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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人以言”还是“取人以人”
——李因笃《用人》中的人才观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刘泉     2026-06-22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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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因笃(1631—1692年),陕西富平人,明末清初思想家、教育家和诗人,学问深厚,被尊为“关西夫子”,为顾炎武所推重。《用人》一文收录于其《受祺堂文集》,以“恃法”“恃人”之辨为核心,梳理历代选官制度,辨析了取士标准的名实、公私利弊,集中体现其重人守法、循名责实、因时变通的人才观。

  重人守法

  基于周汉以来铨选制度的演变,《用人》将历代取士方式划分为科贡与征辟两类,并对比明经、辞赋、策论、制义等科考形式的优劣,指出“周汉以来,取人以人;唐宋以后,取人以言”。

  何谓“取人以言”?即以应试文辞、策论言论的优劣,作为录用人才的核心标准。这并非泛泛针对八股取士的传统,而是直指清初罢八股、改试策论的制度改革。对这场改革,李因笃直言“罢制义而用策论,楚固失矣,齐亦未为尽得也”,认为改革未能革除选材取士的痼疾,废八股、用策论,不过是避开一种短处,又新添另一种问题。踏实干事的人依旧选拔不出来。具体原因有二:其一,言行之间常有鸿沟。士子笔下,忠孝廉节、民生利弊可以写得淋漓尽致,自己却未必躬身践行。考场文章雷同空泛,很难据此辨别一个人是真有本事还是徒有其表。其二,科考文章缺乏实际效用。康熙三年(1664年)甲辰科,录取百余人,传世文章不少,却没有一条建议可被吏部、户部采纳,无一言一策能用于朝政实务。这直接暴露了“取人以言”徒有其表、无用于世的本质。

  与“取人以言”相对的是“取人以人”,将平日的品行操守、实干实绩作为取士的核心依据。它的制度蓝本,是周、汉两代的选官制度。一是《周礼》中记载的乡举里选。至汉代发展为州郡察举孝廉、贤良方正的常规选官途径。二是汉代通行的征辟制度。地方长官可按需自行辟除属吏、选拔贤才。两代双制并行,形成了重实绩、重品行的取士传统。反观“取人以言”,则容易让巧言善辩、虚饰外表的人平步青云,而敦厚务实、勤于任事的人,反倒遭到埋没。如何跳出这一窠臼?李因笃提出了改良方案。经学考试,应侧重辨析经义疑难,弱化文辞雕琢,考察士子的学识底蕴与本心修为。策论考试,则要紧扣六部时政要务,严格要求所论具备施行的可行性。这才能摆脱“取人以言”的老路,回到重实、重人的取士传统上来。

  循名责实

  主张“取人以人”,人又该如何衡量?朝廷设科名,本意是求实才。有一些士子却只顾博取虚名,来应付这些科名。“求之以实而应之以名者有之矣,未有上以其名求而下以实应者也。”科目越多,名与实脱节就越严重。贤良、孝廉等选官名号,一旦脱离了真实的德行和学识,便不过是徒有虚名。

  这一判断奠定了李因笃以德为先的选人立场。但他并未因此走向求全责备,反而从人才各有差异这一事实出发,主张量才使用。人无完人,禀赋、特长各有不同。倘若苛求细行、苛责小过,世间便没有可用之人。为了反驳世俗惯常的取人标准,他一连举出舜、傅说、吕尚、张良、司马相如、扬雄、裴度、霍光、司马光九位古人为例。这些人有的出身寒微,有的曾有过失,有的文章并不出众,却都成就了一番事业。因而,选用人才不必纠结于出身门第、细微过失、文字优劣等。古人宽小过、举贤能的思路,值得今人记取。他还以汉、宋两代的制度对比来佐证这一观点。汉代依托征辟制度,地方长官可按需选人,不拘一格任用有专长的人。宋代之后,人才统一纳入铨选体系,标准虽然划一,却也趋于固化,有特殊才能的人反而难以出头。李因笃的思路,也是对孔子“君子不器”、张载“大者器,则小者不器矣”思想的延伸。

  因时变通

  选人要看德行才干,若发现了人才,如何才能使其脱颖而出?答案是“破格”。李因笃认为,论资排辈正是滋生吏治弊病的源头,但也并不否定设置这一资格制度的初衷。这套制度的创设,本是为了规范选官、甄别人才。行之既久,逐渐沦为束缚贤才、固化吏治的枷锁。循年资晋升的规则,让贤才与庸人同步迁转,久久无功。即便身负超凡才干、过人魄力,也敌不过时间的消磨。

  对于资质中等的官员,循年资晋升可以保障吏治的平稳运转,也能堵住钻营奔竞的路子,维持基本秩序。但国家治理不能只靠中等之才,若一概用资历来要求,满腹才华之人便永无出头之日,最终朝廷会错失那些能济世的良才。因此,他主张在常规科贡之外,参照周、汉两代的选举、征辟之法,在资格体系中为“破格”留出一条通道。

  清初选人用人陷入两难局面的原因是:一方面固守科贡的旧套路,不敢革新;一方面又片面预判古制有隐患,不肯恢复良法。人才的晋升之路,就这样越走越窄。破解这一困局主要是平衡“恃法”与“恃人”的关系。李因笃赞同“有治人,无治法”的古训,认为世上没有完美无缺的法令,再好的制度也要人去执行,才能见成效。主事之人公正务实,法令即使有漏洞,也能灵活补救。相反,若其徇私昏聩,律法再周全,照样滋生贪腐、埋没人才。所谓历代用人得失,说到底无非是“公”与“私”之辨、“恃人”与“恃法”之辨,这也正是吏治好坏的关键所在。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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