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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出自《荀子·王制》,这一命题在很大程度上展现了儒家建构良好公共生活秩序的思想。在荀子看来,人类社会的存续依赖于“群”,即个体通过公共性联结形成的共同体;而“群”的稳定与繁荣,则取决于“群道”,即协调人际关系、分配公共资源、规范个体以及群体行为的根本准则。当“群道”合乎天理人情,天地万物便能各安其位、各遂其性,从自然生态到社会秩序,从个体福祉到文明赓续,皆能在动态平衡中实现“皆得其宜”的理想状态。 荀子对“群道”的重视,源于他对人性本质与社会存在的深刻洞察。荀子通过对自然万物的层级划分,确立了人“最为天下贵”的独特尊严,“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这里的“义”,指的是人在群体生活中生成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使人超越个体本能的自私性,意识到自身作为“群体一分子”的存在本质。“群道”的核心在于“明分使群”,荀子认为人之所以能够组成群体,根基在于“分”,即依据公共理性确立的差序格局与职分划分。对人的划分并非制造等级对立,而是让个体在群体中明确自身的位置与责任,避免因利益纷争导致共同体解体。当个体都安于自身职分、履行自身义务,群体内部的资源便能得到合理分配,不同诉求也能得到协调安顿,群体自然能保持凝聚稳定,进而发挥出个体无法企及的力量,实现对自然万物的有序治理。这种以“分”定“群”、以“义”制“欲”的“群道”思想,也是儒家礼乐制度内在逻辑的体现。众所周知,“礼乐”的本质就是通过规范差异实现整体的和谐,最终达成“万物各得其宜”的秩序。 荀子反对将人视为孤立的原子式存在,而是将人置于公共生活的脉络中加以审视,所谓“以群观之”。在荀子看来,个体的“自然性”(如饥而欲食、寒而欲暖)是共通的,但若放任个体仅凭本能追逐私利,必然导致“争则乱,乱则穷”的恶性循环。就此而言,人的本质并非“自然性的集合”,而是“公共性的存在”。这种公共性,既体现为对共同利益的自觉维护,也体现为对群体规则的主动遵从。“群”不是个体之外的附加物,而是个体得以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荀子“以群观之”的公共性认知视角,将社会秩序的构建从个体道德的叠加转向群体关系的协调。 荀子提出:“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群”的形成依赖于“分”,而“分”的合理性则根植于“义”。所谓“分”,即对社会成员的身份、职责、资源进行差异化分配;所谓“义”,则是指导“分”的价值原则,它既要符合自然天道(如四季更替、万物生长的规律),也要契合人心公义(如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同)。“分”的必要性,源于人性的现实与社会的复杂。荀子说:“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若强行抹杀个体差异,追求绝对平均,反而会导致“不可相制”的无序状态。例如,在家庭中,父母与子女的权责不同;在社会中,士农工商的职业分工各异;在国家中,君臣上下的职能有别。这些差异不能简单理解为等级压迫的工具,承认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共生活高效运转的基础。唯有承认差异,才能通过“分”确立每个成员的“位置感”,使其对自身权利与义务有清晰预期,从而减少冲突、提升协作效率。然而,“分”若缺乏“义”的引导,便会沦为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儒家强调“分”必须以“义”为准则,即“义以分则和”。“义”的核心,是“正当性”与“公共性”的统一。“义”要求资源分配既满足个体合理需求,又兼顾群体整体利益;既承认差等,又防止极化。 《荀子·富国》中提到“古者先王分割而等异之”,这并非为了“淫泰夸丽之声”,而是“将以明仁之文,通仁之顺也”,即通过礼义的规范,使“或美,或恶,或厚,或薄”的差异,最终服务于“养天下之本”的公共目标。这种“差中有序,序中有和”的智慧,在礼乐制度中表现为“辨贵贱”“辨轻重”的功能。钟鼓管磬的演奏,不仅是为了娱乐,更是为了“辨吉凶、合欢定和”;宫室台榭的建造,不仅是为了居住,更是为了“避燥湿、养德、辨轻重”。可见,礼乐的本质,是通过符号化的仪式,将抽象的“义”转化为可感知的秩序,使“分”的合理性深入人心。礼乐并非单纯的仪式规范,而是“群道”的具体化。“礼”以“分”明确秩序,“乐”以“和”融通情感,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群”的存续。如果说“分”是对个体差异性的承认(如长幼、尊卑、亲疏的差等),那么“和”则是对群体共同性的追求(如对和谐的向往、对共识的达成)。礼乐制度的建立在于通过“明分”实现“达和”,使差异化的个体在公共生活中形成有机整体,这也正是“以群观之”思维在制度层面的展开与落实。 “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指向一个涵盖自然、社会、个体的整体性和谐图景。在这一图景中,“宜”不仅是“合适”“恰当”的意思,更蕴含着“各遂其性”“共生共荣”的生态智慧与社会理想。从自然维度看,“群道”的合理性体现在对天道的顺应。荀子强调“养长时则六畜育,杀生时则草木殖”,主张人类活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避免过度索取。这种“时”的观念,也是礼乐精神在生态领域的延伸。祭祀山川的礼仪,本质上是对自然的敬畏;渔猎耕作的节律,本质上是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当“群道”合乎自然之道,六畜繁衍、草木茂盛,人与自然便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关系。这与现代生态学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谋而合,彰显了儒家公共性思维的普适性意义。从社会维度看,“万物皆得其宜”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在公共生活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实现自身价值。荀子描述的“百姓一,贤良服”的理想状态,正是通过“明分”使士农工商各安其业,通过“达和”使人伦秩序得以端正。这种秩序不能理解为僵化的等级固化,而是动态的“各得其所”,也即贤能者因德才兼备而居上位,普通民众因勤恳劳作而获温饱,特殊群体因礼乐教化而受关怀。“故仁人在上,百姓贵之如帝,亲之如父母,为之出死断亡而愉者,无它故焉,其所是焉诚美,其所得焉诚大,其所利焉诚多也。”当公共权力服务于“群”的利益,社会成员自然会心生认同,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从个体维度看,“皆得其宜”意味着个体在公共生活中实现“自然性”与“公共性”的统一。一方面,礼乐制度保障个体的基本需求,“饥而欲食,寒而欲暖”的本能得到合理满足;另一方面,礼乐教化引导个体超越私利,培养“义”的公共理性。如“孝悌”不仅是家庭伦理,更是“群”的情感纽带;“忠顺”不仅是政治道德,更是“群”的协作基础。当个体将“群”的利益内化为自身价值追求,便能实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界。当然,这并不是主张孤立个体的任性而为,而是强调个体基于遵守公共生活秩序的理性自律。 “群道”提醒人们必须警惕“原子化个体”的陷阱。“个体本位”的价值观虽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个体创造力,但也容易导致人际疏离、社群瓦解、信任缺失等问题。当前,从“空巢老人”到“躺平青年”,从网络暴力到社会冷漠,无不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公共性缺失的危机。“以群观之”的思维主张个体并非孤岛,而是“群”的组成部分,个体的幸福离不开群体的繁荣。另外,“群道”也为多元社会的治理提供了“和而不同”的智慧。当今世界,文化差异、利益冲突、阶层分化日益凸显,荀子“明分使群”的理念强调,差异不是导致分裂的根源,反而是社会活力的源泉。由此,社会治理的关键,不在于消除差异,而在于通过“义”的原则协调差异,既要承认不同群体的合理诉求,又要确立共享的价值共识;既要保障个体权利,又要维护公共利益,这也正是“群道”及其礼乐精神在现代治理中的创造性转化。 从“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这一传统儒家命题可知,公共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基于“群道”的礼乐精神对于维系公共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以群观之”,良性公共秩序的构建与维护,既需要承认个体的合理诉求,也需要个体树立公共意识,明确自身对共同体的责任,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从而创造人人各得其所、万物共生共荣的美好公共生活。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 (责编:常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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