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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碳岛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崔晓伟     2026-01-14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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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气候治理向“净零”乃至“净负”排放迈进的大背景下,一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生态与经济协同共生的岛屿发展模式——负碳岛屿,正从理念走向实践。它特指那些通过系统部署可再生能源、全面推行电气化与循环经济,并尤其注重保护与修复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滨海蓝碳生态系统,从而使其每年从大气中移除的二氧化碳量大于其自身排放量的岛屿。负碳岛屿不仅是技术可行的气候解决方案,更是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生动实验场,其核心挑战与前沿议题在于如何建立一套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当前,我国海岛发展正从资源消耗转向生态增值,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仍面临产权、市场与协同治理等多重制度瓶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推进海域海岛开发利用,加强重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为以蓝碳为核心的负碳岛屿建设提供了战略指引。探索负碳岛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化路径,已成为响应海洋强国战略的紧迫议题。

  产权立体化夯实制度基础。清晰的产权界定是生态产品市场交易的前置条件。2024年发布的《零碳岛屿评价标准》,为项目认证提供了系统性技术规范。珠海经济特区率先探索的“点状供岛”与“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制度,已通过2025年出台的《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得以正式确立。作为全国首部聚焦海岛发展的地方性综合法规,该条例将传统海域的“平面使用权”拓展为可分层设立的“立体空间权”,为红树林、贝类藻礁、海草床等不同深度的碳汇资源创设了可分割、可交易、可融资的独立权益单元。这一制度创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体系相衔接,为全国性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与此同时,浙江省象山县亦在全省首创了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四权合一”的立体分层确权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了海域立体产权的地方实践范本。

  交易市场化激活价值枢纽。在清晰产权基础上,市场化交易机制成为价值实现的核心枢纽。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于2023年9月完成的全国首单红树林保护碳汇拍卖,经过92轮激烈竞价,最终以485元/吨的价格成交,溢价率达165%,揭示了蓝碳资产的稀缺性溢价。浙江大陈岛通过“平台核证+公开拍卖”数字化模式,降低了交易成本,提供了可规模复制的市场范式。福建“渔票”与山东“海洋碳汇贷”则探索了收益权质押融资,初步打通生态资产资本化路径。然而,当前交易仍面临两大堵点。一是定价机制未能充分反映生态保育的机会成本与风险溢价。二是贷后碳汇绩效审计与信息披露制度缺位,制约了金融风险的精准管控。为此,未来需推广碳汇指数保险等工具,并针对碳汇价格波动或极端气候导致的绩效不达标等风险,设计动态质押率调整、差额补足及再担保等缓释机制。同时,应依托国家政策,构建“监测——核证——风控——披露”四位一体的闭环管理体系,为生态资本的安全流动构筑制度防火墙。

  产业生态化重构能源体系。产权明晰后,需通过产业生态化重构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发展实效。山东长岛微电网群为养殖、旅游等零碳产业提供了高可靠供电。浙江三门“光伏+温排水”模式通过立体开发显著提升了单位海域收益。实践表明,蓝碳经济已进入可核算、可交易的规模化阶段。但岛屿绿色转型仍普遍面临“规模不经济”的挑战,具体表现为绿色基础设施投资溢价高、运维损耗大等现实困境。为此,根本出路在于将环境成本内化为经济激励。《杭州市余杭区“善水基金”生态信托管理办法》创立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社区受益”模式,为构建激励相容的多元融资与成本分担机制提供了范本。未来需着力构建“国家海洋专项资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使用者付费”的多元融资体系。其中,“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已在江苏等沿海省份的实践中获得政策支撑。如《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即建立了基于近岸海域水质考核的省对市双向补偿机制。应按照“中央补建设、省级补运营、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建立清晰分摊规则。

  基层共治筑牢海岛根基。产业转型需要基层共治作为社会根基,方能破解“协同碎片化”难题。舟山嵊泗以“按碳汇贡献度分配收益”的基层规约,引导渔民转向“质量效益型固碳”,实现增收与生态双赢。青岛灵山岛作为全国首个认证“负碳海岛”,通过“碳积分”机制将居民低碳行为转化为分红权,其生态产品总值(GEP)核算超6亿元,“负碳”品牌显著提升了旅游吸引力。但上述模式面临治理规则法律化不足、收益分配长效性弱等短板。在依法明确海域使用权人作为碳汇项目收益权主体的前提下,探索收益权质押融资需同步解决两大法律障碍。其一,参照知识产权质押规则,明确碳汇收益权的准物权属性,并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增设“生态收益权”登记类别。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推动碳汇收益权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化,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确保质押与信托的有效性与对抗效力。信托治理结构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建立村民议事会决策、专业机构执行、第三方监督的生态信托管理体系,并明确收益分配比例、质押风控、权责边界等操作细则,确保社区共治可持续。

  机制长效化实现系统整合。负碳岛屿建设需要从项目驱动转向制度驱动的系统整合。当前亟须在政策协同与激励文化双维度实现深层突破。一是破解政策层面部门目标冲突与预算管理障碍。渔业部门的增产考核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碳汇管控存在一定的目标背离,且碳汇收益在现行财政体系中缺乏“政府性基金预算”科目,容易导致资金沉淀或使用不透明。根本出路在于推动省级海洋碳汇立法试点,设立“海洋碳汇收益专户”,并将其明确定位为政府性基金预算下的财政专户,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接受同级人大审议与审计监督,实现收益的法定归集、透明分配与绩效审计,并在转移支付中增设“蓝碳保护补偿”因子。二是不能仅靠物质奖励,需将社区信托治理与渔村传统生态文化有机融合。例如,在信托章程中明确将传统禁渔期等文化实践纳入碳汇项目管护要求,赋予其现代生态价值内涵,并通过积分奖励强化文化认同,最终形成“制度保障——市场激励——文化自觉”三位一体的内生发展动力。通过上述正式规则与传统智慧的有机结合,能够推动负碳岛屿建设从外部项目驱动转向内生制度驱动,对全国沿海地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范式创新意义,也为国内其他具备类似条件的海岛与沿海地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范本。

(责编: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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