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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帘绪论》是南宋胡太初所撰的官箴著作。胡太初,台州天台人,宋理宗嘉熙二年(1238年)进士,次年擢词学科第一。历任建康府教授、两浙转运判官、太府卿等职,曾兼军器监,加直秘阁再知饶州。端平二年(1235年),其岳父陶某将赴任归州兴山县(即“香溪”)知县,临行前请教为政之道。当时胡太初尚未中举为官,故《昼帘绪论》并非其个人心得,而是其父为官、太初随侍左右时“所亲见、所习闻者”。太初条陈十五篇以授之,即《昼帘绪论》。“昼帘”之名,取昼日垂帘理政、游刃有余之意。宝祐元年(1253年),胡太初知处州,得外舅之子陶云翔寄来原稿,后付梓。故该官箴既凝聚其父为官经验,亦融入胡太初的个人见解。
官德为先 《论语·为政》有言:“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官员个人的道德与地方治理的成效密切相关,中国历代皆重视官员的道德。如吕本中《官箴》开篇就明确指出:“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这一概括,得到了后世的高度认可。《昼帘绪论》亦将“尽己”列为第一篇,开篇就指出:“莅官之要,曰廉与勤。”胡太初指出,虽然官员都知道应该廉洁,但为何仍旧会贪腐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未能注意人情往来、旧习陋规方面的隐形贪腐。比如,当时官员经常低于市场价购买百姓的商品,举办宴会往往由手下吏人凑钱安排,婚丧嫁娶也会收受人情往来。胡太初认为这些事情看似合乎规定和人情,但实际上是贪腐行为,应防微杜渐。另外,还要管好子弟门客,避免他们受贿请托。 理事有术 征税和刑狱是古代州县的两项最基本事务。征税在当时叫“催科”,其弊端可总结为“官民两弊”,即胥吏上下舞弊导致户口田亩登记有误,县官难以完成催科任务;百姓在征税中容易受到县官和胥吏逼迫勒索。为解决县官面临的问题,胡太初提出三条建议:一是重新核实县境民户产业,摸清县境内百姓、田产等实际情况;二是征税之时,按照户等高下,从高往低征收;三是对于征收来的钱物,要做好登记和保管。对于百姓纳税的难题,胡太初也提出了三条解决方法:一是按照户等,重新分配催税百姓,减轻下等民户负担;二是对已纳税的百姓,要做好登记,给予凭证,避免重复征收;三是不能随意摊派。 刑狱是州县官的另一项重要职责。科举出身的州县官往往缺乏专门的法律训练。如何断案、管理监狱,对地方官来说需要重点学习,也是官员“为民父母”、排忧解难的主要表现之一。胡太初将案件分为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两类。由于县官事务繁多,不可能日日断案,因此他将不同乡村的民事案件按照日期分类,如初一处理甲乡,初三处理乙乡。刑事案件则随时应急处理。案件到官以后,经常有夸大其词者,胡太初认为对夸大其词者应该同样进行处分。对于那些教唆词讼、颠倒黑白的讼师,更应严惩不贷。断案时,要循循善诱,让原告、被告各自说出实情,同时注意不要牵连过广,以免骚扰百姓。 胡太初告诫州县官,审案一定要根据犯人的情况决定用刑多少。若犯人在拘禁中身体状况已很差,就要避免用重刑;若犯人是老人、小孩、孕妇、病人等,也要避免用刑。同时,审案中用刑要慎重,对于民事纠纷之类小事,尽量不用刑;即使对于经常犯罪的盗贼,也要适当减轻刑罚,不要随意判以刺字、流放等重罪。对于已经入狱的犯人,要避免其在狱中生病、死亡;对于在押犯人,州县官需要亲自审查,不能假手吏人,要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每晚要做好犯人清点工作。犯人在狱中的生活也需要注意,饭菜要按照规定给足,夏天还要注意牢房清洁。 上下相济 对于县官与上级的关系,胡太初认为县官首先要做好本职工作,如断案要秉公处理,在押犯人要看护好,避免病死逃亡,这样就不会受到上级的批评。征税要按时完成,送往本州的税收要及时解送。总之,就是要优先完成本职工作,这是与上级和谐相处的基础。 县官没有升迁、罢免僚佐的权力,故需要处理好与僚佐的关系,将僚佐视为兄弟手足,而非以大压小。处理好与僚佐的关系,首先要划分好长官、僚佐的职责范围,长官不能侵夺僚佐职权。其次,僚佐俸禄微薄,县官一定要按时足额发放,不能拖延克扣。此外,县官遇事应与僚佐商量,以免相互掣肘。 僚佐以下是吏人。隋唐官吏分途后,吏的形象逐渐负面化。如何防范胥吏为奸,是不同官箴书告诫官员的重要内容。胥吏之所以能把持地方事务,根本原因在于官员两三年改官,胥吏则由本地人长期任职,吏人熟悉行政规章制度,官员往往并不熟悉,导致州县行政必须依赖胥吏。吏人存在政治、经济两个方面的难处,即县级吏员并没有升迁途径,只能在原地打转,导致他们不太在意名声;县官的日常生活用度,包括宴会花费、生日聚餐甚至朝廷官员过境等的开销,都需要吏人来解决采办。对此,胡太初要求县官保持自身清正廉洁,减少对吏人的需索。但他也深知,若不切实解决吏人的生计问题,吏缘为奸的困境在当时无法从根本上得到纾解。 以民为本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讲究家国一体,皇帝、官员要“为民父母”,治理地方应以民生为首。 宋代,科举是主要入仕途径。重视学校、发展教育,提高进士录取人数,是州县官的分内之事。更为重要的是,乡校是当时地方士大夫商议本地事务的地方。加强学校的建设,把学校作为了解当地风土民情、听取民众呼声的窗口,这对州县官治理本地自然是大为有利的。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纲常伦理是维系当时政治社会运转的思想枢纽。州县官应敬重本地士大夫的父兄,对于人人敬重的道德君子也应主动交往礼敬,并减轻其徭役负担。对于兄弟争夺家产、亲朋好友相互打官司等违背风俗伦理者,应尽量劝诫,让他们主动谦让。 劝课农桑、休养生息是历代最常提倡的举措。州县官兼任本州县“劝农使”,治理地方也应以爱护百姓、发展农业生产为核心,对于脱离农业生产的百姓应加以劝阻。还要减少县官与百姓之间的距离,增加官民沟通渠道(如在县衙设置锣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以免无辜百姓被胥吏、豪强等欺压。 古代水旱、疫病频繁,州县官面对这类问题,应积极赈济百姓,避免百姓流散逃亡。如遇到疫病时,县官应派遣吏人做好登记,请医送药。如有病亡者,及时埋葬,避免疫情进一步传播;遇到水旱灾害,县官应禀告上级长官,及时借贷赈济,借贷对象一般是上级机构或本地富户。等百姓渡过饥荒、恢复生产后,再将粮食偿还州府和富户。此外,还应重视利用经济规律。饥荒之时,不应人为限制粮价。本地粮价高,商人才愿意贩运粮食到本地。粮食增加后,粮价自然回落,从而最终达到赈灾的目的。 (作者系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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