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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整治“心机商标”
来源:学习时报     高峰     2026-09-2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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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承载企业信誉的标识,诚实信用原则是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心机商标”的现象,即少数商标申请人通过文字组合、语义设计等方式设置认知陷阱,刻意引导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品质、功能等产生误解,从而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例如,有的经营者将描述产品工艺、品质、规格、产地的词汇注册为商标,在包装上通过字号、排版等方式突出使用,刻意混淆商标与产品真实属性的界限;有的借助文字拆分、语义拼接等手段,有意制造消费者的认知偏差。这些行为将商标异化为误导消费者的“套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也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

  “心机商标”通过文字暗示进行误导,隐蔽性较强。在注册审查环节,审查机关依法围绕显著特征、在先权利冲突、是否属于禁用标志等进行综合判断。但不少“心机商标”的欺骗性不在标志本身,而在其与商品类别、使用场景相结合后产生的误导效果,有时在注册环节难以仅凭标志的字面含义作出准确判断。在违法成本方面,依靠误导性商标带来的销量增长和产品溢价,经营者往往能够获取较大数额的不当利益,而原有制度对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在实际使用环节发生的误导公众行为,缺乏直接而充分的规制依据。近年来,我国商标领域法治建设持续推进。在立法层面,今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从审查注册、投诉举报、违法责任等环节,针对“心机商标”等现象作出了系统的制度安排。在执法层面,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将商标与商品名、宣传语搭配使用的误导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处置了一批以虚假描述方式欺骗误导公众违规使用的注册商标。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释明司法立场,明确“心机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应当宣告无效。上述举措为强化商标的规范性注册和使用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心机商标”的依法整治,需从如下方面着手。

  进一步把严注册审查关口。商标注册是商标获得法律确权的第一道程序,也是从源头上防范问题商标流入市场的重要环节。如果具有误导性的商标在审查环节未能被识别而获准注册,后续的执法和司法环节将面临较大的纠错压力。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十五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具体审查中,对于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往往需要结合商标文字、指定商品类别以及通常使用方式综合判断。在《带有欺骗性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审查标准,创新审查规则,从一般消费者认知出发,审查其使用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是否具有足够明显的误导风险,尤其关注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商标存在的有关问题,对易造成消费者误导的商标申请坚决予以驳回。与此同时,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部分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申请的是具有误导性或属于囤积性质的商标,仍然承接业务,客观上助长了“心机商标”的蔓延。对此,应当严格落实机构与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对违规代理行为依法追责,防止代理机构成为“心机商标”的助推者。

  加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新修订的《商标法》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通过区分违法情节轻重,设置差异化处置手段,兼顾惩戒威慑与容错纠错,体现了审慎监管、精准执法的理念。在执法实践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准确适用法律,并对经营额的计算口径、罚款幅度的具体裁量、“逾期不改正”的判断标准等进一步细化。在司法层面,对于主观恶意明显、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应当综合考量企业的误导获利、商品流通范围、消费者受损规模等因素,依法确定民事赔偿数额,形成有力震慑,使打着商标的幌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人依法受到严厉处罚。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商标的使用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心机商标”的欺骗性往往要在市场流通中才能充分暴露。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是个体维权的手段,也是启动行政监管程序、推动市场净化的重要力量。新修订的《商标法》新增规定,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部门投诉、举报。今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中国商标网上线“心机商标”治理版块,持续发布被依职权宣告无效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情况,并面向社会征集利用注册商标欺骗误导公众的问题线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的快速核查和反馈机制,对查证属实的线索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与此同时,商标无效宣告等事后纠错程序应当与投诉举报机制有效衔接,防止问题商标长期存续、持续损害消费者权益,形成及时发现、快速核查、依法处置的工作链条。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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