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廉洁是为政之本,取予之间最见操守。明代薛瑄《从政录》将廉者分为三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此即所谓“三不取”。薛瑄以一“取”字考察为政者的行为,又由行为深入其用心,辨明廉洁由以成立的不同理据与境界。 见理明而不妄取 “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此为廉之上者。“妄”是失其依据、逾越分寸,“不妄取”的关键在于明理,要求人明白立身之理,在具体事务中践行仁义礼智信等道德原则。所明之理须常存于心、见诸行事,这便需要“敬”的功夫。敬是周代政治伦理的重要价值,周人以敬天、敬德为政治生活之要,《尚书》《诗经》多有敬慎之词。《左传》称“敬,德之聚也”,敬使人心有所主,不因外物诱惑而流于放逸。后世又将这种“敬”的意识落实于任事与临民,为政者敬其所居之位,便会认真对待这一职位所负的责任;敬其所任之事,也就会审慎运用职权,避免因一己之私损害公共职分。明理使人知道如何取舍,持敬则使这种认识在面对利益时仍能存而不失。 持敬使理常存,诚则使所明之理真实地成为自身之德。薛瑄在《读书录》中就说,“诚即五常之实理,非五常之外别有诚也”。诚并非仁义礼智信之外另有一种德目,所表明的恰是仁义礼智信真实无妄地存于心、见于行。明白仁义而未能真实践行,所知仍可能受到私欲遮蔽;诚则使人不自欺、不矫饰,让所知与所行真正相应。《中庸》将“诚”提升到“至诚无息”之境。“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以“诚”为“天之道”,又以“诚之”为“人之道”,将人的德性实践置放于天人相贯的宏阔秩序之中。天道真实无妄,人则通过“诚之”的功夫,使义理真实地落实于自身,此即“至诚无息”。《中庸》由“不息”言“久”,由“久”言“悠远”,继而推至“博厚配地,高明配天,悠久无疆”。至诚见于日用而不息,久而积厚,渐至悠远,人的德性实践也由一己之修养见于人事,并通过事业、教化与文化慧命传承绵延开来。人的政治生命和自然生命莫不有终始,德业却可由诚之不息而与天地参。 不妄取,乃是“无所为而然”,正可以从敬与诚的意义上加以理解。“无所为”是说心中没有额外的计较与矫饰,所行只因义理本当如此。《孟子·万章上》论伊尹“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子罕“以不贪为宝”,所强调的都是以义理安顿取舍,敬使此心有所主,诚使所明之理真实无妄;理既明于心,面对非分之物,无须借助额外的利害计算,不贪、不取本是自然依理而行的表现。对为政者而言,明理、持敬、存诚贯通于一身,自敬其身、自重其位,公器不可私用、非分不可妄求,便会成为真实持久的德性要求。这种从容不迫、依理而行、无所计较的状态,才是廉者之“上”。 尚名节而不苟取 “尚名节而不苟取者”,重点在一个“苟”字。苟者,轻率随便,见利而忘其所守;不苟取,则是于取予之间持守分寸,不因一时之利损害平生操守。薛瑄所论这一类廉者,近于孔子所言狷者,孔子曰,“狷者有所不为也”。狷者或未臻中行,却能守住志节,明白人生自有不可为之事。名节之“名”,因节而立。一物之得,难以偿一节之亏,所取虽微,却会使平生所守由此受损。 对名节的珍惜,源自羞耻之心的养成。《论语·为政》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刑申明禁戒,使行为有所遵循,德、礼则涵养羞耻之心,使规范获得内在支撑。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常以“刑”“德”概括禁戒与教化两种治道,刑用以申明禁令,德用以涵养人心,薛瑄所论“不苟取”,厚植于刑德的精义之中,体现了德礼教化涵养知耻之心的作用:法律戒惧对应“民免而无耻”的层面,名节自持则通向“有耻且格”的境界。《后汉书》所载杨震“暮夜却金”之事,正可说明这一点。名节能够约束取予,是因其已成为为政者立身的一部分,“不苟取”由此体现为知耻自重的操守。 廉洁之行,或出于畏法守禄的戒惧,或本于珍重名节的自觉。为政者若仅止于畏法,则一旦法网疏漏或禄位无虞,廉德便可能动摇;若能尚名节,则“不取”成为人格自重与价值认同,廉洁方能稳定持久。一个人以公共职分为重,以所任之事为责,便会将以权谋私视为有亏人格、有负职守之举。此种“不取”已非单纯出于畏惧惩戒“不敢”,而是近于道德自觉层面的“不屑”。故而能以“耻”代“惧”,体现为一种道德人格自重和政治身份自觉,进而以超越政治生命甚至个体生命的更加长远的眼光检视言行。“不苟取”的深层意义,在于将廉洁从单向的律令规范,提升为行为约束与德性养成彼此成就的综合过程。敬其位、重其德,方能在一时利害之外,守住清廉的底线。 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 “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所揭示的,是法纪对非分之欲的约束。法纪使人知所趋避,首先在于划清取予的边界。《管子·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度如规矩准绳,使为政者知道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也使权力的行使有所遵循。边界既明,还须赏罚立威。《商君书·赏刑》说:“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刑罚所求,在于使人因知其必至而不敢犯禁,令行禁止,侥幸之心才无从萌生;执法森严,方能杜绝机会主义行径。“不敢取”之成立,在于违法必被追究、越界必有代价。 刑罚的作用不只在惩治违法之举,更在使人预知后果,不敢轻试。法纪具备这样的威慑,才能把外在禁令转化为临事之际的戒惧。面对非分之利,为政者心中或仍有所欲,只因畏惧法纪、顾惜禄位而强自止却,故薛瑄称其为“勉强而然”。《韩非子》所载公仪休嗜鱼而不受鱼,正可见这种戒惧。公仪休为鲁相,国人争相献鱼,他却一概不受,并解释说:“夫唯嗜鱼,故不受也。”受人之鱼,便可能受制于人,继而枉法失位。公仪休并不讳言自己嗜鱼,但他深知一鱼之取可能招致的后果。有所欲而不敢取,以利害后果为依据,却足以节制欲念、约束行为,使人不至逾矩。 法纪之用,正在于使有欲者不敢妄行,使存有侥幸者不敢轻试。法纪把“不取”的要求落实为共同遵守、违者必究的规则,使个人欲念受到限制,避免权力因一时之私而被滥用。 “三不取”,据其背后用心可分出三种境界: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是依靠外在惩戒形成的约束,重在止恶避过;尚名节而不苟取,则已进入对自身声誉与人格的珍重;见理明而不妄取,是对义理的透彻体认,使不取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三者由外而内、由惧而敬、由名而理,构成廉洁行为的多层理据。 《礼记·乐记》所言“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与之相得益彰。礼乐政刑虽各有专司,却同属治道一体;为政者若能因时因势而兼用,则德化不流于空疏,明察不陷于苛细,政令不趋于严酷,三者相济而治理得以通达。由外在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进至廉洁操守的自觉养成,再升至超越一时一世的道德信念,三者共同勾勒出传统政德的完整视野。“三不取”的廉政境界,还可与当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路相互参照。古人分别从惩戒威慑、名节自持、义理自觉三个维度思考廉洁养成,其重法度、尚德操、明义理的思想,对今天筑牢惩治、制度、思想道德三道防线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责编:常滨海)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网的内容,其版权均属中央党校报刊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在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时请注明来源为学习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