来、掌握资源分配权的销售、采购、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发案率较高,同时掌握决策权和审批权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涉案金额普遍偏大,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其二,在犯罪手段上,利用系统漏洞、操纵数据权力、借助虚拟财产等新型腐败形式不断出现,技术性、隐蔽性显著增强,对传统内控机制和侦查手段形成严峻挑战。“内外勾结”式共同犯罪比例上升,衍生出更为复杂的利益输送模式。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危害具有传导性和外部性,不仅直接侵蚀企业资产,而且可能扭曲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危害公共利益。 面对这些新态势新问题,现有的法律在预防与惩治上仍面临若干结构性难点。在实体规定方面,对国有财产与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及其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渎职犯罪主体不包括民营企业人员,导致难以追责。在追诉程序方面,面对隐蔽性强、涉众性广的复杂案件,民营企业自行发现线索、固定证据困难重重,立案难、取证难、追赃挽损难等问题制约了刑罚威慑力的有效发挥。在源头治理方面,部分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关键环节缺乏规范流程,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立足我国刑法的预防功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预防与惩治结合,构建衔接有序的治理体系。 在制度层面进一步落实平等保护理念。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刑法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范与保护,应当在法治框架下遵循统一标准,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解释(二)》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执行。这蕴含着对不同所有制主体同等保护、同等惩处的导向。落实这一理念,需要在立法层面推动相关罪名的持续完善,统筹研究对渎职类犯罪、背信类犯罪等规制范围的适度扩展,将实践中反映突出、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逐步纳入刑事规制范畴,使刑法对各类经营主体的保护更加周延、标准更加统一,从制度源头上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司法层面,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入罪标准、量刑尺度等方面,确保同等情形得到同等处理。 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中需要全面准确贯彻。《解释(二)》在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数额加法定情节”的同时,要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意味着,在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量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恶劣的重大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在法律规定框架内依法从宽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保护企业正常经营结合起来考量。惩治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目的在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在办案过程中,既要严厉打击犯罪,也要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避免因不当司法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应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诉求,综合评估案件处理对企业存续、员工就业、商业信誉等方面的影响,在依法处理的前提下寻求最佳办案效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着力提升追责效率与追赃挽损实效。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资金流向、隐蔽的交易结构和专业的技术手段,对追诉程序的效率提出较高要求。当前,应当进一步强化对犯罪行为的快速反应和精准打击。一是健全线索发现与案件启动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税务稽查、金融监管等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控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受理、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启动侦查程序,保障被害企业的控告权落到实处。二是强化专业化侦查取证能力。针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资金流向复杂且隐蔽性高、交易结构繁琐专业的特点,充分运用资金穿透分析、电子数据取证等专业化侦查手段,依法调取银行流水、税务记录、工商登记等关键证据,以公权力的调查手段克服民营企业自行取证难的现实局限。三是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阶段及时查封、冻结涉案财产,防止赃款赃物转移隐匿;审查起诉阶段将涉案财物处理情况作为审查内容,依法提出追缴意见;审判阶段依法作出追缴、责令退赔的判决,确保最大限度地挽回受害企业的经济损失。追赃挽损不仅是刑罚功能的延伸,更是对被侵害权益的实质修复,唯有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司法追偿的力度与实效,才能坚定其依法维权的信心。 建立健全内部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需要将法治要求深度融入企业内部治理,形成内外协同的制度合力。一方面,引导企业健全内部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民营企业应当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财务审批、采购招标、销售回款等关键环节建立规范的流程控制机制,强化对资金流向、合同管理、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和定期审计,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同时加强对数字化系统和数据权限的管理,防范利用技术优势实施的隐蔽性犯罪。另一方面,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牵头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信息共享平台,将经司法认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相关犯罪人员的从业限制和行业禁入,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编:杨洋)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网的内容,其版权均属中央党校报刊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在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时请注明来源为学习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