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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有序推进村务和居务公开
来源:学习时报     石晶     2026-08-19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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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村(居)务公开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载体。近日印发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对“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作出部署。进一步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对于规范基层权力运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要意义。

  村(居)务公开制度是村务公开制度和居务公开制度的统称,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200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对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监督机制作出系统规定。居务公开制度经历了从实践探索到法律确立的过程,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虽未明确提出“居务公开”概念,但规定了相关事项的公布要求,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逐步探索形成了居务公开的实践做法。2025年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近年来,村(居)务公开制度日趋完善,各地积极探索创新。例如,有的地方制定村务公开目录,将公开事项细化为决策类、管理类、服务类等若干类别,使公开有据可依;有的地方推行“点题公开”,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事项;有的地方推进村(居)务公开栏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公开内容、公开格式和更新时限;等等。这些探索在推动基层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基层矛盾有效化解、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当前制度运行仍面临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是公开内容还不够全面,有的地方对群众关心的财务收支、工程项目、惠农补贴等事项公开不够细化,群众难以全面准确了解具体情况。二是公开程序不够规范,涉及招投标、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流程不够透明,群众获取信息存在不便。三是监督保障机制还有待完善,有的地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职能力有待增强,对公开事项的审核把关存在不足。进一步健全村(居)务公开制度,应当在现有制度框架基础上持续完善,推动公开内容更加全面、公开程序更加规范、监督保障更加有力。

  进一步拓展村(居)务公开内容。知情权是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基本前提。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精准,直接决定群众知情的广度,也影响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深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以“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了村(居)务公开的基本事项范围。在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持续拓展公开内容的广泛性和针对性。一方面,紧跟基层治理实践,将集体“三资”管理、宅基地审批、土地流转、乡村振兴项目、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物业管理、社区公共收益等实践中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纳入公开范围。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小微权力清单”和村级公开事项清单,将村级权力事项逐项细化、逐项公开,从制度上明确权力的边界,使公开内容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突出财务公开这一重点。从集体资金收支、资产资源处置,到工程项目建设、干部补贴发放,每一笔资金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都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涉农资金投入持续增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事项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必须细化公开条目、明晰公开内容。

  进一步规范村(居)务公开程序。程序的规范性是制度公信力的基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明确了村务公开和居务公开的时限要求、公开形式及公布期限。在此基础上,一是进一步落实公开的时限要求。一般性事务按照规定周期定期公布,财务往来较多的事项应当提高公布频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则应当随时公布。特别是对重大事项,应当将公开贯穿决策、实施、验收各环节,做到决策前公开政策依据、广泛征求意见,实施中公开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完成后公开实施结果和资金决算情况,使群众能够全程参与、全程监督。二是严格规范公开流程。村务公开在程序上有明确依据,《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补充完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公布的基本程序。居务公开目前虽无全国统一的程序规定,但可参照这一制度逻辑,在方案提出、内容审核、讨论确定、对外公布等环节建立健全相应规范,确保公开内容经得起检验。三是优化公开形式。应当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依托线上平台拓展公开渠道,探索推广“村务码”“码上公开”等数字化公开模式,推动线上线下协同发力。

  进一步健全村(居)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根据法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居)民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在机构设置上,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总体来看,村(居)务公开监督保障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实践中,监督保障仍然是相对薄弱的环节。对此,一是推动监督机构有效履职。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在职责关系上,应当注意厘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与监督机构之间的权责边界,使监督机构依照法定职责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二是健全群众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对涉及政策调整、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等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在公布结果的同时应当同步说明政策依据和决策过程,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和意见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时答复。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乡镇(街道)应当将村(居)务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范围,将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基层干部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通过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

(责编: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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