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根据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提出的明确要求。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是在党中央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下,贪腐手段、腐败形式出现的变异、升级,妄图为贪污腐败行为披上合法外衣,逃避法律的制裁,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严厉惩治。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变的是形式和手段,不变的是贪腐。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专门分析了部分腐败案件的新特征。有的利用“低买高卖”“借贷生息”“委托理财”“咨询费”等看似合法的经济活动、民事行为大肆敛财;有的利用“影子股东”“影子公司”“代持资产”等不易察觉方式企图逃避监管;有的利用难以估价的“雅好”“雅贿”等隐蔽又文艺的手段试图混淆视听。它们与传统腐败相互交织,给反腐败斗争增加了挑战和不确定性。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论如何精心设计、如何披上“合法外衣”,都掩盖不了背后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事实,改变不了以权谋私的根本症结,都是妄图用掩人耳目的形式将非法的、见不得光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包装成看似合法合理、公开自由的民事活动和市场行为,企图逃避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法律的制裁。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只要是利用职权或地位的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就是公权私用、以权谋私,谋取的是非法利益,侵害的是国家和集体利益,损害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就会遭到人民群众的反对和痛恨。无论花样如何翻新,其背后的交易和勾当只要出现破绽和漏洞,就会有东窗事发的那一天。
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与传统腐败相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危害性更大。由于其手段的隐蔽性、复杂性,导致不易被发现、审查难度大,搜集证据难、适用法律难、定罪难。任其自由发展,只会让贪腐之徒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甚至竞相效仿,严重影响我们党反腐败斗争成效。必须以斗争精神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持久战,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加以严惩。一是保持反腐败政治定力。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续压缩权力寻租空间。二是锤炼纪检监察干部过硬本领。针对反腐败斗争呈现出的新的阶段性特征,强化办案人员的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增强精准识别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本领。三是综合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有效应对。借助通信工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搭建涵盖公安、税务、银行等信息数据的预警平台,加强对金融、房产、车辆等隐性腐败重点领域的异常数据收集分析,精准查处腐败问题。四是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既要严惩受贿者,也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力度,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原形毕露、无处藏身。
(责任编辑:常滨海)