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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
来源:学习时报     毛俊响     2026-07-1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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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以下简称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深刻回应了科技进步与社会变革给人权保障带来的新挑战、新机遇,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更高质量的发展和更加全面的人权保障的期待,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与时俱进的发展方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在《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份普遍性的人权清单。但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催生了许多新的利益诉求,人权概念新的外延不断出现。一方面,人权保障的水平高低和人权体系的大小往往受制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另一方面,权利本质上是一种针对国家、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诉求。一种新兴的利益诉求要想转化为国家尊重和保障的新兴人权,必须满足可欲和可行两个基本条件。所谓可欲,就是这种新兴利益诉求获得了社会认可,具备了一定普遍意义的文化观念或道德基础,或者得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制约的社会共识的支持;所谓可行,就是尊重、保护和实现这种新兴利益诉求,其社会成本是一国当前经济社会条件所能够承受的,其制度建设和政策实施在当前具备可行性或可操作性。

  与前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相比,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并将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与企业人权责任的落实作为落实这一要求的两个着力点。前者集中体现了技术变革对人权保障场域、内容与方式的深刻影响:数字空间既拓展了传统权利的实现渠道,也催生了全新的利益诉求和风险形态,是新兴利益诉求最密集、最前沿的地带;后者则突破了传统“个人—国家”二元框架,将人权保障的义务主体从国家延伸至企业等社会力量,回应了经济全球化与平台经济时代企业行为对个体权利影响日益加深的现实,是人权治理体系在主体维度上的重要拓展。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应当遵循人权保障的基本规律,既要积极回应数字技术带来的人权保障新课题,也要在制度层面明确和规范企业的人权责任,使权利诉求的拓展与制度供给的能力相匹配。

  其一,着力推进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是新兴人权领域的重要内容,是不容回避的时代课题。一方面,数智技术广泛应用催生新质生产力、重塑生产生活方式,将人权保障的场域延伸到数字空间,赋予传统人权新的数字化形态,极大拓展了传统人权保障的广度和深度。例如,寻求和发布信息的自由,因为数字空间的存在而得到极大拓展,海量的数据和信息无疑拓展了人们获取信息自由的现实能力,而网络平台也为发布个人观点、散布各类信息提供了物理平台所不能比拟的广阔空间。但是数智技术的应用也对个人信息、隐私权、财产权等传统人权的保障带来挑战乃至风险。如果法律规制没有及时跟进或完善,隐私权和其他人权就有可能受到侵害。近年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陆续通过了关于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决议,国际社会对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的关注正在不断深化。

  另一方面,数智技术的应用带来数字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泄露、数字鸿沟加剧等全球性挑战,也衍生了一些带有强烈数字时代特征的新兴利益诉求,如数字身份权、数据财产权等,关乎每个人在数字空间中的尊严与自由。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坚持发展导向、向善为民、公平公正、普惠包容的原则,充分发挥数智技术和数据要素对丰富人民生活、改善民生福祉的作用,以数智技术创造美好生活、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顺应数字时代人权保障需求的必然之举。在这一过程中,既要紧跟技术演进步伐,及时健全新技术新业态安全监管框架,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也要持续缩小不同群体、不同区域间的数字鸿沟,推进数字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数字素养和数字权利意识的培育,充分发挥数智技术和数据要素对丰富人民生活、改善民生福祉的作用,实现权利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其二,促进企业落实人权责任。人权概念的外延拓展,既包括权利类型本身的增加,也包括权利保障主体的拓展。将“促进企业落实人权责任”作为落实“引导新兴人权领域健康发展”要求的重要方面,就是因为其拓展了人权保障的主体框架,无论是对于人权理论研究,还是对于人权治理而言,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发展。在人权理论层面,传统人权理论主要建立在“个人—国家”二元关系之上,人权主要是个人用于防范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国家是尊重、保护、实现人权的义务主体。随着企业等社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其行为对个人权利的影响日趋显著,单纯依靠国家履行义务的传统理论框架已难以充分回应现实需求。企业人权责任制度的提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传统人权理论的有益拓展,进一步表明企业等社会主体承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已逐步成为共识。

  在人权治理层面,企业人权责任已成为国内人权治理和全球人权治理必须加以回应的重要课题。面对近年来个别国家将人权议题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的复杂环境,国内企业更应主动作为,积极制定并公开发布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与承诺,对自身经营管理活动和供应链风险进行审慎评估。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政策体系,引导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制定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政策、司法措施,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与政府采购中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制度,提升企业人权尽责意识和能力,正是对这一治理需求的制度回应。在推动企业落实人权责任的过程中,需要着力构建企业人权责任的制度约束与内在自觉相协调的机制,既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形成刚性约束,也要通过标准引导、信息披露、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激发企业履责的内生动力。

  此外,企业落实人权责任不仅是国内治理层面的制度要求,也是我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实践路径。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促进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投资中实施人权尽责。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条件也有责任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应继续以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促进企业履行人权责任的各项措施为契机,在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推动落实上持续用力,将企业人权责任的实践探索不断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提供坚实的实践支撑。

  (作者系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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