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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对故意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依法确定的赔偿计算基数上,按照法定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制度。今年7月,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提出“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今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在部署完善市场监管制度时明确“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以填补损失为主要目的的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不仅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而且提高故意、严重侵权的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突出法律的惩戒和威慑功能。依法适用并持续完善这一制度,有助于增强权利救济实效,让创新成果得到应有保护,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价值,可从如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方面,传统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旨在使权利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但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损失举证难,权利人维权还需投入相当成本,完全依靠补偿性赔偿,往往难以实现充分救济,客观上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利益失衡。惩罚性赔偿在填补损害之上依法加重责任,矫正侵权获利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倒挂”现象,有助于实质公平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通过显著提高侵权的预期成本,使那些企图以事后赔偿代替事前许可的行为人无利可图,引导经营主体通过许可谈判、合作研发等合法方式获取技术、品牌和内容资源,促进创新要素在法治轨道上通过市场交易高效配置。 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最早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其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商标法》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分别对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正式确立针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覆盖主要知识产权类型的规则体系基本形成。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不断细化,制度实施成效逐步显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505件,判赔金额18亿元,有力遏制和打击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惩罚性赔偿依法准确适用进一步提供依据。下一步,应从适用条件、赔偿基数、倍数裁量、诉讼程序等方面协同发力,进一步提升裁判的规范性和制度的可操作性,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地见效。 明确适用条件,规范事实认定。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损失基础上依法加重的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条件。严格把握这两个条件,才能防止责任泛化,避免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也面临高额赔偿的风险。现行司法解释已经分别规定了认定故意和情节严重时应考虑的因素,并列举了有关具体情形。在此基础上,应通过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晰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明确相关事实如何审查、反证如何判断,既总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情形,也说明证据不足时如何处理。对有效通知、停止侵权后再次实施行为等事实,应结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减少同类案件在适用条件上的尺度差异,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既严格又统一。 查明赔偿基数,完善证据运用。赔偿基数能否查实,直接影响惩罚性赔偿能否发挥作用。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基数时,应使赔偿数额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相适应,避免过度惩罚或者补偿不足。一方面,完善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体现不同知识产权在创新程度和市场价值上的差异,如在著作权领域,作品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独创性程度相适应;在专利领域,基数的确定应当与所涉技术或者设计的创新程度、市场价值相匹配等。另一方面,破解基数证明中的举证困难。细化相关账簿、销售记录的提交和核验程序,依法运用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等措施,减少关键经营数据由侵权人掌握造成的举证困难;对利润率等专业问题,可以结合行业资料和案件实际,适当借助审计、评估等专业力量,使基数的认定建立在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 规范倍数的确定,增强裁判说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中,倍数的确定直接决定赔偿的力度,也是司法裁量较为集中的环节。现行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确定倍数应当考虑的因素和相关规则,为倍数的确定划定了基本框架。但实践中确定何种倍数,仍有赖于法官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并通过裁判文书说明裁量的理由。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对影响倍数的各项事实作出认定,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对倍数产生何种影响,哪些因素指向从重、哪些因素指向从宽;因同一侵权行为已受处罚而调整倍数的,也应当说明考虑的情况,使当事人清楚了解倍数确定的过程和理由,确保裁量理由充分、赔偿责任适当。 完善诉讼程序,保障权利行使。惩罚性赔偿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请求,程序要求能否为权利人所了解、所遵循,直接关系救济能否实现。应当通过诉讼指引、请求事项清单和举证要点等方式,说明请求提出的时间、内容和基本要求,特别是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人权利人提供清晰易用的指引,引导当事人在举证、质证和庭审中充分呈现与赔偿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围绕适用条件、赔偿基数和倍数充分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同时,权利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在互联网平台经济背景下,尤其应当注意甄别向平台恶意投诉、滥发侵权通知等行为,依法予以规制,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责编: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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