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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人权履约审议工作
来源:学习时报     伍科霖     2026-08-12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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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不仅体现在国内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之中,也体现在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实践之中。《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专设“持续推进人权履约审议工作”一节,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人权履约审议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对持续推进人权履约审议工作、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人权履约审议,是指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规定,定期向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接受审议并跟进落实审议建议的制度安排,是国家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检视和促进国内人权保障的重要机制。当前,我国履约审议的制度安排不断完善。2008年,我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发言时,强调“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和“重视向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2010年我国代表进一步指出,编写履约报告既是对我国人权工作的“总结和评估”,也是“接受咨询并改进我们促进人权工作的良好机会”。2019年发布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将履约工作同国内人权保障紧密联系起来,提出注重将国内立法、修法和政策制定等与条约规定相衔接。一方面,各项履约任务有序推进。近年来,我国统筹推进不同条约、不同阶段的履约任务,参加《残疾人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履约审议,并持续推进儿童权利、禁止酷刑和消除种族歧视等领域的报告工作,履约任务的连续性和计划性不断提升。另一方面,履约工作的协同性显著增强。人权履约审议涉及立法、司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需要中央政策与地方实施联动,有关部门和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参与。例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履约报告由29个部门共同编写,并广泛吸取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和地方妇联意见。有关社会组织还通过提交书面报告、参加非正式对话会等方式参与履约审议准备,由此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组织和专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在此过程中,我国推进履约审议工作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一方面,有助于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实践的了解,拓展参与国际人权规范解释和机制建设的渠道。另一方面,为完善国内人权保障制度提供了重要参照。2022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审议中国报告时,就残疾人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推广通用设计提出了相关建议。2023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规定制定或者修改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残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并推广通用设计理念,体现了履约审议与国内立法完善之间的有效衔接。

  随着国际人权条约机构审议标准的不断完善,履约审议所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程序要求更加细致、专业程度更高,对报告编写的质量、建设性对话的水平以及审议意见的后续落实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持续推进履约审议工作,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统筹履行程序性义务和实体性义务。程序性义务要求按期提交履约报告、答复问题清单、参与建设性对话并做好后续反馈;实体性义务则要求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和公共服务等落实公约规定,切实保障公约权利实现。程序性义务的履行为检视国内人权保障状况提供制度渠道,实体性义务的落实则为报告编写和建设性对话提供事实依据,二者相互衔接,相互促进。以《儿童权利公约》为例,在程序性义务方面,应当及时回应儿童权利委员会对报告程序、建设性对话和后续落实提出的新要求,完善部门协调、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在实体性义务方面,应当及时跟进委员会对公约内容作出的新解释。《儿童权利公约》第25号和第26号一般性意见分别对数字环境以及气候变化背景下的儿童权利作出阐释,需要据此进一步梳理我国儿童网络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实施成效,并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

  进一步提升履约审议能力。履约审议不仅是对公约权利保障状况的系统说明,更是将国际人权规范与国内人权实践相互衔接的重要过程。履约能力既关系到国际人权规范在国内的准确理解和有效落实,也影响着国内人权保障经验能否被转化为具有解释力和影响力的规范主张。对此,应当从三个层面持续加强履约能力建设。一是提升规范实施能力。准确把握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内涵及保障要求,并将这些要求落实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中。应加强对公约条款、一般性意见和结论性意见的系统研究,结合国内立法、行政、司法和公共服务情况进行对照分析,建立分条约、分领域的履约资料库,持续收集法律政策、统计数据、典型案例以及上一轮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权利保障措施和履约审议提供充分依据。二是提升参与规则制定的能力。履约审议不能停留在对既有规范的被动适用,还应当从国内人权实践中提炼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主张,为国际规范生成提供中国方案。应注重从我国的减贫、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实践中提炼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善于从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出发,阐明其所体现的权利保障理念和制度逻辑,并通过参与一般性意见草案征求、一般性讨论日和专题研讨等方式,就条约规范的解释和发展提出专业意见。三是提升机制建设能力。加强对条约机构议事规则、工作方法和改革动向的研究,准确把握履约审议的程序要求和运行特点,提高口头答问的针对性和书面材料的完整性。同时,完善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同机制,建立审议前议题研判、审议中专业支持、审议后总结评估的工作机制,并通过常态化培训和实践参与,培养既熟悉国际规则又了解国内实践的专业人才队伍。

  完善履约审议意见的国内转化机制。履约审议工作的成效,最终要落脚到人民依法享有更加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上。审议过程中的意见,只有转化为国内政策完善、法治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举措,才能真正发挥其制度功能。一是加强对审议意见的分类研究。结合条约规定、事实依据和我国国情,对条约机构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系统梳理,准确区分可以直接落实、分阶段推进以及需要进一步沟通说明的事项。二是推动合理建议及时转化。对于客观合理、切实可行的建议,应及时转化为推进立法修法、完善政策措施、改进公共服务、健全救济机制的具体举措,并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相衔接;对需要长期推进的事项,应明确阶段性目标、落实责任部门和实施步骤。三是健全跟踪评估和反馈机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和权利主体的意见,客观评估相关措施的实施成效,并在下一轮履约报告中予以反馈,由此建立“研究审议意见、推动国内转化、评估实施效果和反馈后续行动”相互贯通的工作机制。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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