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拭镜素心 求志中来
——刘时俊《居官水镜》中的为官智慧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朱康有     2026-03-09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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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时俊所著《居官水镜》,作为晚明“公牍辑录型”官箴书的代表,区别于一般纯理论阐发的施政典籍,除却少量为政理念的精要阐发,余者多为其宦海生涯中亲撰的谳语、公移、告示等文告辑录。刘时俊,号勿所,西蜀(今重庆荣昌)人,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进士,历任桐庐、吴县等知县,在地方施政中素有明察刚正、务实惠民之名。离任吴江知县之际,他将自己多年的为政心得、具体施政方案整理汇编,形成《居官水镜》一书。此书作为他躬身施政的一手实录,内容既贴近施政实践,又凝练出成熟的从政之法,字里行间蕴含着独树一帜的为官智慧。

  “折肱之后”:“出之呕心之余”

  据刘时俊讲,该书列举的治理办法均为“折肱之后”——典出《左传·定公十三年》“三折肱,知为良医”,喻指治理政务多年,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

  《居官水镜》全书分为三卷,另有附录一卷,核心内容集中在卷一的“杂说”与“理县事宜”两部分。“杂说”包含“续情说”“用刑说”“用明说”“省讼说”四条,侧重阐释为政的核心理念与价值准则;“理县事宜”则详细罗列了驭役、督盗、征收、兑运、均役、考试、修塘等具体政务的处置方法,形成了“理念指导实践,实践印证理念”的完整体系。正如豫章万建崑作序指出的,刘先生想必是要我们擦拭明镜、守持本心,践行爱民之道,从坚守志向之中寻求施政的根本。我们读时一方面结合案例深切反躬自省,让自己的内心如同明镜一般澄澈;一方面也能明白,那些总结出来的实际治理方法与手段,根本上是为政务、为百姓服务的,而并非“权术”的简单运用。

  “续情”:“以解纷为主”

  书序指出,读书人凭借学问立身成家,一旦担任官职、出任地方县令,便会面对纷杂繁多的公文案卷,诉讼双方互相争执抗辩,下属官吏、差役又各自耍弄狡诈的心思,在公堂之上搅扰施政。如此处境下,想做成的事未必能达成,被委任的职责未必能胜任,平生所学的学问也未必能施展应用。故“续情说”开宗明义:“天地间合成一个情字,乾坤不毁,情相续也。”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结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尤其是父子、兄弟、亲邻之间的人伦情感,更是维系社会秩序的纽带。民间的纷争往往源于一时意气,若为官者仅以法度强行决断,即便处置公允,也可能导致彼此恩情断绝,埋下长久祸根。因此,为政者的首要责任并非简单断案,而是“委曲处分,善言劝解”,让纷争双方重归于好。这样,不仅能平息一时之讼,更能“阴消数世祸”,让社会在人伦温情的代代“接续”中实现长治久安。

  基于“续情”理念,“省讼说”提出“省讼”“熄讼”的施政主张,将减少诉讼作为休养民力、培育地方元气的重要手段。“一字入公府,小民慄慄然”,为了打官司,百姓不得不耗费大量财力请托、延聘讼师、贿赂证佐,“入赎于公者一,而民费且数十倍”,最终往往倾家荡产。因此,“熄讼”并非消极避事,而是对百姓切身利益的深切关怀。“省讼”亦非“一概不理”,若消极怠政,反而会导致“公庭之事稀,而民间之事日烦”,唯有积极作为、公正处事,才能实现“讼不期息而自息”的理想状态。

  “用刑说”进一步提出了用刑原则:一是慎刑恤民,刑罚仅施于“不如法之人”,不可滥用于“不如意者”,愚幼、淳柔、老疾之人及言语触犯者,一律不加刑罚。二是原情定罪,“律是死的,用律者是活的”,“以情比法,宁出宁轻”,若情重律轻则从律,若情轻律重则原情,宁可从轻处置,也不冤枉无辜。三是宽严相济,对罪恶盈贯、为害一方者,必须“法在必伸”,即便挂冠而去也绝不姑息,以达到“惩一戒百”的效果;而对那些情可矜疑、一时失足者,则“不妨开一面之网”。

  “驭役之法”:“不得逞其奸”

  胥吏是官员治理地方的重要助手,但也往往是滋生腐败、侵扰百姓的关键环节。胥吏乱政的根源,在于赋役征派、督催等环节缺乏明确规制,得以与地方豪猾勾结,而让普通百姓承受重负。“驭役之法”,本质上是通过规范权力运行、明确责任边界,最终实现“不逞其奸”“不扰百姓”的治理目标。

  推行“烟门册”(“烟”炊烟,代指民户)制度,要求百姓据实填报田亩、户口、住址等信息,彻底摸清地方赋役底数,从源头杜绝胥吏与黠猾之民联手隐匿田产的可能。在此基础上,确立征缴标准,将赋税额度公开化、固定化,使吏胥失去随意加派、中饱私囊的借口。刘时俊创制的“烟门册”,清代改为“烟户册”,成为全国通行的户口登记制度。

  制定刚性规则,消除漕运徭役舞弊重灾区。当时漕卒与地方胥吏勾结,“逞无厌之欲”,每百石漕米加耗动辄超十石。刘时俊明确每百石漕米仅加耗三四石,将漕粮称量之权交由地方耆老,胥吏与漕卒仅负责“持筹”计数,不得干预计量过程;在粮仓设单门准入制,按卫所发放签牌,并规定超额征收分毫者即刻杖责示众。这一系列程序和定量设计,便岁省民米数万石,打击了漕运中的舞弊现象。

  坚守施政原则,清除官场积弊。刘时俊洞察吏书“利在多事”的本性,指出猾吏奸书“一纸出而一人枕不安,或一家哭,或一村犬吠”。胥吏文书想要生事滋扰百姓,就贿赂串通道、府一级的胥吏文书,让上级向下属县府下发公文牌帖催促办事,县令一旦不按要求办理,他们便用“县官不理政事”的流言对其进行诬陷。刘时俊察觉其计后决定,凡是上级发来的、徒有形式而无实际意义的公文,全都搁置一旁不予理会;一旦上级派人催办,他就直接让本县挑事的胥吏文书到上级官府接受审讯责罚。此后,上级下发的这类空泛牌帖便减少了六七成,这在坚守原则的同时又采取了灵活的应对策略。

  “诚与明合”:“修身自守”

  “有司临民,非明何断!然惟诚与明合,乃称真明”,“用明说”对为官者修身首先提出了这样的论断。“明”是施政的前提,能察事辩理、明晰是非,而非机巧之智、诡谲之术。“诚”是摒除私心、坚守本心的赤诚。身为地方官,掌一方断案、理民之权,若徒有察事之智,而无待人之诚,以术驭民、以诈显明,不过是“爝火之烛一隙”,看似察微,实则失大;唯有以诚为基,如日月之照,虽有覆盆之隅,终能遍洒光明,此乃“神而不足”的真明,远胜“鬼而有余”的伪智。无诚之明是伪智,无明之诚是愚善,唯有合一,方为“真明”。这本质上是一种修身之学。

  坚守公心,不徇私情。在处理各类事务时要“持平等心”,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贫富差异而有所偏袒。公心不仅体现在处事公正上,更体现在对自身利益的克制上。刘时俊反对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主张“省羡馀及常例银”,让百姓能够休养生息。他离任之际仍心系地方,将施政经验整理传承,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正是公心的生动体现。

  体恤民艰,常怀仁心。刘时俊任县令时,“遇上官非理怪怒,雷轰于顶不动也”,但“误骂良民一句即食不安,或错责平民五板即寝不寐”,体现了儒家“仁政”理念的深刻影响。在他看来,“人与我一般皮肉,痛痒相关”,为官者若能将百姓的痛苦视为自身的痛苦,便不会轻易滥用权力、侵扰民生。

  务实戒虚,力戒浮躁。明代中后期官场中弥漫着因循守旧、浮华不实的风气,官员往往沉迷虚名,忽视实际政务。刘时俊对此深恶痛绝,反对官员奉行“说似冠冕而无益于事”的旧套规矩,主张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策,将治理成效作为衡量政绩的唯一标准;反对“以术为明”的浮华作风,主张以真诚务实的态度处理政务;反对消极怠政的“厌事之心”,主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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