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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自然资源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监督形式的深入推进,发现和积累了大量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线索。然而在实践中,不同监督主体之间信息壁垒仍未完全打通,一些重要问题线索止步于发现环节,未能及时转化为责任追究的实际行动。2026年8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回应。《办法》的重要创新之一是建立健全提级调查机制,《办法》规定:遇有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或者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复杂问题可以提级调查。此外,《办法》还明确要求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情况,应当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由其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以提级调查回应复杂化的监管挑战、以线索强制移送打通监督壁垒,让制度真正联动起来,以确保生态环境问责能够形成完整的闭环。 以提级调查回应复杂化的监管挑战。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往往具有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特征,一起流域污染事件可能涉及上下游多个行政区划,一处生态破坏问题也可能牵涉多个职能部门的审批把关责任。以往的责任追究工作主要由问题发生地或涉事地区自行组织调查,这容易导致在面对这类复杂问题时,出现地方保护、避重就轻、调查力量不足等困难,也难以摆脱熟人社会式的干扰。提级调查制度设计的价值在于通过调查层级的上提,为复杂疑难问题的责任认定提供更充分的调查资源和更超脱的调查视角。 以线索强制移送打通监督壁垒。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走过10年历程,已实现三轮全覆盖,由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问题发现能力。与此同时,巡视巡察、自然资源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形式也各自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监督形式彼此独立运行,本是分工负责、各展所长的合理安排,但如果发现的问题线索不能及时汇聚、有效对接,监督的发现力就难以转化为问责的落地力。《办法》中有关规定的意义,不仅在于增加了一道程序性要求,而且在于以制度刚性打破了监督渠道之间各管一段的分割局面,确立起“发现问题—移送线索—启动追责”的完整工作链条。 制度衔接的深层逻辑是形成治理合力。单独审视提级调查或线索移送,都只是具体的工作机制创新,但将二者置于同一制度框架下考察,可以看到其共同的深层逻辑,就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从单打独斗转向协同作战。此次修订同时拓宽了《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将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纳入参照执行范围。这显示责任追究工作的对象更为多元,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意味着依靠制度化的衔接机制确保各类监督力量、各个职能部门形成同向发力的治理合力,而不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制度是否完善最终要靠全面实施来检验成效。要让提级调查、线索移送这些制度安排真正发挥作用,还需在实践中持续用力。一是健全提级调查的启动标准和工作规程,明确哪些情形应当提级、由谁决定提级、提级后如何组织力量,防止制度规定停留在纸面。二是建立各类监督成果信息共享的常态化平台,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实现常态化协作,防止线索移送流于形式、移送后跟踪办理不到位。三是加强对线索移送和处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将移送线索的处理结果纳入监督考核范畴,形成问题发现、线索移送、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的完整闭环。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走过10年实践历程,从最初的“有没有”,逐步迈向“好不好”。提级调查与线索强制移送这两项制度创新,正是这一转变的生动体现,其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具体的调查协作难题,更在于为构建生态环境治理格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唯有各方力量真正形成合力,责任追究才能实现闭环运转,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 (责编: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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