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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治理官场“姑息之弊”的考成法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时坚     2026-06-12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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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官吏考核。从秦汉时期的“上计”,到唐代“四善二十七最”,再到明代“考满”“考察”,历代王朝都试图通过考核区分优劣、奖惩官吏。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官吏考核往往容易受到品行声望、上司评价和资格年限的影响,对具体政务是否按期完成、责任是否落实的约束相对不足。明万历元年(1573年),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考成法,其制度精神可概括为“立限考事、以事责人”,把模糊的人格评价转换为可追踪的实绩考核,对整顿当时官场积弊、提高政令执行力产生了积极作用,给后世的考核制度建设留下了重要启示。

  万历年间突出的“姑息之弊”

  万历年间,明朝已经立国200余年,承平日久、吏治松弛。张居正将当时官场顽疾概括为“姑息之弊”,并直言“贿政之弊易治也,姑息之弊难治也”。

  所谓“姑息”,本质上是因循敷衍,遇事不愿认真办理,遇错不肯严格追究,遇人不敢秉公直言,表面上一团和气,实际上纪纲松弛,政令不行。张居正描绘当时的情形是“纪纲不肃,法度不行,上下务为姑息,百事悉从委徇”。各级官员为求自保,办事重人情、轻法度,遇到棘手问题,官员之间相互推诿。中央诏令一经颁下,往往在各部之间辗转传抄,难以真正落实。

  明代并非没有考核制度。“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本应是约束官员的利器。但这些考核方式大多依靠上司考语和官场风评,标准模糊,操作弹性大,时间一长,便容易受到人情关系、官场声望和政治风向的影响,逐渐流于形式,难以真正起到约束之效。

  正如张居正所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明朝并非无律令章程,所缺者,乃律令章程落到实处的机制。如何让考核从“考人”转向“考事”,成为张居正担任首辅后必须解决的难题。张居正就是在上述背景下推出考成法,整顿吏治。

  以客观的政务数据替代模糊的主观评价

  所谓考成法,就是根据行政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官员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制度。其之所以能有效破除“姑息之弊”,核心在于通过建立一套严密的文书行政流程,以客观的政务数据为准绳,替代过去模糊的主观评价。万历元年,张居正援引《大明会典》中的相关规定,在原有文书稽查制度的基础上,重新强化其执行力。

  这套程序可以概括为“立限、登记、稽查、注销、处分”五个环节。各衙门收到章奏或政务后,先按事情的轻重缓急、路途远近设定完成期限,并将应办事项登记入文簿。本衙门置簿存照,另造文册二本,分别送六科注销、送内阁查考,使同一事务的办理进度能够被多方掌握,减少承办衙门自行隐匿、拖延的空间。此后即按文簿核查办理进度,做到“月有考,岁有稽”,办完的注销,办不完的继续追查、累积考成,不允许敷衍了事。

  考成法最关键之处,在于建立了一条从地方到中央层层追责的监督链条:“若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稽迟延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举之。”由此,逐级监督、层层稽查,对于违限失职者依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罚俸、降级、革职等处分。

  不过,考成法的目的并不只是追责官员,更在于通过赏罚相济引导官员积极履职。因此,受到处分的官员若后续补办了应办事项(如补齐拖欠钱粮),还可以申请“开复”,即在补完应办事项后,经有关衙门核查,撤销此前处分对考课、升迁的影响。开复并未见于张居正的原疏,但在后来考成法的实际运行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环节。崇祯朝户部尚书毕自严指出:“国计宜充人才,可惜缓于催科者原有降住之条,而勉为续完者幸有开复之例,所以鼓舞新图,而争思祓濯者,用此道也。”开复的意义在于,它使考成法不仅有处分压力,也有补救空间。官员一时未能完成任务,会受到处分;但若后来补办、补征完成,又可以通过核查程序解除处分影响。以处分倒逼责任,又以开复鼓励改过,让考核从单向的惩戒走向奖惩并行的完整闭环。

  由此可见,考成法的意义不只在于处分几个失职官员,而在于它改变了官吏考核的运行方式:把笼统的“称职与否”落实为可以查核的具体事务完成情况,把分散的文书流转纳入连续追踪的行政流程,把单向的惩处发展为处分与开复相结合的补救机制。

  在整顿吏治、督促政务落实方面成效显著

  考成法推行后,在整顿吏治、督促政务落实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政令执行力明显增强。过去诏令难以落实的局面被扭转,朝廷的命令能够顺畅地传达到地方并落到实处。《明史》评价“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说明考成法在督促政务落实方面的效果。二是吏治为之一新。万历三年(1575年)正月,朝廷查核各省抚按官员名下未完事件,发现未完事项200余件,涉及抚按官50余人,部分官员因未完数多受到罚俸处分。三是考核理念发生重要转变。传统考核多依赖上司的主观考语和官场风评,考成法则将考核建立在有据可查的客观数据之上。这种“主观”向“客观”的转变,使考核不再是上级对下级的主观裁定,而是基于实绩的客观考核,在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史上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四是为重大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万历初年的一条鞭法、清丈田亩等改革,都涉及深层利益的调整,推行起来阻力重重。这些改革能够有力推行,与考成法提供的任务到人、限期办理、逾期追责机制密切相关。在考成法的督促下,明朝财政状况大为改观,万历前期出现了国库充盈、边备整饬的局面,天启朝户部郎中杨嗣昌追述其效,称“无复旧欠可追,而太仓有九年之积”。

  考成法虽功效显著,但在后来的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局限。一是考成法高度依赖强势中枢。张居正主政时期,考成文簿送内阁查考,使内阁得以监督六科的稽查工作,从而强化了内阁对政务执行链条的控制,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然而张居正去世并遭改革反对派报复后,考成法执行力度逐渐下降,并在万历中后期趋于形式化。二是考成法在财政压力下容易发生异化。到天启、崇祯时期,随着辽东战事、西南用兵导致军费压力不断加重,考成法再次被强化,但其重点越来越集中于钱粮征解。这样一来,考成法从整顿吏治、督促政务的制度工具,逐渐转化为财政催征的重要手段。

  尽管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考成法总体上是明朝中央政府在官吏考核方面的一次重要制度探索。考成法以文书行政为基础,通过立限、登记、稽查、注销、处分和开复,将官员政绩同具体政务完成情况联系起来,有助于治理“姑息之弊”,提高政令执行力,推动了官吏考核从“主观”走向“客观”、“考人”走向“考事”,是中国古代政绩考核制度史上一次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制度成果。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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