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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核心命题。它关乎国家的统一、行政的效率以及社会的活力,其中“集权”与“分权”的平衡则是一个永恒的难题。
北宋建立后,为避免藩镇割据局面重演,宋太祖、宋太宗加强中央集权,解除了节度使的权力,让各州直接归属中央管理。但当时州数过多,中央政府又无法有效统管,于是在州上设“路”,由负责征收和转运地方财赋的各路转运使兼管军民庶政,逐渐形成路—州—县三级制行政区划。“路”作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单位,其财政机构的设立与演变,成为落实最大限度地将地方财权收归中央的关键工具。宋代创建的“路”级财政管理制度,上承隋唐之道,下启元明清之制,成为观察中国古代央地财政关系的一个极佳窗口。
多元而复杂的“路”级财政管理体系
北宋政权脱胎于五代十国的混乱局面,对武人专权、地方割据有着天然的恐惧。因此,自宋太祖、宋太宗时期起,便逐步确立并强化了“强干弱枝”“内外相制”的治国方略。所谓“强干”,即加强中央集权,尤其是集中兵权与财权;所谓“弱枝”,即削弱地方政府的军事与财政实力,使其无法与中央抗衡。在这一顶层设计下,宋代的财政制度围绕着“如何将地方财赋高效、安全地集中于中央”这一核心问题展开。
宋太祖、宋太宗时期,为彻底扫除割据根基,推行了极端严厉的财权上收政策,财政集权措施迅猛而又彻底,地方诸州府的财政收入,除留下极少数必要的行政经费外,其余“悉送京师”,地方政府几无财政自主权可言。
宋太祖在平定蜀地后,便于诸路设置转运使,其最初职能主要是战时军需补给,“充办军需粮饷”,但这一临时差遣很快便制度化、常态化,成为“路”一级的最高财政长官,其官署名为转运司。宋初,转运司职权极重,“一路之事,无所不总”,集财政、行政、监察大权于一身。转运司的核心职责被概括为“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稽考帐籍……及专举刺官吏之事”。一是征收与运输,负责将本路各州府的赋税征收并解运至京师或指定地点;二是稽查与审计,拥有监察地方财政账目的权力,确保税收如数上缴,防止地方截留;三是荐举与监察,兼具监察地方官员的职能,可将不称职或贪腐的官员上报中央。此举有效地剥夺了节度使的财权,实现了“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的目标。然转运司权力的膨胀,使其本身又具备了成为新藩镇的潜在可能。
为进一步分割事权、加强制衡,宋廷后来又陆续在诸路设置了多个并行的监司。提点刑狱司最初附属于转运司,后独立,主要负责司法、刑狱,并逐渐涉足财政事务,如监管地方仓廪、审计账目、参与赈灾等,分化了转运司的监察与财政权。提举常平司是王安石变法时期为推行青苗、免役、市易等新法而设立,负责常平仓、义仓的管理,通过籴粜粮谷平抑物价,也掌管水利、贷放青苗钱等,拥有独立的财政来源和支出项目。
至此,北宋“路”级财政形成了“漕、宪、仓”三司并立,互不统属、互相牵制的局面,构成了一个多元而复杂的“路”级财政管理体系。其设计初衷在于通过职能分工,使各监司互不统属、相互监督,共同对皇帝和中央负责,从而避免在地方形成一个权力独大的中心,这套体系充分体现了宋代中央“制衡”与“分权”的精巧政治设计。
“路”级财政机构运行中的两难境地
然而,宋代“路”级财政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其角色的内在矛盾性。
首先,转运使等监司开始从中央代理人向地方管理者蜕变。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其常驻地方,总揽一方之政,其视角和利益不可避免地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地方化倾向。他们既要完成中央下达的财税上供额度,又要维持本路行政运转和社会稳定。这种双重职责使其常常陷入两难境地。当中央的汲取任务过重时,转运使不得不与州府长官协商,甚至不得不为地方的困难向中央“诉苦”,请求减免税额或拨付经费。此时,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从“汲取者”变成了地方的“代言人”,其角色已悄然从单纯的中央代理人,向兼具地方管理者色彩的身份蜕变。其次,在中央高压的财政政策下,州县政府也并非完全被动,而是以“暗籍”与“羡余”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暗籍”是指地方官员私下掌握的、不申报中央的账外账,记录着各种法外杂税、隐瞒的田产收入等。“羡余”是指在完成中央定额税收任务后,额外加征的“剩余”部分,这部分财富往往被地方截留,成为“小金库”的来源。
面对地方的“暗箱操作”,作为中央监督代表的“路”级监司,其态度是矛盾的。理论上,他们应严加稽查,杜绝此类行为。但在实践中,由于他们同样面临来自中央的考核压力,有时默许甚至鼓励地方征收“羡余”,以便更好地完成自身任务。更常见的是,路级官员与州府官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共享“羡余”之利,共同欺瞒中央。这就使得原本用于监督地方的“路”,在某些情况下异化为了地方利益的“合谋者”。当然,这种合谋并非稳定常态,一旦中央加强审计,或路级官员为求政绩而严厉稽查,两者间的冲突便爆发出来。这种“监督—规避—合谋—冲突”的循环,构成了反映宋代央地财政关系的动态图景。
“路”级财政机构是一把“双刃剑”
宋代通过“路”级机构实现的财政集权,虽然达到了“弱枝”和巩固中央集权的政治目的,但其带来的制度性缺陷和负面效应也是巨大的。
一方面,地方财政枯竭与行政失效。“尽收州县之财”的政策,导致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财政资源。这种“强中央—弱地方”的格局,使得国家治理的基层基础极为脆弱。另一方面,制度成本高昂与行政效率低下。为达到分权制衡的目的,宋代在一路之内设置了多个平行的监司,其职权交叉重叠,公文往来程序烦琐,行政效率极其低下。这种设计虽然防止了专权,但也造成了巨大的内部耗散,大量的行政能量消耗在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制衡中,而非用于创造实际公共价值。这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内卷化”。
上述结构性困境,在北宋末年“靖康之难”和南宋对抗蒙古的战争中暴露无遗。南宋后期,中央为应对战争,不得不设立各种名目的“制置使”“总领所”等临时机构来绕过原有的低效体系,筹措军饷,这本身就已宣告了原有“路”制在应对危机时的失败。
宋代“路”级财政机构的演变史,是一部中央集权意图与地方实践逻辑之间动态“博弈”的生动历史,为理解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了镜鉴。
其一,绝对的集权与绝对的分权都非善治之道。央地财政关系的构建在于寻求一种动态平衡,中央需掌握足够的财力以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也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明确赋予地方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权,激发地方的治理活力。
其二,事权与财权的匹配是核心原则。宋代的问题根源在于地方承担了大量事务,却不具备相应的财政收入。现代财政体制改革中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正是要解决这一历史性难题。
其三,监督与效率必须兼顾。宋代过分强调分权制衡,却严重忽视了效率。现代国家治理需要在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地方债务的同时,通过简化行政流程、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财政管理的整体效率,避免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
纵观宋代“路”级财政机构的百年演变,其成败得失清晰地揭示:一个国家的繁荣与稳定,既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进行统筹,也离不开充满活力的地方作为基础。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是贯穿古今的国家治理智慧所在。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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