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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王文松     2026-06-2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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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社会离不开信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可被通俗地理解为“政府不应出尔反尔”。其含义是指:公权力机关实施的行为引发了相应的法律状态,公民善意地信赖这一法律状态而对自己的生活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公民因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涉企执法领域,执法行为能否保持稳定连续、执法标准能否做到前后一致,直接关系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影响市场对规则的信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明确提出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将政务履约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以行政法规形式严禁以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清晰地彰显了保护企业信赖利益的坚定立场,确立了行政机关守信践诺的法定义务。《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涉企执法应“依法维护有关企业信赖利益等各项合法权益”,这是贯彻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规范涉企执法的具体体现。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基石,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授益性行为或承诺保持稳定性与连续性,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调整,并因此给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也须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在涉企执法实践中,受法律保护的企业信赖利益至少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存在明确、合法、稳定的信赖基础。具体而言,该基础既可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执法承诺等授益性行为,也可能是长期延续、一贯稳定的执法惯例或公开施行的惠企政策,使企业对自身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形成了合理信赖,且该基础本身不存在违法情形。二是企业基于上述信赖基础实施了具体的投资、生产或交易安排,如投入资金、购置设备、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等,形成了实质性的“信赖表现”,且该安排与信赖基础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联。三是企业的信赖出于善意且无过错,即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相关基础违法而仍予信赖的情形,亦无利用政策漏洞、投机取巧等不当行为。当上述要件齐备时,法律应为企业的合理信赖提供充分保障,坚决防止“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等政务失信行为。

  在执法实践中坚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重要价值。首先,它是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投资信心的“压舱石”。企业的长期规划与投资行为,高度依赖于对政策连续性、政府行为可预测性的判断。唯有政府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其次,这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的内在要求。政府守信践诺,能显著增强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与社会认同感,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后,这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的法治保障。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信赖利益,就是维护市场准入的公平起点与竞争过程的规则公正,对于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环境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规范涉企执法,在维护企业信赖利益方面已取得积极进展。在权利救济与监督层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纠正执法偏差的重要渠道。行政复议机关注重发挥监督职能,利用其便捷、高效、专业的优势,及时纠正涉企执法中不履行承诺、不依法变更协议等失信行为。行政诉讼则以司法裁判树立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执法案件时,将信赖利益保护作为审查执法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涉及对企业信赖利益的保护。在政务诚信建设层面,许多地方将政府履约践诺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探索建立政务失信记录与问责机制,并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加强前期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审核,从决策源头有效降低了失信风险。

  持续筑牢企业信赖利益保护的法治屏障,需坚持系统观念,多措并举、协同推进。在执法方式上,要注重刚柔并济。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应当综合考量企业信赖利益因素,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选择对企业影响最小的方式;涉及许可撤回或变更的,应当为企业预留必要的过渡期限,避免“一刀切”式执法让企业措手不及。在执法程序上,要严格落实正当程序要求。作出不利于企业的执法决定前,应当充分告知并听取企业陈述申辩,对企业提出的信赖利益主张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决定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及理由。在执法标准上,要保持统一和透明。对同类情形适用相同执法尺度,不因企业规模、所有制形式不同而区别对待;执法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公开渠道清晰告知,给企业留出合理的调整适应空间。在执法监督上,要强化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涉企执法案件时,应当将是否保护企业信赖利益作为重点审查事项,对执法机关未予考量或考量明显不当的,坚决予以纠正。同时,通过发布涉企执法典型案例,明确信赖利益保护的执法标准和尺度,为一线执法提供清晰指引。此外,应积极培育诚信守约的法治文化。加强执法队伍的诚信行政教育与法治思维培养,使执法人员在面对政策调整时,能够自觉将企业的信赖利益纳入权衡,做到既严格执法又审慎用权,使“有约必守、有诺必践”成为行为自觉。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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